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规划
近年来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七星关区紧紧围绕建设川、滇、黔三省结合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山水园林宜居城市的目标,下面由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我为大家整理的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规划,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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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规划
一、城市建设基本情况
(一)城市空间不断拓展。以打造山水园林宜居城市为目标,按照“南拓北展、东进西控”的思路,抢抓毕节试验区政策机遇优势,以项目建设为抓手,有效拓展城市框架,不断加快城镇化进程。城镇化率从2006年的27.03%提高到46.67%,城市面积从17平方公里扩大到50平方公里,城市人口从19.53万人增长到近50万人,20—30米的城市道路从20公里增至87公里,40米以上城市道路从无增至46公里,城市空间不断拓展。
(二)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一是路网建设强力推进。相继改造完成天河路、环南路、东安路、生活路、草海大道等老城区20多条、长达30余公里的老城区主次干道。建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了碧阳大道、同心大道、同心立交桥、工业大道、百里杜鹃大道、德溪新区一、二号路等共计46.8公里的新区骨干路网,拓展了城市框架。同时,结合道路工程的实施,在完成威西、清毕、洪山等片区旧城改造的基础上,从2011年开始着力推进翠西片区、双树湾片区、人民剧场片区等30余个棚户区和老城区改造项目,到2014年底,已累计完成4078户房屋改造,获得中央补助资金及奖励资金共2.37亿元。与此同时,稳步推进碧海新区、德溪新区部分地块土地一级开发项目,促进新区提质扩容。二是其它市政设施加快推进。在道路建设中同步建设供电、供气、供排水管网设施,总投资1.3亿余元的城区输配水管网工程建设和城区排水(雨水)一期工程将在今年全部完工,海天农贸市场、碧海蓝天农贸市场建成投入使用,创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黔西北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等项目有序推进,城市服务功能不断完善。
(三)城市品味不断提升。一是环境整治扎实推进。实施完成长达8.9公里的倒天河综合治理一、二期工程,建成水域面积近400亩的碧阳湖,长达11.5公里的倒天河综合治理三期工程正加快推进。在相继改造完成人民公园、阳山森林公园、纱帽山公园的基础上,加快推进虎踞山公园、北镇关公园、天河风景名胜区、小河景区建设,为市民休闲娱乐提供了舒适的环境。二是文化保护切实加强。对在旧城改造区域内的铁匠街明代古城墙、陕西庙、城隍庙、贵州红二六军团政治部旧址、周素园故居等重要历史文化建筑实施有效保护,完成天河路立面改造、天河古玩艺术城和天河古城建设工作,积极传承城市历史文化。三是环境卫生秩序明显好转。坚持“日保洁、夜清运、三班倒、垃圾不落地、垃圾不过夜、泥土不入城”,深入开展“三创一建”、“城区综合环境整治”等活动,完成碧阳大道、同心大道、学院路、开行路等城市主干道绿化带改造工作,实施了200余万平方米城区环城绿化工程,在麻园路、拥军路、洪山路、天河路、开行路、碧阳大道等城市主干道以及人民公园、纱帽山、倒天河两岸等区域实施了亮化工程,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环境卫生秩序明显好转,市容市貌明显改观。
