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测绘成果管理规定(201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保证测绘成果的合理利用,提高测会工作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主管本市测绘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上海市测绘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测管办)负责组织本市基础测绘成果及其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目录的接收、搜集、整理、储存、提供使用和日常管理。第三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基础测绘成果以及有关专业测绘成果,必须依照规定按年度在第二年六月底前向市测管办汇交下列成果目录或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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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国家技术标准测制的三、四等天文大地测量成果及5秒级以上的城市测量成果的全套目录及副本(一式一份);
(二)用于测制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成图的各种航空摄影底片的目录(一式一份);
(三)1:500--1:25000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底图的目录及副本,地籍图、影像地图、海图、专题地图的目录(一式一份);
(四)正式印制的各种地图(一式两份);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工程的基本控制测绘成果和图件目录(一式一份)。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年度汇交的测绘成果目录或副本,由市测管办统一汇编成册。第四条 基础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均按国家测绘局、国家保密主管部门制定的规定执行。专业测绘成果国家秘密等级的划分、调整和解密,由有关专业测绘成果管理部门按规定确定,并报市测管办备案;其密级不得低于原使用的地理底图和其他基础测绘成果的密级。
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保密测绘成果,必须按国家保密法规进行管理。
保密测绘成果的销毁,应当经测绘成果使用单位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严格进行登记、造册和监销,并向提供该成果的管理机构备案。第五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可向市测管办查阅目录。下列基础测绘成果,由市测管办统一提供使用:
(一)按国家测绘局和上海市城市测绘规范、图式、细则测绘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及航摄影像图;
(二)市、区、县、乡等各种行政区域的挂图、地图集、地下管线图;
(三)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座标系统测量的平面控制点成果;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统一高程系统测量的高程控制点成果;
(五)与上述各项测绘成果直接有关的技术资料等。
不属于前款范围的测绘成果,由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使用。第六条 使用测绘成果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晒制全区、全县或相当于全区、全县面积以上的1:500--1:5000地形图或相应的综合管线图,必须凭用图单位公函,经市测管办批准后提供;
(二)密级基础测绘成果必须凭统一印制的测绘资料归口管理专用介绍信提供;
(三)外省市需要使用本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凭当地省级政府测绘成果管理部门的公函提供;
(四)本市单位需要使用外省市基础测绘成果的,必须向市测管办办理转函手续;需要使用外省市专业测绘成果的,按专业测绘成果所属部门规定的办法执行;
(五)军事部门需要使用政府部门测绘成果的,由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通过市测管办统一办理;
(六)本市政府部门或单位需要使用军事部门测绘成果的,由市测管办通过总参谋部测绘主管部门或大军区、军兵种测绘主管部门统一办理。第七条 基础测绘成果和财政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除前款规定外,测绘成果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军队因防灾、减灾、国防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无偿使用测绘成果。第八条 市测管办应按照国家测绘局有关测绘生产质量管理规定,负责对本市基础测绘和地籍测绘成果质量监督管理。第九条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提交的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的,责令测绘单位补测或者重测;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测绘资质证书;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考测绘工程师需要什么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测绘资质单位管理制度汇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测绘师资格考试测绘资质单位管理制度汇编:
(1)、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8年可报考。
(2)、取得测绘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6年可报考。
(3)、取得含测绘类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测绘类专业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5年可报考。
(4)、取得测绘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2年可报考;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4年可报考。
(5)、取得测绘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1年;取得其他理工类专业博士学位,从事测绘业务工作满3年可报考。
具体规定请参见国家测绘局网站重要规范性文件栏目的《注册测绘师制度暂行规定》一文。
特别说明,报考条件中的工作年限指的是累计工作时间,即获取相关学位前后的工作经历都算在内。
扩展资料
技能要求
1、 把握地面测量、海洋测量、空间测量、地球外形及外部重力场等方面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2、把握大地测量、工程测量、海洋测量、矿山测量、地籍测量技术。
3、把握摄影测量(解析摄影测量、数字摄影测量)和图像图形信息处理的理论和方法。
4、把握使用各种信息源设计、编制各类地图的理论与方法。
5、具有从事国家大地控制网的建立,陆地、海洋、空间精密定位与导航,大比例尺数字化测图与地籍图的测绘及其信息系统的建立,各种工程、大型建筑物的各阶段测绘及变形监测,资源(土地、矿产、海洋等)合理开发、利用及环境整治等方面工作的基本能力。
6、认识各种测绘方针、政策和法规。
7、测绘资质单位管理制度汇编了解现代大地测量、现代工业测量、空间测量、地球动力学、海洋测量等领域的理论前沿及发展动态。
8、掌握文献检索、资料查询的基本方法,具有一定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工作能力。
参考资料测绘资质单位管理制度汇编:百度百科——测绘工程师
建委都有那些部部门? 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开封市建委内设机构
1、《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建设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通知》 (汴政办[2002]36号)
2、《关于给市建设委员会下达行政编制的通知》(汴编[2008]1号)
