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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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市政园林、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和排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泥转运与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第六条 在海绵城市规划范围内,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第七条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接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接入意见。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不得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
新建住宅的楼顶公共屋面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雨水管网。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第十条 城镇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设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网等设施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第十三条 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标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或者按照项目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排放。第十四条 集中收集运输粪水粪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粪水粪渣排入指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意倾倒、排放。
测绘内业生产安全管理
创造安全、舒适的内业工作环境,是保障内业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条件。测绘作业单位应组织内业生产人员分析、评估内业生产环境的安全情况,制定生产安全细则,确保安全生产。
(一)作业场所要求
1)照明、噪音、辐射等环境条件应符合作业要求。
2)计算机等生产仪器设备的放置,应有利于减少放射线对作业人员的危害。各种设备与建(构)筑物之间,应留有满足生产、检修需要的安全距离。
3)作业场所中不得随意拉高电线,防止电线、电源漏电。通风、空调、照明等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管理、检修。
4)面积大于100m2的作业场所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安全出口、通道、楼梯等应保持畅通并设有明显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5)作业场所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配备灭火器具,小于40m2的重点防火区域,如资料、档案、设备库房等,也应配置灭火器具。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安全装置的有效期和能否正常使用检查,保证安全有效。
6)作业场所应配置必要的安全(警告)标志,如配电箱(柜)标志、资料重地严禁烟火标志、严禁吸烟标志、紧急疏散示意图、上下楼梯警告线以及玻璃隔断提醒标志等,且保证标志完好清晰。
7)禁止在作业场所吸烟以及使用明火取暖,禁止超负荷用电。使用电器取暖或烧水,不用时要切断电源。
8)严禁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作业场所。
(二)作业人员安全操作
1)仪器设备的安装、检修和使用,须符合安全要求。凡对人体可能构成伤害的危险部位,都要设置安全防护装置。所有用电动力设备,必须按照规定埋设接地网,保持接地良好。
2)仪器设备须有专人管理,并进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禁止仪器设备带故障运行。
3)作业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有关规程进行操作。作业前要认真检查所要操作的仪器设备是否处于安全状态。
4)禁止用湿手拉合电闸或开关电钮。饮水时,应远离仪器设备,防止泼洒造成电路短路。
5)擦拭、检修仪器设备应首先断开电源,并在电闸处挂置明显警示标志。修理仪器设备,一般不准带电作业,由于特殊情况而不能切断电源时,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且须有两名电工现场作业。
6)因故停电时,凡用电的仪器设备,应立即断开电源。
7)汽油、煤油等挥发性易燃物质不得存放在作业室、车间及办公室内。洒过易燃油料的地方要及时处理。油料着火应用细沙、泥土熄灭,不可向油上浇水。
有多少工厂老板因防护距离办不了环评的
全国的环评审批办理手续都一样。
1、委托有资质的环评公司。你拿着发改委的立项文件(或者是允许开展前期工作的通知)以及可研报告去找环评公司,环评公司会派人到你的加工场地进行现场勘查。
2、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在环评公司编制环评报告的时候,及时和环评公司进行沟通,以保证你的环评质量。
3、环保局委托评审。报告出来后,送给环保局,如果需要评审的话,评审完了,会提出一些意见,环评编制的人员要根据评审意见进行修改。
4、环保局审批。你完了拿上修改好的报告书,交个当地环保局,环保局还有公示的,公示完了后会给你出具批复文件,拿到审批文件后,这样环评手续就算完毕了。
只要发改委给你立项了,环评通过不难。现在的环评通不过往往不是技术的原因,而是选址、规划等原因。只要你的项目在卫生防护距离,安全防护距离内没有环境敏感点;用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通过环评不难。
深基坑支护施工方案?
