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测绘资质的企业有多少家

等级分为分甲、乙、丙、丁、四级、涉及业务内容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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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科昊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怎么样?

银川科昊测绘科技有限公司是2008-07-02在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银川市金凤区通达南街银川TMT育成中心科技大厦2204、2205室。

银川科昊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11006704196521,企业法人崔俊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银川科昊测绘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工程测量、测量咨询(凭资质证经营);测量、测绘仪器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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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怎么样?

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是2017-11-28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宁夏银川市西夏区银川中关村创新中心1号楼13层A-1301、1302、1303、1304、1308。

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40100MA76CM4N4X,企业法人陈重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天水三和数码测绘院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通信及相关设备销售及服务;维护(维修);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相关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工业自动化控制设备、电子设备的销售与维护;节能项目咨询服务;工程测量:控制、地形、线路工程、地下管线、矿山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理信息系统工程;测绘服务(凭测绘资质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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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测绘管理条例(2004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保障测绘事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负责自治区测绘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人民政府承担测绘管理职能的部门(以下简称测绘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测绘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建设、民政、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有关的测绘工作。第四条 从事测绘活动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五条 对在测绘工作、测绘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测绘资质管理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其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设备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其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国家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

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测绘单位,应当在核准的测绘业务范围、作业区域和作业限额内从事测绘活动。

自治区外测绘单位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测绘活动的,应当在测绘活动开始前,持有效的《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人员测绘作业证件向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转借、转让或者出租《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第八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

甲级测绘资质由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由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初审后,报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审批、发证。第九条 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对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设区的市测绘管理部门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报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审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测绘资质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初审部门和申请人。第十条 《测绘资质证书》的有效期限为五年。有效期满三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第十一条 测绘单位的主要技术力量、仪器设备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测绘资质等级或者业务范围的,应当向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申报,重新办理测绘资质审查手续。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向核发《测绘资质证书》的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的申领、审核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测绘管理部门核发《测绘资质证书》、《测绘执业证书》和测绘作业证件,必须公开申请程序、申请资料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 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第十四条 自治区测绘管理部门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全区基础测绘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县(市)测绘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本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将基础测绘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基础测绘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第十六条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必须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

地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数据资料的保密和安全工作。

宁夏回族自治区基础测绘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基础测绘活动的管理,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基础地理信息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础测绘,是指建立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进行基础航空摄影,获取基础地理信息的遥感资料,测制和更新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建立、更新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第三条 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基础测绘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基础测绘是基础性、公益性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基础测绘工作的领导,并将基础测绘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基础测绘工作。

基础测绘实行分级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基础测绘规划及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并分别报上一级部门备案。第七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安排经费,保证基础测绘的实施。

基础测绘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依照财政部发布的《基础测绘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八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全区测绘基准体系的建设、维护和更新;

(二)组织实施自治区级基础航空摄影,统筹全区航空航天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处理和服务;

(三)1:10000至1:5000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正射影像图、数字高程模型等数字化测绘地理信息产品和全区基础地理底图、标准地图、行政区划图、基本地图集(册)等地图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统筹推进全区实景三维数据建设与更新;

(五)自治区级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测绘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服务系统的建设、更新与维护;

(六)自治区级地理国情监测及其数据库更新维护和全区应急测绘地理信息保障;

(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需要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九条 下列基础测绘项目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维护本行政区域内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卫星大地控制网等;

(二)测制和更新本行政区域1:2000至1:500比例尺地图、影像图和数字化产品;

(三)建立、维护和更新本行政区域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和系统;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基础测绘项目。第十条 基础地理信息按照下列规定更新:

(一)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国防建设、生态保护和自然资源管理急需的基础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二)全区统一布设的测绘控制网更新周期不超过十年;

(三)全区遥感影像每年按季度获取;航空影像每三年覆盖全区一次;

(四)高精度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和实景三维数据应当及时更新;

(五)自治区系列行政区划图、普通地图集更新周期不超过五年。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卫星定位系统、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实现基础地理信息的快速获取与更新,实现智能化处理和网络化生产管理以及分发服务。第十二条 基础测绘项目承揽单位的确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基础测绘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组织招标。第十三条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持有省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颁发的测绘资质证书。

承揽基础测绘项目的单位,不得将承揽的项目转让。第十四条 基础测绘项目的实测,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规范和标准。第十五条 基础测绘成果的验收,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法定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实施。

基础测绘成果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提供给他人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