1、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对机关政务、业务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的组织、文电处理、联络接待、宣传、信息、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保卫、信访、催办、查办及提案建议办理工作;负责系统目标管理、计划生育和综合治理工作。
2、党委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基层领导班子、党组织建设和党员发展工作;组织专业技术及政工人员的职称评聘;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培训、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负责老干部工作和统战工作。
3、计划财务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计划统计、财务会计的法规及制度;负责城市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的编制、协调与实施;管理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对直属单位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负责行业统筹和系统财务审计工作。
4、建筑行业管理科
研究制定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与产业技术政策;负责全市施工、安装、建筑构件生产、装饰装修和建筑相关的企业以及建设工程试验室、建设工程监理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及质量达标工作;负责外地施工企业入汴资格审查;组织协调出市、出省工程承包和建筑劳务合作;指导有关学会、协会工作。
5、建筑工程管理科
负责拟定全市建筑业工程质量(含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对在建工程(含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进度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处罚;对重点工程进行协调服务,审批开竣工报告,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审查施工企业投标资格。
6、勘察设计管理科
贯彻执行勘察设计行业政策、法规和有关制度;综合管理建筑工程城乡勘察设计工作;参与重点项目的技术论证;按照规划要求和设计规范,对建筑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审查;管理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指导监督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勘察设计质量;综合管理城镇建设及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工作。
7、劳动安全教育科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劳动、工资、安全生产的法规及政策;拟定全市建筑行业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制订本行业科技教育发展规划,管理行业职工岗位技术培训及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落实持证上岗制度。
8、基础设施建设科
负责拟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负责城乡基础设施工程的立项报批及工程招投标、资金管理工作;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和交接工作;组织协调基础建设项目和依附城市道路的绿化、照明、供水、供热、燃气、给排水、电力、通信等配套设施建设的同步施工工作;负责市政工程企业的管理工作。
9、用地规划审批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负责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种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研究;参加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和项目建议书、设计任务书及扩初设计的审查;负责建设用地和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审核详细规划,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工程规划审批科
负责建设工程、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审批工作;审查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方案和建设工程施工图的规划要求,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的定线、验线及竣工验收;负责建设工程批后管理。
11、市政规划审批科
负责组织城市道路交通、园林绿地及市政工程管线等专业工程规划的编制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铁路、机场等市政交通工程及城市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供热、绿化、有线电视管线和微波线路、无线电通道的规划管理;负责市政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组织对各类市政工程项目的放线、验线及竣工验收;办理《市政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负责全市所辖地区的城建测绘的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以及测量标志的管理与维修。组织城市各种大比例尺地形图的测绘等。
12、村镇建设管理科
拟定县城、村镇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县城、村镇建设,组织国家、省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及重点镇的规划、建设;指导村镇建设用地的规划管理;指导受灾地区的村镇重建和国家大型建设项目地区的村镇迁建工作。
13、政策法规科
负责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的起草、报批、解释、清理、汇编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负责法制建设和普法教育工作。
14、科技建材科
拟订我市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规定,指导行业科技成果转化,推行行业技术进步;负责拟定建材行业的中长期发展计划;负责全市建材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报、发放;负责建材产品的质量管理和产品结构调整及新型建筑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墙体材料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和专项资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15、老干部科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
惠州市惠阳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内设机构
一、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设1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后勤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会议报告、总结等重要文稿;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新闻宣传、信访、网络问政、调研、督查等工作;抓好岗位责任制的落实,负责考勤考核等工作;负责编制经费收支计划、财务报表和按权限审批经费开支等财务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财会和审计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指导建设行业的统计、信息工作;负责人大议案与政协提案办理。
(二)人事股(与党委办公室合署)