1、深基坑施工必须解决地下水位,一般采用轻型井点抽水,使地下水位降到基坑底1.0米以下,须有专人负责24小时,值班抽水,并应做好抽水记录,当采取明沟排水时,施工期间不得间断排水,当构筑物未具备抗浮条件时,严禁停止排水。
2、深基坑土方开挖时,多台挖土机之间间距应大于10m,挖土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不得深挖。
3、在深基坑边上侧堆放材料及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挖土边缘保持一定距离,当土质良好时,应离开0.8米以外,高度不得超过1.5米。
4、雨季施工,坑四周地面水必须设排水措施,防止雨水及地面水流入深基坑,雨季开挖土方应在基坑标高以上留15—30cm泥土,待天晴后再开挖。
5、深基坑回填土要四周对称回填,不能一边填满后延伸,并做好分层夯实。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深基坑工程施工事故频发,而且事故一旦发生,极易造成群死群伤,后果相当严重,究其原因,主要是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各种安全预控措施不到位。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深基坑工程施工必须编制监理细则,明确深基坑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现场的检查要点。
深基坑施工中,现场工程技术人员要坚持跟班作业,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安全、质量问题,确保每道工序在安全保证的前提下才能抓质量、进度。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深基坑支护
火灾漏电报警系统哪些应该设计?
近年来电气火灾事故居高不下,以2005年为例,十大火灾中死亡人数最多的两起吉林省辽源市中心医院特大火灾、汕头华南宾馆特大火灾,均为电气火灾,有关专家积极呼吁尽快采取有效的技术防范措施,遏制电气火灾的上升势头,政府有关部门也非常重视,相继制订或修改防护距离测绘图资质单位了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在建筑中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局部修订条文9.5.1条、强制性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都强调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在防止因接地故障而引起的电气火灾的防护作用,要求在建筑物内安装剩余电流动作火灾监控系统。可以说,预防建筑电气火灾,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国家标准和规范已经基本齐全(还有有关的其他规范正在报批中),今后有关场所设计、应用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将越来越多。目前,熟悉这一新型报警设备的设计、施工技术人员亦较少,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困惑也较多,本文就此作一肤浅探讨,以期抛砖引玉。\x0d\x0a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有关定义\x0d\x0a现行国家标准《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GB14287—93定义防护距离测绘图资质单位:\x0d\x0a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简称“漏电报警器”):当主回路中的漏电电流超过给定值时能发出报警信号的装置,它由漏电互感器和漏电报警控制器组成。\x0d\x0a随着技术的发展,传统分散设置的单个漏电报警器逐渐演变为网络化集中管理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国家有关部门及时修订了标准,新颁发了GB14287-2005标准,将于2006-06-01实施。新标准将“防火漏电电流动作报警器”更名为“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细分为3部分,第1部分: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第2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防护距离测绘图资质单位;第3部分: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相关定义如下:\x0d\x0a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被保护线路中的被探测参数超过设定值时,能够发出报警信号、控制信号并能指示报警部位的系统,它由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组成。\x0d\x0a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探测被保护线路中的剩余电流、温度等电气火灾危险参数变化的探测器。\x0d\x0a电气火灾监控设备:能接收来自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能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和控制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并保存报警信息的装置。\x0d\x0a“漏电”在国际上的通用术语是“剩余电流”,其它有关国家标准也称“剩余电流”,因此新标准统一称“漏电”为“剩余电流”。与此对应,《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92也升级为《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x0d\x0a《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中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定义是:\x0d\x0a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用监测剩余电流的互感器、剩余电流探测器、报警器或控制器构成的电气火灾实时监测并实施报警或切断电源的装置。\x0d\x0a可见,GB1428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探测器不仅仅包括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还包括近年新出现的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版)中有关条文要求设置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就是GB13955定义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也就是仅由GB14287.2: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构成的电气火灾监控系统。