(四)城市经济不断壮大。一是房地产业发展较快。全区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90家,2011年1月至2014年12月,房地产开发总投资327.66亿元,建设规模1437.47万方。商品房施工面积从2011年底的740.19万平方米增长至2014年底的1030.56万平方米,年均增长率11.66%;商品房竣工面积从2011年底的28.36万平方米上升到2014年底的108.46万平方米,年均增长率56.35%。目前,房地产开发在建项目共计98个,建筑面积1435万平方米。远航七星万象城、万晟阳光城、南山碧桂园、招商花园等品质较高、配套设施齐全的房地产项目有序推进。二是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发展壮大。在巩固提升腾龙凯悦酒店、洪南酒店、大众国际酒店的基础上,洪山酒店、喜来登酒店等高品质酒店相继建成投入使用,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逐步壮大。三是市场配置逐步完善。以工业化为支撑,大力推动万丰商贸城、远航物流居然之家等大型批发市场建成投入运营,有效培育了城市交通运输、商贸流通、仓储配送和建筑建材等市场,繁荣城市经济。
二、主要做法和措施
(一)准确定位,科学规划。紧紧围绕川滇黔三省结合部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山水园林宜居城市的目标,结合“综合交通枢纽、现代物流中心”的城市功能定位。在《七星关—大方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年)》的指导下,完成了碧海新区、德溪新区、东城区、西片区、草堤十八—阳山南山片区和七星关经济开发区等区域共计130.98平方公里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实现城市总规近期规划建设范围内控规覆盖率100%的目标。
同时,根据发展状况的变化,充分运用政策优势,通过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度,统筹开展城市规划区多规融合和控规修编工作,进一步优化用地结构和布局,科学定位城市新区整体功能及发展方向,积极探索经营城市的新途径、新办法,优化和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为推进城市建设提供科学依据,切实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此外,不断强化规划管理,严格规划执法。自2012年以来,累计查处违法建设4481起,共39.3万平方米;组织大规模行动45次,拆除120起、共1.86万平方米,有效打击和震慑了违法建设行为,保障城市建设顺利推进。
(二)依法行政,和谐征收。土地和房屋征收是城市建设的关键和难点,在长期的实践中,我区逐步探索出了一套适合自身实际的征收补偿办法。总结起来,就是“坚持一个原则,建好一只队伍,完善一套程序,健全一个机制,强化一个环节”。坚持一个原则就是“坚持底线不放水,保障利益不迁就”的原则,结合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制定出台符合地方实际的征收政策,充分让利于民,在具体安置补偿中, *** 、企业充分考虑到被征收人的现实利益与长远利益,拿出更好的地段,选择最有潜力的地块修建安置房。在充分保护被征收人利益的基础上,对拒不配合、漫天要价的,依法启动程序,实施强拆,决不突破政策底线,乱开口子,做到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安置、统一征收。建好一只队伍就是建设一只懂政策、懂业务的征收队伍。
2010年成立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开始推行 *** 主导征收,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及时成立了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整合原拆迁局、征地拆迁安置办公室、天川公司三只队伍力量,统筹推进城区各房屋征收点工作,2012年8月,成立区房屋征收管理局,顺利完成了征收工作向 *** 主导开展征收工作的角色转变。同时,从各乡镇(街道)、区直各部门抽调了100余名干部,充实到房屋征收部门,并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业务培训,有效推进了房屋征收工作进程。