负责干部考核、调配和统筹协调人才培训规划;负责干部职工年度考核、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直属单位人事、劳资工作;指导干部职工的继续教育、岗位培训,组织专业技术职务申报工作;负责制定年度休假计划;负责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以及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负责行政审批电子监察、行政投诉电子监察实施监督工作。
负责局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等工作;组织指导党员培训和理论学习、职业道德教育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负责建设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指导党委归口单位的党建、纪检、监察、党风廉政建设、党群、人民武装、工会、共青团、妇女和计划生育工作。
(三)法规监察股
负责组织制(修)定有关规划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负责规划建设方面法律和法规解释、清理、汇编、宣传工作;负责行政执法考察、上岗发证报审工作;负责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工作;负责拟订相关的法律文书;协助开展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工作;协调处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行政执法相关工作。
(四)住房保障与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宣传贯彻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情况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制定年度房地产发展规划、开发建设量等指标;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报、晋升级和年检的初审工作。
负责拟订住房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组织编制经济适用房、廉租房的建设计划,拟订区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建设方案;负责区内居民及住房困难群体的调查工作;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会同国土、财政、房产部门做好区级经济适用房和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五)城市规划股
负责拟订城市发展战略及中长远规划,拟订城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组织审查、报批分区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报批专项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参与建设项目选址、布局及规划设计条件的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管理工作;参与建设项目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负责城市规划设计资质和城市测绘的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珠三角城乡规划一体化及深莞惠规划对接工作;负责各类规划成果和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六)规划用地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选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建设用地的规划许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组织编制《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告知书》;协助对建设用地批办后的跟踪管理和用地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七)规划报建股
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项目总平面规划设计方案、建筑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施工图规划报建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变更手续;负责城区规划区内各项临时建(构)筑物的审批;指导和管理建设项目的规划验线;负责组织建设工程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协助对各项规划建设工程和临时建(构)筑物批建后的跟踪监察管理及报建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
(八)市政规划股
负责市政交通、工程管线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批;负责建设项目综合管线规划的审查;负责路口开设方案的审查;负责市政交通工程、市政管线工程的规划报建,核发市政交通、市政管线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组织市政交通、工程管线的规划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市政建设项目有关管线问题的.规划协调;参与城市道路红线和市政标高的规划管理;参与各类城市规划方案的审查;在地下管线普查成果的基础上,参与地下管线信息系统的建立;负责各类市政道路交通、市政工程管线相关资料的归档、移交工作。
(九)城市建设股
负责拟订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负责协调指导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市市容、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建设项目的实施与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编制城建资金和城建项目年度计划;负责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负责统计填报城市建设有关报表;指导全区范围内的市政公用行业实施特许经营制度及市政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非经营性设施日常养护作业的市场化工作;负责组织户外商业广告场地有偿使用权的招标。
(十)燃气管理股
负责全区燃气行业的管理;负责组织编制燃气发展规划,制定年度指导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燃气经营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初审和报批工作;负责城市燃气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燃气工程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资格审查和管理;负责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工作;负责燃气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负责竣工验收资料移交和监督工作;负责燃气安全管理的协调、组织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负责接受燃气方面的举报、投诉和燃气企业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负责组织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和制定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协助组织燃气行业技术人员的培训。
(十一)村镇规划建设股
对全区各镇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拟订全区各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负责审查、报批全区各镇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负责组织、指导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负责全区各镇、村庄规划建设有关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核发各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各镇建设工程的跟踪管理和规划竣工验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核发乡、村庄规划区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组织各镇规划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会同文物行政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村)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建筑工程管理股