\x0d\x0a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x0d\x0a2.1规范中有关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相关条文\x0d\x0a目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设计主要依据《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局部修订条文:9.5.1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x0d\x0a此外,报批中的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2.7条:商店、剧院、电影院、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新制定并已在报批中的《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x0d\x0a规范条文用词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表明应该是一个联网的整体装置,是一个完整系统,是对应GB14287-2005标准的要求,而不是以往分散设置的单个漏电流报警器或传统漏电开关可以胜任的。高规条文说明中,也特别强调“这些设备要采用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的产品,以确保质量安全”,可见并非是使用普通漏电开关就可以的,许多电气设计人员往往有此错误倾向。\x0d\x0a关于“宜”字的把握,规范用词说明指出: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可见,“宜”原则上是首先要考虑设置的,没有特殊情况,没有经消防主管部门同意,是不能随便选择取消设置的。\x0d\x0a2.2探测控制器具体点位设计问题\x0d\x0a由于《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建筑设计规范,并非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产品国家标准,也并非专门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因此,条文要求比较粗,造成目前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没有明确条文依据,各自凭自己的理解执行,五花八门,势必影响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工程的顺利施工和运行,影响其电气火灾监控功能的正常发挥。\x0d\x0a2.2.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是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和安装使用的重要标准\x0d\x0a笔者以为,从长远看,制定专门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是有必要的,或将有关内容加入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中,但目前或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还将面临上述“混乱”。目前,以国家最新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为标准,并参照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有关内容执行,是比较可行的。因《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版要求设置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就是“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中的“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本身属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管理范围。\x0d\x0a2.2.2剩余电流探测控制器的布点\x0d\x0a根据国标《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中关于分级保护的规定,安装剩余电流火灾监控装置时,应对建筑物内防火区域作出合理的分布设计,确定适当的保护范围、预定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和动作时间,并应满足分级保护的动作特性要求,缩小故障切断电源时引起的停电范围。因此,设计时首先应对被控配电系统的相关参数有一个比较清晰的了解,研究有关被控配电线路的相关图纸,并将建筑电气的分布情况调查清楚,确定配电设备(配电箱、盘、柜)的位置,把每一个探测控制器分配到相应的配电设备上,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控制探测器数量配置。为避免重复设置,配置有剩余电流探测控制器的配电箱,一般只使用普通带脱扣的空开,不再使用带漏电保护的空开。\x0d\x0a点位分配原则如下:根据建筑用电负荷和线路具体情况,确定采用二级或三级保护模式防护距离测绘图资质单位;一般所有的二级开关处都要安装剩余电流探测控制器防护距离测绘图资质单位;三级开关是否安装应根据负荷实际情况和建筑用途、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在确定了探测控制器安装位置后,统计探测控制器的安装总数再根据产品资料选择相应的壁挂、立柜、琴台式集中控制器构成完成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集中控制器一般设置在消防中心。\x0d\x0a重要线路,包括消防、安防、应急电源、通道照明线路及不容许停电的重要场所,根据GB139554.6规定,应安装纯报警式剩余电流探测报警器,报警但不切断电源(不控制脱扣),既保证了用电安全又保证了供电的不间断性。\x0d\x0a2.2.3设计中必须注意分级保护问题\x0d\x0a为防电气火灾,GB13955-2005强调采用分级保护时,电源端或分支线路上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应与末端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特性应当协调配合,实现具有动作选择性的分级保护,避免大面积停电。一般情况下,在电源端或分支线上,应选用低灵敏度延时型或动作特性可调的剩余电流保护装置。而在末端,仍应使用传统无延时的漏电开关,漏电动作电流IΔn≤30mA,额定动作时间Tn<0.1s,高灵敏度、快速动作型,主要用于防人身触电保护,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是互补关系。\x0d\x0a建筑总进线处安装一个探测控制器(只探测不脱扣控制),并选择参数适合的三相电流探测器和剩余电流探测器(分立式或组合式)。按照国家标准GB14287.2-2005中第二部分: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4.2.2的规定:探测器报警值不应小于20mA,不应大于1000mA,且探测器报警值应在报警设定值的80%-100%之间。根据此项要求,一般把把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定为400~800mA。\x0d\x0a在每个支路配电柜的二级开关上安装二级探测控制器,选择参数适合的三相电流探测器和剩余电流探测器。\x0d\x0a对于电流和剩余电流探测器的选用,首先推荐四合一(三个电流探测器与一个剩余电流探测器的组合型)探测器。一般根据配电箱塑壳断路器规格就可以选择相应四合一电流探测器的型号与之配合。通常二级配电线路(干线)上的探测报警器应选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IΔn=100~400mA,延时动作时间在0.2~0.5S的产品(注:许多产品的IΔn是可以现场测量后调整的,延时0.2S,拉开动作时间差,可以避免与末端保护同时动作);此外,为适应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对低压配电系统的控制功能,塑壳断路器应配有分励脱扣器,脱扣电压宜为24VDC。