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绘技术与市场的共同发展

1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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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作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主义国防建设的基础性学科,是一项前期性、基础性工作。测绘工作广泛应用于地质矿产勘查、城市建设、农林水利、交通运输、科研与试验以及空间技术等诸多行业。而在许多工作中,测绘工作都是走在最前沿,成为一切工作的基础,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做出了极大的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国家测绘主管部门一直都十分重视测绘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给测绘科学技术和市场开拓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全国城市化发展脚步加快,基础测绘与专业测绘等各方面得到了快速的发展,数字化、信息化技术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同时,随着测绘管理进一步灵活,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与完善,测绘市场进一步开放,给测绘单位创造了良好的发展机会和市场商机,也使测绘单位技术力量得到了加强,提高了劳动生产率,设备装备实力也大大提高,实现了从手工化、光学化到数字化、信息化的质的飞跃。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的发展就是一个有力的见证。

2 回顾历史,百废待兴,测绘先行

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始建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可以说是紧随共和国的脚步而成立的老单位。众所周知,新中国成立初期,正处于百废待兴的时期,国民经济基础十分薄弱,各种资源和能源十分贫乏,要开发它们必须首先从基础地质测量工作开始,而各种专业技术和生产施工设备都得依靠前苏联。例如我们现在采用的1954年北京坐标系实际上是从前苏联远东一等锁相连接而引入的。

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国家基础测绘工作已逐步展开,作为我们有测绘能力的单位开始在国家基础测绘工作上发挥重要作用。翻开“安徽省测绘资料目录”就可以看到,从1963年起,我们就相继进行过国家三、四等三角网和水准等基础测量工作。例如1963年的濉溪童亭三、四等插网,1965年宿县桃园三、四等网,1966年青疃至板桥三等水准测量等等,总共有几十项基础测绘工作。而要完成这些工作,首先需要花大气力去建造测量标志,采用的是原始的光学仪器,使用起来很不方便而且很笨重,野外观测要看天气,观测一个三角点等个把月是常有的事情。室内计算全靠人工查表,计算过程十分复杂,这样还容易产生许多不应有的错误,造成工作效率和生产效率十分低下,重复劳动增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唯一的就是采用人海战术,原有两个测量队和一个航测内业队,总计100多人,而每年的工作量却完成得很少。手摇计算机问世后,只能减少一点内业工作的难度,但外业工作没有得到发展,仍然是普通光学仪器统领天下。一直到20世纪80年代,大量的工作还是手工进行。同时由于体制的问题,大多测量单位还是处于等、靠、要的状态,加之国家及各行业的基础测量和专业测量工作量减少,相应的投入就随之减少,许多测绘单位出现了萎缩甚至消亡的现象,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速度十分缓慢,而当时国外测绘技术的发展却已悄然而起了,有些测绘专家曾说我们至少比国外晚20年。1983年,我们引进了一套瑞士DI 20红外测距仪时,都曾在煤田物探系统引起了不小的轰动,令人羡慕不已。要发展,首先就应该发展科技。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一个行业的长久不衰。

3 紧跟形势,加快发展,开拓市场

改革开放以后,国民经济建设步伐加快,全国各地特别是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的陆续建立,市场经济形式也在特区和沿海经济开发区逐步取代计划经济模式,国家对测绘市场也逐步开放,并配套了相应的管理措施。沿海各发达省市也制定了适合本区测绘工作的管理条例。这样,为各测绘单位走向市场、参与市场竞争、加强专业技术联系等方面,创造了良好的条件,同时也促进了测绘科学技术的发展,从而彻底改变了原来测绘单位“等、靠、要”的旧观念,让大家知道,只有走向市场,才是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唯一出路。

20世纪90年代初,安徽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测绘专业率先走向社会测绘市场,主要目标是浙江、广东等沿海开放省市。而测绘是技术密集型的行业,没有过硬的技术,没有好的人员素质,没有好的仪器设备,没有好的管理方法,要想在市场上立足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