负责建筑业企业、监理单位资质的监督管理;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工作,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建筑市场管理、工程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宣贯建筑施工、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规定并监督实施;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负责相关建设工程的造价审核和工程标底备案工作;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建筑业企业生产统计报表汇总工作;协助施工专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科技教育股
负责勘察设计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工作;负责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负责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等建筑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无动力城市生活污水装置推广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建设行业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岗位培训;协助组织行业内专业技术资格评定工作;负责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
(十四)工程项目管理股
负责组织编制相关工程项目的实施计划,制定建设进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招标,组织城建项目设计方案审查;负责组织协调建筑项目设计方案招标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实施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二、其他事项
调整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与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隶属关系,将区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成建制划转惠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惠阳区分局。
城市绿线的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 112 号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9日建设部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等的绿线。
第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七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地界线。
第八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 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九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要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风景林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建设。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绿化及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都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
各类建设工程要与其配套的绿化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线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由城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活动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城镇体系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外防护绿地、绿化隔离带等的绿线划定、监督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十一 月一日起施行。 为规范我市园林绿地绿线划定,确保绿线范围内的绿地有效管理、不被侵占,加强青岛市城市园林绿地的保护,全面发挥绿地作用,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青岛市城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由青岛市园林环境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刘文栋、冯宜冰、李衍良、边光、邸林晓、孙杰。 本标准规定了青岛市城市绿线划定规范的定义、城市绿线的划定、城市绿线的调整。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青岛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的划定。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CH 5002-1994 地籍测量规范
CJJ 48-1992 公园设计规范
CJJ/T 97-2003 城市规划制图标准
《城市绿化条例》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下列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城市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城市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3.2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
3.3
生产绿地
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本规范划定生产绿地绿线的范围仅限于国有性质的生产绿地。
3.4
防护绿地
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风林、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3.5 附属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中绿地之外各类用地中的附属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设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绿地。
3.6
其他绿地
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城市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3.7
城市总体规划
对一定时期内城市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和实施措施。
3.8
分区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布局地区的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等方面所作的进一步安排。
3.9
控制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
3.10
修建性详细规划