为避免报警器至监控中心集中报警器之间的联网总线局部短路造成某一回路或全系统瘫痪,应在回路上增设短路隔离器,一般每3~5个漏电报警器设置一个,也有的产品要求每个总线分枝都设。下表为GB13955-2005附录中的延时时间推荐值。\x0d\x0a二级保护的延时时间\x0d\x0a二级保护一级保护 末级保护\x0d\x0a延时时间推荐值/s 0.2无延时\x0d\x0a注:延时型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延时时间的级差为0.2s。\x0d\x0a三级保护的延时时间\x0d\x0a三级保护一级保护 中级保护 末级保护\x0d\x0a延时时间推荐值/s 0.4 0.2 无延时\x0d\x0a2.3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选型\x0d\x0a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已有十余个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生产厂家,主要分布在北京、广东等地,实力雄厚,有相当规模的不多,产品品质良莠不齐,这是新产品初期市场的特点。今年下半年国家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4287-2005正式执行后,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要求的产品选型将不会存在问题,目前只是新旧标准的转换过渡期。\x0d\x0a根据其产品结构形式,主要有三种类型。\x0d\x0a第一种是“多功能漏电开关型”,典型代表有广东和福建厂家的产品。其特点是:具有包括剩余电流探测、报警功能在内的扩展多功能,集漏电、短路、过载、过压、欠压、缺相、延时送电、防误合闸甚至防雷等功能于一身,并可以组网实现远程集中监控,外观为盒装,内部将探测器(电流互感器)、电源变换电路、信号处理电路、报警电路、通信连动接口、主回路分断开关(100A以下多用磁保持继电器、100A以上用接触器或空开——塑壳断路器)整合在一起,形成多功能漏电开关。此种类型产品优点:保护功能多,内置电流互感器(包括电流互感器和零序电流互感器),接线少,整合度高、使用方便;缺点:结构复杂、故障率偏高、产品品种不全,由于体积限制,目前最大电流只有225A;因内部包含电源控制开关(断路器),是关键配电产品,还必须通过电气开关类的电气产品3C认证;由于电源线必须通过报警器开关进出,要改动配电箱线路,对改造工程中已经成形并使用中的配电箱(柜)不适用。一般为422通信接口,4线制,没有总线短路保护模块,局部总线短路容易导致全系统瘫痪。\x0d\x0a第二种是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分离配置型,典型代表有北京多个厂家的产品。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过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采样配电箱(柜)内的电流和漏电流信号经内置单片机系统分析处理后上报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控制器,并通过塑壳断路器的脱扣装置(或接触器线圈)切断电源。优点:不含电源控制开关,不串入配电系统,只通过互感器取样信号和脱扣控制,无论新工程还是改造工程都比较方便,二总线,有总线短路保护,性能稳定可靠,缺点:监控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之间需要敷设RVVP-P/8芯信号线及2芯脱扣控制线,一般只有剩余电流和过电流探测功能。可以预见,与配电系统相对独立的此种结构形式将会是今后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主要发展方向。结构原理见图1所示。\x0d\x0a监控设备与探测器分离配置型漏电火灾报警系统\x0d\x0a第三种是第二种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分离配置型的一种特例,只是其总线直接使用普通火灾报警系统的二总线,并省去集中控制器和上位机,由增强的火灾报警控制器整合剩余电流探测报警功能后一并控制。这种类型产品目前只有北京一家火灾报警设备厂家生产。优点:可节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集中控制器和上位机,并节省组网布线,主要节省了竖井线,消防中心一体化监控,界面统一,方便管理。缺点:原来的火灾报警控制系统还需要重新通过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双重检测认证。组合后,相对复杂的火灾报警系统故障也可能会造成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瘫痪,使得系统可靠性降低。此外,相对于独立设置专业化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集中管理平台来说,功能和界面要弱一些,对于规模较大的建筑,最好还是设置独立的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为宜。\x0d\x0a2.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设计方式\x0d\x0a根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产品的选型和工程配电系统特点,一般有以下几种设计方式:\x0d\x0a2.4.1配电箱内部形式的安装设计\x0d\x0a一般用于新工程在楼层设有专门楼层配电箱的情况。将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探测控制器与微型塑壳断路器配套用导轨形安装,再将漏电互感器固定在箱内合适位置。或将多功能漏电开关型的产品直接安装在配电箱内部适当位置,将总电源通过该开关(报警器)。\x0d\x0a2.4.2配电箱(柜)外部形式的安装设计\x0d\x0a对新旧(改造)工程都适用,专门安装探测控制器的防火监控箱设在配电箱附近。一般适用4合一电流互感器(3个电流互感器和一个零序电流互感器)。改造工程建议适用开口型的电流互感器(由两半扣合),可以尽量不触动原来配电箱(柜)的内部导线和器件布置。对于在建筑底层集中配电的系统,可将多个壁装式漏电流探测控制器集中安装,整齐美观,并方便总线接入。多功能漏电开关型的产品需要将电源先引入漏电报警开关装置后再接入配电箱。\x0d\x0a2.4.3配电柜成套形式的安装设计\x0d\x0a直接在配电箱柜面板上嵌入探测控制器,只考虑在柜内适当位置固定漏电互感器(一般在主空开上端或下端),不改动配电柜内部结构,不用增加单独的探测控制器安装箱,美观方便。应在设计中明确提出要求,在施工图会审完毕,由配电柜成套厂考虑预留面板上嵌装漏电流探测控制器的孔。\x0d\x0a3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安装中应注意的问题\x0d\x0a3.1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主体单位问题\x0d\x0a根据上述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特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有相当的独立性,但与配电系统密不可分,归入强电系统施工比较便于协调配合。反之,实践证明,归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则容易扯皮,协调配合困难,加上其对控制柜不熟悉,对互感器安装等比较陌生,施工质量难以保证。对于个别直接使用普通火灾报警系统的二总线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在与配电柜成套厂家或施工单位充分沟通配合的前提下,可以并入消防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施工。