完善一套程序就是在土地和房屋征收过程中,严格执行“三榜公示、两级认证”,将被征收人丈量、签约、安置补偿等情况分别在村(社区)、乡镇(街道)和毕节晚报进行三榜公示,经乡镇(街道)(征收工作组)和征收补偿办公室两级认证后,才能实施征收与补偿工作,确保征收补偿工作公开、公平、公正。健全一个机制就是健全监督机制,推选群众代表成立监事会进行社会监督,成立纪检监察组进行纪律监督,充分发挥被征收人的监督作用和 *** 行政监察部门的监督作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跟踪监督,确保一把尺子量到底。强化一个环节就是花大力气、下真功夫,加强征收过程中的宣传工作,采取发放明白卡、发放宣传册等方式,不厌其烦地将征补政策、征收方案宣传到户、到人,对个别不理解、不支持的难点户,实行干部包保,重点宣传,个案突破。
(三)狠抓融资,突破瓶颈。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是制约城市建设的瓶颈问题,近3年来,我区采取多种措施,狠抓筹资工作,尽力突破瓶颈。一是不断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有限的财政盘子内,尽可能地向城建领域投入财政资金。二是做强做实融资平台,先后组建了城投、开源、德溪、碧海、新宇、益民等城建公司,并根据建设发展实际,整合成立开源集团公司,积极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贵阳银行实施银企合作,成功融资近140亿元。三是鼓励房开企业参与廉租房、安置房建设,通过科学合理设置条件,引导房开企业全额出资修建,有效激活了社会资金。
(四)建管并重,精细管理。
一是加大投入,通过财政投资、融资租赁等方式,投入资金6000余万元,购置了高压冲洗车等环卫作业设施,提高了作业水平;采取社会投入、企业投入、 *** 投入等多种方式,投入资金800余万元,对建筑工地、储备土地和房屋征收区域实施围墙化管理,在建筑工地的管理方面,实施“一洗三化”(场内硬化、围墙化、围墙美化、建洗车平台),有效治理源头污染;投入资金3亿余元,实施“绿化、亮化、美化”工程,提升了城市形象。
二是理顺管理体制,2014年以来,我区将城区背街小巷按院落划交辖区街道管理,实行社区自治,城管部门负责管理城区主次干道,有效化解了城市执法矛盾,解决城管执法法规不健全的问题,提升了城市管理工作水平。
三是夯实城市管理基础。针对城市管理中责任不明确、精细化服务管理不到位,信息不畅通、楼群院落及背街小巷环境卫生“脏乱差”等问题,在城区实施城市网格化管理,充分整合各种管理力量,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和社会化管理,实现了工作制度化、管理精细化、参与全民化,为城区综合环境整治工作注入强劲动力。
四是探索实行市场化路子,从2013年起,我区通过内部承包、公司进入的模式,将城区夜班保洁交由个别环卫队承包,将城市新区道路保洁工作交由公司运作,为下步“向市场购买服务”奠定了基础。
五是“中西医”结合治理城区拥堵,邀请西南交大专家团队为城区交通拥堵寻诊把脉。“西医”完善路网、打通节点,“中医”合理布局、堵疏结合,自2014年10月至今,通过近半年的基础工作,2015年3月29日正式试运行城区部分路段“单循环”通行。六是发动市民群众积极参与城市管理,利用广播、 *** 、电视、报纸等媒体大力宣传,通过对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开展“小手拉大手”等方式,市民参与、监督城市管理的积极性明显提高,满意度不断增强。
(五)经营城市,持续发展。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充分盘活城市资产。在快速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同时,我区把壮大城市经济作为城市发展重中之重的工作,超前谋划,统筹考虑,防止城市空壳化。一是大力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农业产业化”三化同步进程,用工业化带动城镇化,夯实城市发展基础,增强城市经济发展的潜力。
近年来,城市周边先后布局了七星关经济开发区、七星关高效农业示范园、清丰建材产业园等工业园区和小微企业创业园,用工业发展带动城市人口就业,带动城市内需扩大,带动城市物流业发展。二是推动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将房地产摆在城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地位,房地产业投资大幅增长,既改善了人居环境,又拉动了其它产业发展。从全区总体经济发展的情况分析,随着飞雄机场建成投入使用,厦蓉高速、杭瑞高速、成贵快铁等重要交通枢纽的相继开通,七星关的区位优势将逐渐体现出来,周边大方、纳雍、赫章、镇雄、叙永等地部分民众将有一部分到七星关区购买住房,我区的房地产业正处于快速、健康发展时期。三是大力发展酒店、旅游、餐饮、物流等第三产业,充分激活城市发展的内在活力。四是大力发展民营经济,放宽民营经济准入领域,激活民间资本,为城市经济健康发展注入强大活力。
