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内容?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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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总体规划
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基础资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基础资料
1、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
2、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害、生态环境等;
3、资源条件;
4、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5、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发展水平;
6、区域基础设施状况;
7、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8、三废污染状况;
9、土地开发利用情况;
10、国民生产总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发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况。
(二)城市基础资料
1、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25000。
2、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害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
3、城市经济社会发展资料
(1)经济发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结构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动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械增长情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发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发展资料;
(5)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发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发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发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等机构现状和发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发展资料;
4、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服务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的资料。
5、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情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臭、震动)的分布及危害情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
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
(一)文字说明
1、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2、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发展的目标、发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3、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发展目标、城市性质,初步预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4、提出城市用地发展方向和布局的初步方案;
5、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基础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6、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1、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2、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主要建设用地范围、主要干道以及重要的基础设施。
3、城市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4、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
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
(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1、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2、城市规划基本对策概述;
3、市(县)域城镇发展
(1)城镇发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预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发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发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基础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发展的技术政策。
4、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发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其发展规模。
5、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3)重要地段的高度控制、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结构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控制范围。
6、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7、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8、3~5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放、住宅建设等。
9、实施规划的措施。
(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1、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0000,标明行政区划城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基础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2、城市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1/10000或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务中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的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
3、新建城市和城市新发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线、参数;
(2)潜在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殊的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害异常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淹没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采取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提出土地的工程控制要求。
4、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基础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5、城市总体规划图。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6、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线;
(2)村镇居民点、公共服务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控制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险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林、副食品基地和禁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控制范围。
7、近期建设规划图。
8、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三)附件
第三章: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项。六度以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本章的规定。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
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港交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公路、快速公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衔接。
2、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研究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枢纽用地范围。
3、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预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交叉、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1、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2、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交叉口形式;
3、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4、铁路线路及站场、公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2、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能力,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能力;
3、输水管网及配水干管布置,加压站位置和数量;
4、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能力;
2、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3、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
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1、排水制度;
2、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3、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4、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排水分区界线,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2、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3、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4、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2、供电电源选择;
3、变电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图纸内容
1、供电电源位置、供电能力;
2、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3、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4、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
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发展规模(包括长途电话、市内电话、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2、邮政设施标准、服务范围、发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3、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4、通讯设施布局和用地范围,收发讯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
(二)图纸内容
1、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2、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3、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2、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3、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4、联片集中供热规划。
(二)图纸内容
1、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2、供热分区、热负荷;
3、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
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1、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结构;
2、确定燃气供应规模;
3、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容
1、气源位置、供气能力、储气设备容量;
2、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3、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1、公共绿地指标;
2、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3、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4、主要林荫道布置;
5、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控制要求。
(二)图纸内容
1、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0m2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荫道)用地范围;
2、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3、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4、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5、河湖水系范围。
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2、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3、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1、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2、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1、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扩散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2、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
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洪标准;
2、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3、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4、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公路、桥梁交叉方式;