为了能找到项目,为了能干好项目,我们采取了“内外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做法。我们首先从提高自身素质开始,从仪器设备、人员素质、生产管理、技术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提升,坚持投入资金配备仪器设备,通过“走出去、请进来”的培训形式,抓紧培养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提高他们的技术素质和业务素质。在技术质量管理上,我们严格坚持“三级检查,二级验收”的质量管理制度,即自检、互检、专职检和分队、大队验收,在质量上层层把关,严格管理。有了好的仪器设备,有过硬的技术人员队伍,有严格的质量管理,才能保证取得良好的测绘产品,否则,用户是不会认同你的成果的。在对外业务联系上,我们本着“诚实守信,用户至上”的原则开展工作,一方面严格执行当地有关测绘管理条例,服从当地测绘管理部门的管理;另一方面,以虚心、真诚和踏实认真的态度来感动用户。俗话说“一回生,二回熟”。我们的市场人员经常不辞辛劳,千方百计联系客户,上门了解他们目前要做什么,即将要做什么,宣传我们能做什么,回来后认真总结分析,研究对策,把握市场策略。洽谈项目时,我们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甲方要求为前提、真心诚意做好服务为准则、严格履行合同为目标,确保项目按期按质完成。接到项目后,认真设计,精心组织施工,通过严格的生产技术及质量管理,提供的产品均一次性通过甲方验收,多次受到外省测绘主管部门质检站好评。1992年,我们在浙江某市完成1∶500地形测量工作后,一炮打响,先后完成了多个市县的测量项目几十个,足迹几乎遍及浙江全省,有的项目是用户主动要求我们承担的,因为你的工作他放心,你的产品他称心。近10多年来,我们在浙江一直都有项目陆续开展。

通过多年来的摸爬滚打,我们的测绘技术发展了,测量人员素质提高了,市场闯开了,单位的知名度也进一步提高了,进而也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瞄准高新,发展科技,拓宽市场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普及,数字技术和信息技术将会十分广泛的应用于各行各业,测绘当然也不例外。与此同时,美国副总统戈尔1998年提出“数字地球”的构想后,在全世界广泛引起强烈的反响。在我国,“数字省”、“数字城市”的口号也陆续提出,加之改革开放20年成果显著,原先比较发达的有较厚经济基础的沿海特区和开放省市率先进入数字化、信息化,而测绘必然是“数字省”、“数字城市”建设的主力军。

面对这样的形势,1998年,我们安徽物测队新领导班子提出了“一个中心,两个基本方面”的发展构想,其中“一个中心”就是以煤田物探和测绘两大主业为中心,而测绘作为重要一部分,就必须抓住机遇、加快发展。

我们首先从最为熟练的地形测量入手,进一步投入资金,配备了全站仪、计算机、成图软件等,积极培训技术人员,加紧联系项目,以我们的技术优势、设备优势和前期市场优势,在浙江、江苏等地数字化城市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先后完成了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数十个,进一步拓宽了外省测绘市场,同时也彻底告别了依靠普通光学仪器施工的历史,全面进入了数字化、信息化时代。

在生产技术管理上,我队1999年顺利通过了ISO9001国际质量体系认证,使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进入21世纪后,随着能源需求量加大,全国煤炭行业普遍升温,各大煤炭企业加大了煤田地质勘查工作力度,进而使煤田物探勘查专业测量工作量增大。为了适应新形势,我们不惜投入重金,相继添置了动、静态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扩充全站仪的生产能力,进一步更新测绘软件,大力实施人才战略,引进测绘专业院校毕业生,以壮大测绘队伍,提高测绘技术力量。过去,我们在两淮和苏鲁平原地区进行物探测量工作时,只能用常规作业方式进行,现在发展到能在山区、水上等特别困难地区的物探测量施工,全站仪和GPS大有用武之地,先后在微山湖、新疆、内蒙古等复杂地区完成地震勘探测量工作十几个,而且都是数字化成果,使成果质量和作业精度大大提高。目前,我们的生产能力和生产水平已稳居全国煤田物探测量队伍之首。