目前,消防主管部门对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施工单位是否需要具备消防专业承包资质,尚未有明确的界定。\x0d\x0a3.2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施工要求\x0d\x0a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安装”明确指出:“剩余电流保护装置安装应充分考虑供电方式、供电电压、系统接地型式及保护方式。剩余电流保护装置的形式、额定电压、额定电流、短路分断能力、额定剩余动作电流、分断时间应满足被保护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要求,在不同的系统接地形式中应正确接线”。\x0d\x0a具体地说,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安装应注意以下问题:\x0d\x0a1)漏电流报警器标有电源侧和负荷侧时,应按规定安装接线,不得反接。\x0d\x0a2)安装漏电流断路器时,应按要求,在电弧喷出方向有足够的飞弧距离。\x0d\x0a3)安装时,必须严格区分N线和PE线,三级四线式或四极四线式电的N线应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通过漏电火灾监控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的N线,不得作为PE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外露可接近导体。PE线不得接入剩余电流保护装置。\x0d\x0a4)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没有归入配电系统施工单位施工时,双方应充分沟通,协调有关安装方式、尺寸和电气技术参数。新工程使用电气火灾监控设备与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互感器)分离配置型产品时,在配电柜(箱)订货时应向厂家明确互感器尺寸,以便于预留安装位置。\x0d\x0a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2005的9.1.1条要求,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应当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因此,无论消防中心设置的集中控制器还是现场设置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都要按照消防用电的规定执行,接入消防用电。\x0d\x0a6)漏电火灾报警系统的电流互感探测器在配电柜(箱)内安装,要特别注意施工安全,要在断电情况下施工,并注意强弱电分开走线,单独敷设电流互感探测器信号线,并应使用带屏蔽的多芯控制线。特别注意防止接错线或搭线,造成强电串入火灾监控探测器中烧毁火灾监控探测器或联网的多个火灾监控探测器。\x0d\x0a7)改造工程一般应将组合式电流/剩余电流探测器置于塑壳断路器下端出线处,当安装不便时,可考虑安装于塑壳断路器的入线端。\x0d\x0a8)施工单位应配备移动式(手持便携式)剩余电流检测仪,并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系统剩余电流的检测,及时排除剩余电流异常情况,并作详细记录。根据GB13955标准5.7.3和5.7.5要求,设定合适的漏电流报警阀值,通常报警设定值取值不小于线路和设备正常运行泄漏电流值的两倍。\x0d\x0a9)根据GB13955标准6。3。7要求,安装完成后必须要有如下的检验项目:按动探测控制器(报警器)上的测试试验按钮,使探测控制器输出脱扣电压,试验塑壳断路器脱扣是否灵敏。此项测试应逐一进行,用试验按钮连续试验3次,应正确动作,消防中心集中控制器应指示报警部位;带额定负荷电流分合3次,均可靠动作,不应有误报警现象;在消防中心集中控制器上手动对各配电箱进行断电测试,应正确无误。\x0d\x0a10)漏电报警系统使用的管理制度:每月需在通电状态下,按动试验按钮,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是否可靠。雷击或其它不明原因使漏电保护器动作后,应作检查。漏电保护器动作后,经检查未发现事故原因时,允许试送电一次,如果再次动作,应查明原因找出故障,不得连续强行送电。严禁跨接、短接使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青岛市人民政府令
(第201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已于2009年3月3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防护距离测绘图资质单位,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夏耕
二○○九年四月七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发展环境,提高办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政府对防护距离测绘图资质单位我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严格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再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现将清理方案予以公布。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公布的清理方案,认真组织实施。对决定保留继续实施的事项,要按照要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统一纳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办理。对决定取消或停止实施的事项,要加强后续监管,并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实施许可。对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事项,要制定配套措施,加强事中检查和事后稽查,防止出现管理真空。对决定下放区市实施的事项,要改造流程,做好衔接。对决定不列入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事项,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本决定公布之日后由法律法规新设定调整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机关应事前向市政府法制部门提出调整说明,经市政府法制部门依法确认,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附件防护距离测绘图资质单位:青岛市第四轮行政许可事项清理方案