5、排涝防溃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1、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
2、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3、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第二十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基础工程设施、公共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行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1、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2、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3、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4、人防工程规划布局;
5、交通、基础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6、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1、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2、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
第二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则。
(一)文本内容
1、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2、保护原则和重点;
3、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控制,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4、确定文物古迹保护项目、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5、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6、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示的规划意见;
7、规划实施管理的措施。
(二)图纸
1、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2、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控制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范围,近期实施保护修整项目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控制,其他保护措施示意。
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城乡规划编制深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乡规划编制深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第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城乡规划编制深度: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城乡规划编制深度;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
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域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应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第六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第七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八条 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第九条 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第十条 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
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城乡规划编制深度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第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
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
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
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其他资料汇编。
2.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1)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
(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
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省域用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万-1:1万。
国家建委关于颁发《城市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和《城市规划定额指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城乡规划编制深度,推动城市规划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城市规划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负责制定。规划文件的具体编制,由各城市城市规划部门所属规划设计机构负责;没有城市规划设计力量的中、小城市和镇、县城、由省、市、自治区所属城市规划设计机构协助编制,也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协助编制。工矿区规划,由工业主管部门规定,具体编制工作可委托有关设计机构完成。第三条 为城乡规划编制深度了使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有所依据,城市人民政府应先提出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城市的地理环境、历史情况、资源条件、现状特点、结合国民经济长远规划和区域规划,原则规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城市总体布局和各项建设发展的原则要求,并附城市总体布局示意图。第四条 城市规划按其内容和深度的不同,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设计阶段。
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是:确定城市的性质、发展方向和规模,安排城市用地的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布局,选定规划定额指标,制定实施规划的步骤和措施。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是实施总体规划的阶段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
详细规划是总体规划的深化和具体化,它的主要任务是: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工厂、住宅、交通、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文教卫生、商业网点和其它公共设施做出具体布置,确定道路红线、道路断面和控制点的座标、标高,选定技术经济指标,提出建筑艺术形式要求。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在编制过程中,要采取展览会、座谈会、调查会等多种形式,听取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第二章 城市规划的基础资料第六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需要搜集、研究下列基础资料;
(一)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 规划地区的地形图(比例尺1/10000或1/5000)。
2. 气象资料,包括温度、湿度、降水、蒸发、风向、风速、日照、冰冻等。
3. 水文资料,包括江河湖海水位、流量、流速、水量、被淹没地区界限等。
4. 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地质及地震烈度等。
5. 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城市规划的历史资料等。
(二)城市技术经济资料
1. 城市及所在地区的自然资源,包括地下矿藏、水资源、燃料动力资源、农副产品资源等的分布位置、数量、开采利用价值等。
2. 城市人口资料。
3. 城市土地利用资料。
4. 工矿、企事业单位的现状及发展资料,包括用地面积,建筑面积,主要产品产量、产值、职工人数、用水量、用电量,运输量等。
5. 对外交通运输部门(铁路、公路、水运、空运)现有及发展用地、职工人数、客货运量等。
6. 各类仓库、货场现有和发展用地等。
7. 高等学校及非市属中等技术学校现有和发展师生员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8. 科学研究机构现有和发展职工人数、用地面积等。
(三)城市现有建筑物及工程设施资料
1.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居住面积、建筑层数、建筑质量、建筑密度等。
2. 现有公共建筑,包括行政、经济、文化、体育、卫生、生活福利设施等建筑的分布状况、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等。
3. 现有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包括给水、排水、防洪、供电、通讯、煤气、热力、道路、桥涵、市内公共交通等)资料。
4. 现有城市园林、绿地、风景区、名胜古迹的资料。
5. 现有重要建筑物、工程构筑物的设计资料。
6. 城市人防设施的资料。
(四)城市环境及其它资料。
1. 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 各厂矿、单位排放废气、废水、废渣的数量和危害情况,城市垃圾数量和分布。
3. 其它影响城市环境质量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性、噪声、恶臭、震动等)的分布状况、数量、危害情况的资料。
4. 地方病及其他有害居民健康的环境资料。第七条 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除总体规划阶段所规定的资料以外,还需要搜集、研究详细规划地区的下列资料:
(一)现状人口详细资料,包括人口密度、人口分布、人口构成、平均每户人数等。
(二)近期建设项目资料,包括基建投资、修建量、生产规模、用地面积、职工人数等。
(三)土地现状利用资料(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四)建筑现状资料,包括工业和民用建筑的建筑质量、层数、用途等(用1/2000或1/1000图纸表示)。
(五)工程设施及管线现状资料。
(六)地形图(比例尺为1/2000或1/1000)。
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和标准化,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在金平区、龙湖区、濠江区,以及澄海区、潮阳区、潮南区、南澳县的区(县)政府所在地和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片区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从事与城乡规划有关的建设和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特区范围内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管理按《汕头经济特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实施。第三条 [特定区域]
特定区域是指在土地使用和建筑管理上有特别要求,需作特殊规定的地区,包括中央商务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滨海滨河地区等。其他特定区域由市城乡规划部门提出建议,经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特定区域的规划技术指标和要求在编制特定区域的法定规划时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第二章 城乡规划编制第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体系]
特区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第五条 [法定规划]
法定规划分为城市规划、镇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层次。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包括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三个层次。
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层次应当编制具有一定专业内容与深度要求的专项规划。依据城市规划管理需要可单独编制各专业规划。
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指导建筑设计、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第六条 [非法定规划]
非法定规划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是对法定规划的补充,提供规划编制管理技术参考依据。
非法定规划根据城乡规划建设需要而制定,包括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片区概念咨询规划和建设项目规划研究等。
城市发展战略规划是对全市或者分区发展中具有方向性、战略性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宏观、全局和远景的规划设想和发展策略。
片区概念咨询规划是对城市片区或者基于某种目标进行整合的地区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开发建设设想和规划设计导则。
项目规划研究对近期需要建设、改造或者予以保护的具体地块提出规划指导,或者对某一种类型的项目提出专项规划标准和策划方案。第七条 [城市设计的编制]
城市设计分为总体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一)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分级管理,由总体城市设计确定。
(二)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体现城市历史风貌的地区、新城新区、重要街道(包括商业街)、滨水地区(包括沿河、沿海、沿湖地带)、山前地区,以及其他能够集中体现和塑造城市文化、风貌特色,具有特殊价值的地区应当编制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地区城市设计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落实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指标中。
(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依据总体城市设计,单独或者结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开展城市设计。
(四)由重点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重点地段,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第八条 [城市设计的内容]
(一)总体城市设计应当确定城市风貌特色,保护自然山水格局,优化城市形态格局,明确公共空间体系。
(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应当塑造城市风貌特色,注重与山水自然的共生关系,协调市政工程,组织城市公共空间功能,注重建筑空间尺度,提出建筑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风貌保护相关控制地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相关保护规划和要求,整体安排空间格局,保护延续历史文化,明确新建建筑和改扩建建筑的控制要求。
重要街道、街区开展城市设计,应当根据居民生活和城市公共活动需要,统筹交通组织,合理布置交通设施、市政设施、街道家具,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
(三)城市设计重点地区范围以外地区,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条件,明确建筑特色、公共空间和景观风貌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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