在市场开拓上,搞好市场营销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宣传自我的重要途径,也是市场信息的重要渠道。为此,我们一改过去项目信息都是单线联系的形式,率先在全国煤田物探测量单位中成立了自己的市场营销队伍,在上海、北京、新疆、内蒙古、山东、宁夏等省设立驻外办事机构,以扩大我们的营销队伍,并以此为基础向全国辐射,形成了一个几乎覆盖全国的市场信息网络。同时,不断加大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我们的市场知名度,扩大了我们的影响力,也拓宽了我们的信息渠道。2004年,我们所签订的物探、测量项目合同中有近一半是由驻外办事机构获得的,工程价款近4000万元,呈现出产值产量成倍上涨的势头。这就说明,搞好市场营销是每个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不可缺少的一项工作,有了市场,你才能有项目,才能创造效益。

为了保持我队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又成立了战略发展部,其主要任务是研究当今社会地质测量市场形式,分析市场动态,确立市场策略,以保证不失时机的采取市场措施,更加准确的把握市场脉搏。

通过多年来的不断进取和发展,现在我们已发展成为具有测绘行业甲级资质和煤田地质勘查甲级资质的全国地球物理勘探、工程地质和测绘工程的高科技综合单位,拥有先进的动、静态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进口全站仪、计算机工作站、绘图仪、精密经纬仪、精密水准仪等测绘仪器设备,能承揽各类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城市规划与市政工程测量、数字化地形地籍测量、矿山测量、房产测绘和航测与遥感测绘外业等工程项目。

2004年,我们顺利完成了测绘甲级资质的升级换证工作,同时也顺利地加入中国测绘理事会,成为理事单位。

5 同心协力,保持测绘事业的永续发展

要保持我们测绘单位的繁荣和长久发展,还有不少工作要做,应该为测绘事业的发展共同出谋划策。我们认为,要从以下方面做工作。

(1)各测绘单位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明确自己的发展道路,可以优先发展自己的优势项目。测量学分类比较细,专业繁多。由于各单位原先成立的目的不一样,所属部门也不尽相同,各自都有其特长,发展优势项目,使自己成为具有一定特点的队伍,保证在市场竞争中的单项优势。

(2)加强测绘单位的横向联系,技术上互相学习,生产上优势互补,信息上相互沟通,这样可以达到共同提高、共同发展的目的。

(3)处理好不同类型测绘单位的关系。大体可以将测绘单位分为生产型、事业型、科研型和管理型。生产型单位大都是经营性质的,其他单位大都有上级拨款,应为生产型单位发展多创造一点机会,事业型、科研型单位应在测绘尖端技术和生产方面的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上多加发展,如空间技术、地理信息技术及3S集成和软件开发等。

(4)充分发挥测绘组织的重要作用,加强组织内部的沟通。如测绘学会、测绘管理部门,可以以学会或地区的形式建立测绘单位档案、创建内刊、组织会议、建立论坛等形式,加强测绘新技术、新设备、新方法的交流。

(5)测绘管理部门要加强个体测绘队伍的管理,保护测绘市场秩序,控制不正当竞争。

6 结束语

当前,我国的测绘事业比以前是有了较大的发展,但总体测绘科技水平与世界发达国家还有不少的差距,我国也成立了测绘发展战略研究机构,也加入了许多国际测绘组织。但测绘事业的发展,不是哪个单位或哪个部门的事情,要靠我们全体测绘界人士的共同努力,才能赶超世界先进水平,使我们立于世界测绘强国之林。

测绘资质申请需要什么条件?