关于《毕节市中心城区七星关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批前公示
毕节市中心城区七星关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2016年5月26日已通过市城规委会专家会议评审,现按程序进行批前公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意见和建议。
一、项目名称:毕节市中心城区七星关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编制项目)
二、位置及范围:本规划范围包括七星关城区所有建设用地,总面积123.82平方公里。
三、规划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国家、省有关法律、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四、公示时间:30日(2016年9月1日至10月1日)。
五、规划图件:详见附件。
六、公示地点:毕节日报、毕节市城乡规划局网站()。
七、公示意见反馈方式:涉及到的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若对公示内容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16年9月1日至10月1日间以书面形式将意见和建议反馈到毕节市行政中心C栋15楼东1504室。相关利害关系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2016年9月1日起5日内将书面申请提交至毕节市行政中心C栋15楼东1504室,联系 *** :0857-8256664
意见或建议应在公示期限内提出,逾期未反馈,将视为无意见。
附件:
1. 规划要述
2. 功能结构规划图;
3. 综合交通规划图;
4. 土地利用规划图;
5. 公共中心布局规划图;
6.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7. 绿地系统规划图;
毕节市城乡规划局
2016年9月1日
规划要述
一、规划范围
本规划范围包括市总体规划确定的毕节老城组团、鸭池组团、草堤-南菁组团、白马山-青龙山组团、海子街组团和八寨组团等6个组团;涉及市西街道、市东街道、观音桥街道、大新桥街道、三板桥街道、洪山街道、麻园街道、碧海街道、碧阳街道、德溪街道、海子街镇、八寨镇、鸭池镇和梨树镇等14个街道和镇,总面积123.82平方公里。
二、发展定位与规模
本次规划的目标是:将七星关区建设成为现代产业发达、配套设施完善、城市环境宜人的山水园林宜居城市。
规划范围内人口规模为65万人,城市建设用地面积为58.43平方公里。
三、城市功能布局
规划构建“一心两带五组团”的带状组团式城市空间格局。即一个城市中心区(包括东城区、南部新区、德溪新区的多元活力中心区),两条产业发展带(包括环北综合产业带和鸭池商贸产业带),五个现代产业组团(八寨组团、草堤-十八组团、南菁组团、天河组团、白马山组团)。
四、综合交通规划
规划构建结构合理、功能清晰、通畅顺达的城市道路系统,形成“环状+放射”的骨架路网格局;构建以常规公交为主体,出租车等方式为补充的多模式、多层次、高效率的公共交通体系;完善公共停车设施和过街设施。
五、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规划构建“市级-区级-街道(镇)级-居委级”的四级公共中心体系。
在南部新区布局1个市级公共中心,在德溪新区布局1个区级公共中心,结合人口分布设置16个街道(镇)级公共中心(邻里中心)。重点建设1个区级商业主中心——古城商业中心, 3个片区级商业副中心——南部新区、德溪新区和碧海新区,结合16个邻里中心布置社区商业服务设施。
六、绿地系统规划
规划构建“一核六脉,四带多节点”的绿地与开敞空间格局。
依托白马山国家森林公园构建的城市生态绿核;保护和利用现状大小山体形成6条楔型的城市绿脉,并在城市边缘控制生态廊道,形成环城绿带;沿倒天河、南菁河-十八河、观音桥河及前后河两侧控制带状绿地,并结合地形地貌布置综合公园、湿地公园,形成4条公园带;按照“500米见园”的要求,结合行政区划布置城市内部各级公园,为城市居民提供安全、舒适、便捷的休闲游憩场所。
城市规划作业:如何开展城市规划编制工作?