一、保留事项(共109项)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1 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权限内固定资产投资(企业投资、外商投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 食盐零售许可食盐零售许可盐务局3 粮食收购许可粮食收购许可粮食局4 民办学校、教育网校管理许可1、市管民办学校的设立、变更、解散及分立、合并许可2、市管民办学校聘任校长核准3、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许可4、专科以下(不含专科)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许可教育局5 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高中阶段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教育局6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许可1、市区燃放焰火许可2、使用、运输爆炸物品安全许可公安局7 群体活动治安管理许可1、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2、大型群众文化体育活动安全许可公安局8 公章刻制业、典当业、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1、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2、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包括典当业变更、注销)3、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公安局9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1、金融机构、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2、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公安局10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许可1、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核发2、剧毒化学品购买、运输许可公安局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11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许可公安局12 边防治安管理许可1、边境管理区通行证核发2、出海船民证、船舶户口簿、船舶边防登记簿核发3、合资船船员登轮证、登陆证核发4、台湾居民登陆证核发5、对台劳务人员登轮作业证核发公安边防支队13 出入境管理许可1、外国人、台港澳居民通行、居留、准迁、出入境、旅行、暂住证核发2、公民因私出国护照及内地居民往来台、港、澳通行证核发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14 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许可1、机动车临时入境登记2、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3、机动车临时通行许可4、机动车驾驶许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15 消防安全许可1、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许可2、建设工程施工前消防设计和使用前消防验收审核公安消防局16 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2、社会团体登记民政局17 会计从业资格许可会计从业资格许可财政局18 人才市场管理许可1、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设立、变更或撤销许可2、组织人才交流会许可人事局19 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20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1 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许可台港澳人员在青就业许可劳动和社会保障局22 职业中介机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及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1、职业中介机构资格认定2、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资格认定3、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资格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序号项目名称项目内容实施机关23 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城建行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1、规定范围内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2、规定范围内勘察设计企业资质许可3、规定范围内城建行业企业资质许可4、规定范围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许可建设委员会24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2、市政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委员会25 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1、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施工许可2、城市桥梁架设各类管线许可建设委员会26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特殊车辆上路许可1、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2、履带车、铁轮车或超重、超高、超长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或通过桥涵许可建设委员会27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建设委员会28 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及绿地内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许可1、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许可2、城市绿地内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许可3、建设项目绿化用地面积不达标许可城市园林局29 占用城市绿地许可1、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2、改变现有城市绿地性质许可城市园林局30 城市树木砍伐、迁移许可1、城市树木砍伐、迁移许可(4株以上20株以下或胸径10厘米以上)2、建设项目涉及古树名木迁移及城市树木砍伐、迁移(21株以上)许可城市园林局31 房屋拆迁和拆迁单位资格许可1、房屋拆迁许可2、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许可房地产开发管理局32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和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许可1、建设项目选址许可2、规划设计条件确定规划局33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局34 建设工程规划、开工前的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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