基本条件:合法合规的公司主体,对于公司名称原则上无特殊限制,对于公司类型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全民所有制,合伙企业等。对申报测绘资质的公司主体的出资形式有明确界定,目前只能是内资公司。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十条申请晋升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的原件扫描件:

(一)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书与测绘及相关专业技术岗位工作年限证明材料或者任职资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材料;

(二)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所有权证明及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测绘仪器检定单位出具的检定证书。

扩展资料: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规范测绘资质行政许可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地理信息产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测绘资质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管理,制定了相关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测绘资质管理,维护测绘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必须取得《测绘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

第三条 测绘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其中,甲级测绘资质包括甲***特***级和甲级。

各等级测绘资质的具体条件和作业限额由《测绘资质分级标准》规定***见附件***。

第四条 测绘资质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测绘局为甲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甲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为乙、丙、丁级测绘资质审查机关,负责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受理、审查和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委托市***地***级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的受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测绘资质的监督和管理。

军队测绘主管部门负责军事测绘单位的测绘资质审查。

第五条 测绘业务划分为: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地图编制、海洋测绘***含港口和内陆水域测量***。

第六条 申请测绘资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三***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四***独立的法人单位,并有固定的住所。

第七条 申请甲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国家测绘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国家测绘局。

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向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市***地***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将其申请转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或影印件***:

***一***符合国家测绘局规定样式的《测绘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法定代表人的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

***四***符合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用档案、合同、毕业证书、身份证;

***五***当年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名册;

***六***符合规定数量的仪器装置的证明材料;

***七***测绘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和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的证明档案;

***八***单位住所证明;

***九***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的测绘成果证明材料;

***十***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并对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或者申请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其申请。否则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由测绘资质审查机关或其委托的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对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测绘资质审查机关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申请单位符合法定条件的,测绘资质审查机关应当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并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测绘资质证书》。

测绘资质审查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应当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测绘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其式样由国家测绘局统一规定,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测绘资质证书》编号形式为:等级+测资字+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顺序号。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30日前,测绘单位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期申请,依照本规定办理测绘资质延期手续。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一般2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质,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质。

第十六条 测绘单位申请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重新办理资质审查手续。

申请升级的测绘单位在申请之日前2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批准升级和增加测绘业务范围:

***一***采用不正当手段承接测绘专案的;

***二***将承接的测绘专案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

***三***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且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的30日内,向发证机关申请更换《测绘资质证书》,并提交有关的变更档案,由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测绘单位在领取新的《测绘资质证书》的同时,须将原《测绘资质证书》交回发证机关。

第十八条 申请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测绘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并依法给予处罚,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测绘资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测绘资质发证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

***一*** 测绘资质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

***三*** 违反测绘资质审查程式作出审查决定的;

***四*** 依法可以撤销测绘资质审查决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证机关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

***一***《测绘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 测绘单位依法终止的;

***三*** 测绘资质审查决定依法被撤销、撤回的;

***四***《测绘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

***五*** 测绘单位在2年内未承担测绘专案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登出《测绘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任何地方不得对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重复进行测绘资质审查发证。

已经取得《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在当地或者异地重复申请《测绘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测绘资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上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测绘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测绘单位遗失《测绘资质证书》,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宣告作废。

第二十四条 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国家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OO四年六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二OOO年八月八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

***2000年8月8日国家测绘局第8号令释出,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管理,做好测绘资格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经测绘资格审查,取得《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方可进入测绘市场承揽测绘任务。

第三条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

第四条《测绘资格证书》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甲级《测绘资格证书》包含甲***特***级和甲级。

第五条《测绘资格证书》分级标准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测绘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章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第七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独立的法人单位;

2、有相应的仪器装置和设施;

3、有规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4、有固定的住所;

5、有健全的技术、质量与资料管理制度。

第八条 测绘业务范围划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地图编制、地图印刷、地理资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海洋测绘等。

第九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实行分级管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和发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负责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初审和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审批发证。

第十条 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程式

***一***申请: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档案:

1、《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

2、法人证明资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命或聘任档案;主要技术骨干的任职资格证书、任命或聘任档案***影印件***;

4、主要仪器装置及应用软体的检定证书或其它证明资料;

5、当年在职人员统计表;

6、可以反映本单位技术水平和测绘业绩的资料;

7、单位住所证明;