以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订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4.1 城市绿线划定的组织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现状绿地组织划定本市的城市绿线。并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政府审批后一年内完成绿线的划定工作。
4.2 城市绿线的划定深度
4.2.1 在城市的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应对城市绿线做相应深度的划定。
4.2.2 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阶段的城市绿线应该能够确定绿地的性质、种类、位置和规模,通常以文字表述和表格的形式体现。对面积较大的公园绿地,规划应在图纸上明确绿线划定的位置,并在文字中对其位置和面积作详细说明。
4.2.3 控制性详细规划阶段的城市绿线是以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规划控制体系采用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相结合的原则。强制性内容含绿线控制坐标、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控制线、车行出入口方位,绿地在建设过程中严格执行。指导性内容含设计风格、种植方式、设施设置情况、公园步行出入口方位,绿地在建设过程中参照执行。编制的技术控制指标和规定应合理、务实、可行,指导性和操作性强,符合本市的特点和承受能力,可结合青岛市的新、旧城区和建设的近、远期分别制定不同的标准。
4.2.4 修建性详细规划阶段的绿线是城市绿线划定的实施线,应明确绿地规划指标、绿化配置原则和方案,绿地界线和各控制点坐标。应能够直接指导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等绿线的划定。
4.3 地形图要求
4.3.1 地形图应满足现势要求。
4.3.2 选取1:500、1:1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50m范围;选取1:2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100m范围;选取1:5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150m范围;选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应不小于在绿地绿线外200m范围。如果绿地外毗邻道路,则应在道路外第一排建筑物处截取。特殊地段地形图应视现场情况而定,地形图应能清晰表达绿地的空间关系。
4.3.3 地形图比例按表1的规定选取。(根据绿地边界复杂程度的不同,选择不同的地形图比例。例如空旷的狭长地带绿地可选取1:10000比例尺地形图、居民区绿地可选取1:500比例尺地形图等)。
表1 地形图面积 小于50公顷 50公顷~100公顷 大于100公顷 比例尺 1:500或1:1000 1:2000、1:5000或1:10000 4.3.4 电子版地形图应为矢量(dwg)格式文件。
4.3.5 坐标系选用青岛市统一的坐标系。
4.4 现状调查要求
4.4.1 对绿线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分类进行调查,并标明其位置和范围。
4.4.2 对影响绿线划定的土地使用情况,应进行地籍调查,并明确其位置和范围。
4.5 城市绿线的划定方法
4.5.1 城市绿线的划定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的要求。
4.5.2 城市绿线的定位可用坐标法、地形地物法等。
4.5.3 绿线图的编号方法按CH 5002-1994中5.2.2的编号原则编制。
4.5.4 城市绿线的划定应根据批准的城乡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现状绿地界定各类绿地的绿线,并对绿地内的构筑物逐一核实其合法性。
4.5.5 新建绿地
4.5.5.1 新建公园绿地
新建公园绿地的绿线划定应符合CJJ 48-1992的规定。公园占地规模应符合表2的规定,并注明四至边界。公园绿地内的建筑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标准,并划定控制线。
表2 绿地类型 面积,ha 综合性公园, 10 居住区公园 5~10 居住小区游园, 0.5 儿童公园, 2 动物园, 2 植物园, 40 其他专类公园, 2 4.5.5.2 新建生产绿地
划拨土地的苗圃应划入城市绿线内,绿线以四至边界为依据,结合地籍线划定。
4.5.5.3 新建防护绿地
4.5.5.3.1 市政设施绿地中的城市高压走廊的绿线划定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电压,kv 10 35 110 220 330 500 每组导线中心线向两侧延伸距离,m 5 10 13 20 23 38 4.5.5.3.2 青岛市生态间隔区的具体范围、坐标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有关测绘资料为准。
4.5.5.4 新建附属绿地
4.5.5.4.1 新建附属绿地的绿线划定应符合《青岛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中绿地率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建设项目的验收划定绿线。
4.5.5.4.2 城市内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m。
4.6 城市绿线的分级
4.6.1 城市绿线分二级进行划定
——一级绿线包含青岛市的城市风貌保护区、风景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市内山头绿地、生态间隔区、生产绿地、其他绿地、城市沿海岸带200米规划带;
——二级绿线包含附属绿地、防护绿地、公园绿地中的社区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4.7 城市绿线的划定方案
4.7.1 方案编制成果应包括:文本、图纸、附件,其中文本、图纸应有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
4.7.2 城市绿线文本应包括:表达绿线划定目标,对绿线划定依据、原则等规定性要求及绿线四至的文字表格、表述等。
4.7.3 图纸为绿线图,其内容应包括现状土地使用情况、绿线边界、绿地面积、绿线边界的文字说明(以北界、东界、南界、西界的顺序按顺时针方向依次进行说明),两级绿线分别以绿色加粗线、细线表示。
4.7.4 图纸的编绘应符合CJJ/T 97-2003的要求。
4.7.5 纸质文档在上报存档时应叠成A4大小装订,上报行政主管部门时应叠成A3大小装订。
4.7.6 附件为基础资料汇编。
4.8 城市绿线的方案审批
4.8.1 对绿线划定方案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
4.8.2 修改完成后报市政府审批。
4.9 城市绿线的界标设置及备案
4.9.1 市政府批准后的绿线方案,应确定绿线坐标及界标设置。测定坐标、埋设界标工作应委托给符合资质要求的测绘单位进行,界标的式样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在不影响交通及景观的前提下,混凝土界标的埋设深度可高出地面10cm。
4.9.2 将坐标填表登记造册,填表样式应符合本标准附录B的规定。
4.9.3 根据实际情况,对界址点埋设界标,必要时可对绿地边界进行围档。
4.9.4 定界完成后由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1 城市绿线的调整应根据绿线级别的不同按法定程序报批。
——一级绿线的调整经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报经市政府同意,按照国家、省、市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级绿线的调整经园林、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5.2 按政府审批意见重新调整绿线图。调整后的绿线图中应对照原绿线图标注原绿线边界,并说明和提供政府审批文件和依据,对现场界标和界址点重新设置、存档。 (规范性附录)
界标类型
界标种类和使用范围 种 类 使用范围 混凝土界标
石灰界标 在较为空旷的界址点和占地面积较大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界址点应埋设或现场浇筑混凝土界标,泥土地面也可埋设临时性石灰界标。 带铝帽的钢钉界标 在坚硬的路面或地面上的界址点应钻孔浇筑或钉设带铝帽的钢钉界 带塑料套的钢棍界标
喷漆界标 以坚固的房墙(角)或围墙(角)等永久性建筑物处的界址点应钻孔浇筑带塑料套的钢棍界标,也可设置喷漆界标。 (规范性附录)
界址点成果表
绿地名称:
编号: 面积: (m)
计算: 检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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