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继承和弘扬历史建筑文化遗产,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造型别致、选材考究、装饰精巧的具有传统风格的建筑。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应遵循保护和利用相结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第四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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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浪屿区人民 *** 及市人民 *** 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义务,必须遵守本条例。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建筑规划、土地房产等方面的专家和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及其保护规划进行鉴定、论证。第六条 向人民 *** 捐献历史风貌建筑或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认定第七条 符合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建筑物的产权所有人及其 *** 人(以下简称业主),可以向市规划部门自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推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组织有关专家对自荐、推荐或经调查认为应列入保护的建筑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

经鉴定认为可列入保护的历史风貌建筑,市规划部门应举行听证会,听取业主、使用人和该建筑相邻市民的意见。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鼓浪屿区人民 *** 及其他有关部门对鉴定意见和听证意见进行审查。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 *** 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第三章 保护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组织鼓浪屿区人民 *** 及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市规划部门应根椐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建筑总量,做好鼓浪屿控制性详细规划,保护鼓浪屿整体环境风貌。

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艺术、科学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个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在保持原结构体系的前提下,允许作适当的变动。第十二条 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由市规划部门或业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建筑设计研究单位编制,并经市规划部门审批后实施。

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方案,应明确该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措施及投资概算。第十三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应当有计划拆除。第十四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修建道路、地下工程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的,应根据市规划部门提出的保护要求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不得损害历史风貌建筑,破坏整体环境风貌。第十五条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鼓浪屿区人民 *** 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措施,合理利用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第十六条 在鼓浪屿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建筑群和单体建筑的层数、体量、造型、色彩、艺术风格上必须与周围的历史风貌建筑相协调,与环境空间相和谐。第十七条 设立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其来源是:

(一)市、区财政专项拨款;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其他依法可以筹集的资金。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由鼓浪屿区人民 *** 设立专门账户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八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无业主或业主放弃产权的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修缮:

(二)补助经济困难的业主修缮历史风貌建筑;

(三)用于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收购经费;

(四)改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的环境和风貌。

如何看待2021年注册测绘师从取消到恢复?

首先这肯定是一件好事。

注册测绘师(Registered Surveyor)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测绘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根据规定,测绘执业资格通过考试 *** 取得,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设3个科目,考试成绩在一个考试年度内全部合格,可获得注册测绘师资格证书,证书全国有效。

经考试取得证书者,受聘于一个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经过注册后,才可以注册测绘师的名义执业。测绘活动中的关键岗位需由注册测绘师来担任。

注册测绘师考试的发展历程

中国的注册测绘师制度于2007年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由原人事部、国家测绘局共同颁布了注册测绘师制度的有关规定及配套实施办法。

采用考核的办法,经注册测绘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并公示,之一批注册测绘师正式诞生,共有633人获得该项资格。

2021年1月13日,人社部发布公告,将注册测绘师调出《国家职业资格目录》。

注册测绘师不再与测绘资质挂钩,是真实的吗?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确定脱钩鼓浪屿建筑测绘资质取消鼓浪屿建筑测绘资质取消,新的资质管理办法还没出鼓浪屿建筑测绘资质取消,应该是在十月份出台鼓浪屿建筑测绘资质取消,但是会逐步执业,签字盖章

厦门经济特区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保护条例(2009修订)

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对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保护,继承历史建筑文化遗产,规范历史风貌建筑的管理与维护工作,遵循宪法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以下简称历史风貌建筑)是指于1949年以前在鼓浪屿建造的,具有历史意义、传统风格、艺术特色、科学价值的,并经市人民 *** 批准公布的建筑。

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灭失或损毁后,按原貌恢复重建的,可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

已经被认定为文物的历史风貌建筑,《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其保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应当遵循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第四条 鼓浪屿风景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部门)负责鼓浪屿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及规划管理工作。

市人民 *** 各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

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都有保护历史风貌建筑的义务。第五条 市规划部门组织成立由历史文物、文化艺术、建筑规划、土地房产及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对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提供鉴定意见,对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进行论证。

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的组织形式与工作规程由市规划部门做出具体规定。第六条 向市人民 *** 捐赠历史风貌建筑或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 *** 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认定和撤销第七条 历史风貌建筑认定的申请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负责。

建筑物的所有人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自荐其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其他组织或个人也可以向风景区管理机构推荐该建筑为历史风貌建筑。风景区管理机构应根据自荐或推荐情况向市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并提出是否符合认定条件的审查意见。

风景区管理机构认为建筑物符合历史风貌建筑认定条件的,可以向市规划部门提出认定该建筑物为历史风貌建筑的申请。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将历史风貌建筑的认定申请同时送达该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第八条 市规划部门应当组织历史风貌建筑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列入保护的建筑及其保护类别进行鉴定,出具鉴定书,并将鉴定书送交风景区管理机构。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将鉴定书公示,并送达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

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荐人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市规划部门应举行听证会,听取所有人、管理人和占用人及推荐人、该建筑相邻居民、其他市民代表以及相关专家代表的意见。

市规划部门应当对鉴定意见和听证意见进行审查。第九条 经审查同意认定为历史风貌建筑的,市规划部门应当确认保护范围、进行测绘登记,报市人民 *** 批准和公布,并设置历史风貌建筑标志。

经认定的历史风貌建筑灭失或损毁以致无法复原的,由市规划部门审查核实,并报市人民 *** 批准后公告撤销。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第十条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由市规划部门会同风景区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 *** 批准,并报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的要求,严格控制鼓浪屿建筑总量,做好鼓浪屿相关规划,保护鼓浪屿整体格局、景观特征、环境风貌。

经批准的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规划和相关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一条 历史风貌建筑根据其历史、风格、艺术、研究的价值,分为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两种保护类别。

列为重点保护的,不得变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室内装修;建筑内部其他部分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列为一般保护的,不得改动建筑原有的外貌,建筑内部允许作适当的变动。

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每幢历史风貌建筑的特点,制定保护方案。第十二条 在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构筑物。保护范围内与历史风貌建筑不协调、影响和破坏其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拆除。

注册测绘师取消了,证书还有用吗?

肯定不会取消,这是趋势。

而且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还有这种规定:自标准执行之日起满5年后,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也应当具备相应数量的注册测绘师。

也就是说,以后只要是测绘单位,都要求有注册测绘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