8、应当提供的其它资料。

***二***受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其申请。

对不具备申请基本条件的,予以退回申请。

对资料不完整的,应当通知申请单位限期一次性补正。

对决定受理其申请的单位应及时进行测绘资格审查认证。

***三***审查和发证:

1、对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初审,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合格后20日内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对初审不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报来的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初审资料后,组织进行资格审查,从收到初审资料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 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甲级《测绘资格证书》盖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初审资料退回申请单位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处理。

2、对申请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组织进行测绘资格审查。从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对审查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签署审批意见并于30日内颁发《测绘资格证书》。对乙、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的印章。

对审查不合格的,在审查后30日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测绘资格证书》颁发后,由发证机关向社会进行公告。

第十二条 领取《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交纳审查费和公告费。

第十三条《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三个月前,由持证单位提请复审,发证机关负责审查和换证。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由发证机关负责进行年度检验。

在《测绘资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测绘资格证书》升级或变更业务范围的,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重新办理资格审查认证手续。

第十四条 新成立测绘单位初次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一般不能申请甲级《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五条《测绘资格证书》编号形式为:

等级十测资率十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号列顺序号。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申请资料应当真实、清楚、整齐,不得弄虚作假,不得采取欺骗、虚报的手段骗取《测绘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执行测绘任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规定的测绘技术标准,保证测绘成果质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必须按照《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等承担测绘任务。持有丙、丁级《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的作业区域不超过所在市***地***级行政区域。

各等级《测绘资格证书》的作业限额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测绘资格证书》不得转让、转借、出租或者擅自涂改其所载内容。

第十九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 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经营性测绘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到作业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进行任务登记,并遵守当地测绘管理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十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在二年内未承担测绘任务,发证机关应当收回《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等内容变更,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申请更换《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的工作人员,必须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未取得《测绘资格证书》而违法经营测绘业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四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测绘单位,承担测绘任务超出《测绘资格证书》规定的业务范围、作业限额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责令其停止超出规定的测绘业务;拒不停止测绘业务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百的***。

第二十五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擅自涂改《测绘资格证书》或者转借、转让、出租《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由发证机关收回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欺骗、虚报等手段申请办理《测绘资格证书》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缓一年至二年受理其测绘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 持有《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所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低劣,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赔偿受害者经济损失外,对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处以降低其《测绘资格证书》等级或吊销其《测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 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测绘主管部门负责承办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工作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的,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规定由有关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 管理测绘工作的部门可以依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0年九月一日起施行,国家测绘局一九九五年一月十四日释出的《测绘资格审查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申请测绘资质升级,对测绘业绩有哪些要求

测绘业绩要求:

1.申请晋升甲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1600万元,且有3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省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晋升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400万元,且有2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设区的市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3.申请晋升丙级测绘资质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近2年内完成的测绘服务总值不少于50万元,且有1个以上测绘工程项目取得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质检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4.申请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专业范围的,不作测绘业绩考核要求。

测绘资质升级标准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划分为通用标准、专业标准两部分。

通用标准是指对各专业范围统一适用测绘资质晋升打开测绘市场的标准。

专业标准包括大地测量、测绘航空摄影、摄影测量与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工程测量、不动产测绘、海洋测绘、地图编制、导航电子地图制作、互联网地图服务。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各专业范围划分为若干专业子项。

凡申请测绘资质测绘资质晋升打开测绘市场的单位测绘资质晋升打开测绘市场,应当同时达到通用标准和相应的专业标准要求。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作业限额是指承担测绘项目的最高限量。

《测绘资质分级标准》中的定量考核标准是指最低限量。

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测绘资质晋升打开测绘市场,适当调整各专业标准中乙、丙、丁级的人员规模、仪器设备数量要求。调整后的地方标准,不得高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高一等级考核条件,也不得低于《测绘资质分级标准》的低一等级考核条件,不得修改专业范围及专业子项、考核指标和作业限额,不得突破通用标准的规定。调整后的标准应当报送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备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