1、项目委托;
2、现场调查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基础资料收集(现状地形、用地现状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人口现状,市政设施现状、公共设施现状等);
3、将收集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的现状资料绘制成图,分析现状,对现状做出分析,做出解决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的规划方案初稿;
4、初稿汇报,收集修改意见;
5、修改初稿,补充图纸,完成汇报稿;
6、业主单位邀请专家,进行成果汇报,收集专家意见;
7、按照专家意见,修改汇报稿,形成完整稿,提交业主单位报批。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等级与标准
上传材料中的扫描件除身份证、出租方产权证之外均须由北京市勘察设计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申报窗口核验原件。
(一)申请条件:
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②各项管理制度及质量保证体系文件目录;
③法人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④《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书、毕业证书、注册规划师资格证书;
⑤《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技术人员及注册执业人员的聘用合同,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企业缴费凭证(社保缴费发票或银行转账凭证、地方税务局出具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或完税证明);
⑥技术装备和办公场所证明(自有的:提 *** 权证;租用的:提供出租方产权证复印件及租用合同(协议));
⑦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技术人员社保证明《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单位职工缴费信息)》;
(4)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材料彩色扫描件:
①首次申请城乡规划资质的全部材料;
②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③《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申请表》中所列的规划编制项目的合同及项目委托方关于项目实施情况的证明材料。
企业更名需重新核定资质的,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
(4)经法人代表签署的申请更名报告;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7)资质证书正、副本;
(8)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企业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其它类型企业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
企业因改制、分立、重组、合并等需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下列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申请表》2份(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其真实性负责);
(2)《规划、勘察、设计、测绘资质等行政许可事项申报表》1份及法人委托书1份;
(3)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城乡规划编制资质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
(4)首次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全部材料;
(5)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
(6)资质证书正、副本;
(7)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或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的决议。
(二)申请条件的依据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
(三)申请方式:书面送达
(四)申请材料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
(五)提示强调: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全文内容是什么
答:首先目前,我国没有城乡规划法实施条例,只有城乡规划法,内容如下:之一章总则之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本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 *** 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第三条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根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实可行的原则,确定应当制定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乡、村庄,应当依照本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乡、村庄建设应当符合规划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鼓励、指导前款规定以外的区域的乡、村庄制定和实施乡规划、村庄规划。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中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步骤和建设标准。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六条各级人民 *** 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或者控告,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第十条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增强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提高城乡规划实施及监督管理的效能。第十一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十二条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第十三条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第十四条城市人民 *** 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 *** 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 ***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 *** 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 *** 报省、自治区人民 *** 审批。第十五条县人民 *** 组织编制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 *** 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第十六条省、自治区人民 *** 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 *** 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镇人民 *** 组织编制的镇总体规划,在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 *** 研究处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第十八条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发展布局。第十九条城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第二十条镇人民 *** 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镇总体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经县人民 *** 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 *** 备案。第二十一条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 *** 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二十二条乡、镇人民 *** 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 *** 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第二十三条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第二十四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一)有法人资格;(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第二十五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勘察、测绘、气象、地震、水文、环境等基础资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编制城乡规划的需要,及时提供有关基础资料。第二十六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第二十七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量力而行,尊重群众意愿,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城乡规划。第二十九条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生产与生活的需要。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先安排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道路、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卫生院、文化站、幼儿园、福利院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第三十条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第三十一条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以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二条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风景名胜区及周边乡、镇、村庄的建设。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第三十三条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并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第三十四条城市、县、镇人民 *** 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五年。第三十五条城乡规划确定的铁路、公路、港口、机场、道路、绿地、输配电设施及输电线路走廊、通信设施、广播电视设施、管道设施、河道、水库、水源地、自然保护区、防汛通道、消防通道、核电站、垃圾填埋场及焚烧厂、污水处理厂和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以及其他需要依法保护的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第三十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 国有土地使用权 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 *** 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前,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 *** 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确定的镇人民 *** 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 *** 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 *** 报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第四十二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 *** 土地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制定。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第四十六条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上级人民 *** 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八条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第四十九条城市、县、镇人民 *** 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第五十条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地方各级人民 *** 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的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履行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职责,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第五十四条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第五十六条依照本法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或者建议有关人民 *** 责令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 撤销行政许可 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 ***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 *** 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 *** 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镇人民 *** 或者县级以上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 、上级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 *** 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 *** 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 *** 或者上级人民 *** 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 划拨国有土地 使用权的。第六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 ,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之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 ***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在建设 工程竣工验收 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 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 等措施。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七十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对城乡规划是如何管理的?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作出修改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
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修改为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删去第三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城乡规划编制项目会,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修订后: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四)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规划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制定。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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