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所能否挂靠具有资质的企业从事测绘类活动?

研究所不能挂靠具有资质的企业从事测绘类活动。挂靠关系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测绘公司借资质出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将挂靠经营界定为挂靠方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测绘公司借资质出问题,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进行施工的生产经营活动。《解释》第4条规定测绘公司借资质出问题: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筑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测绘公司借资质出问题,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由此可见,由于挂靠属于一种规避法律的行为,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事实,一旦发现,将承担合同无效、没收违法所得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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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资质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企业的资质,是企业可以从事某项专业工作的资格证明。比如建筑企业从事建筑投标、施工的资格证明,代表企业在某个建筑领域的等级及可以承揽工程的范围。因此,企业资质,不可以借用。如果借用,存在可能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比如,他人以你企业的名义施工,造成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事故,依法你企业和法定代表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民事责任),慎之。\x0d\x0a\x0d\x0a二、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x0d\x0a\x0d\x0a三、规章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三条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x0d\x0a(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x0d\x0a\x0d\x0a(十)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x0d\x0a\x0d\x0a \x0d\x0a第三十七条 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三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借用别人的资质投标有哪些风险?

一、借用资质的危害分析

借用资质承揽工程是指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向发包单位承揽建设工程施工。借用资质对建筑市场危害大,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影响工程项目管理

借入资质人追求短期利益,有揽到一项工程就赚一把的心态,最直接的危害是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进度、造价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由于借入资质人管理水平落后,技术、设备、施工经验和组织能力弱,为了利益而想方设法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恶意索赔,许多高价“豆腐渣”工程由此而生。

(二)损害合同双方利益

合同双方是借出资质人与发包人,借入资质人是以借出资质人的名义进行施工,其一切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借出资质人承担,一旦出现安全事故、质量问题或债务不能清偿,按照法律规定,相关责任应由借出资质人承担;借入资质人履行职责能力较弱,发包人和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监督、管理和协调作用难以有效发挥,严重影响了工程建设目标的实现,借出资质人不在现场,沟通协调难度大,发包人损失难以追偿。

(三)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借入资质人利用借出资质人资质参与招投标,以规避法律强制性规定,取信于招标人进行欺诈交易,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借用资质主要是为了串标或围标,其它综合实力较强的投标人可能失去中标机会;招标人通过招标寻找资信优良企业的愿望会落空,也违背了公平竞争。借入资质人为了夺标而进行串标或围标,不惜以金钱开路,拉拢腐蚀招标工作人员,成为滋生腐败的源头,几乎每一个串标、围标案件的背后都隐藏着腐败,“工程上马、领导下马”的现象与此息息相关。

(四)引发社会稳定问题

由于借入资质人综合能力有限和追求短期利益,一般容易出现质量缺陷、安全隐患和拖欠民工工资等敏感性问题,进而引发社会稳定事件。拖欠民工工资和供应商货款是引发社会稳定事件的主要诱因之一;质量缺陷不仅影响工程项目功能发挥,还可能影响周边居民的生活;安全隐患不仅威胁业主的生命财产安全,同样威胁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居民或民工闹事等社会稳定事件。

测绘资质中发现技术人员证书挂靠如何处理

1、对发现挂靠企业的测绘资质复审换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在一年内再次申请测绘资质也不予受理。2、在行业内予以通报批评。3、将挂靠企业提供的虚假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的行为计入一般不良信息,在国家和本市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中予以公示。

各测绘资质单位在测绘资质申请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管理规定,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准确,坚决杜绝类似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对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始终坚持“零容忍”,建立测绘资质长效监管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维护测绘市场规范有序。

证书挂靠给建造师带来的风险:1、项目质量安全带来的风险。由于实行项目经理质量责任终身制。一旦发生质量、安全方面的事故,即使本人不在场,也很可能要承担本不属于建造师的责任。如果认定建造师有违规行为,轻则吊销执业证书,重则处以刑罚,这就得不偿失了。2、企业违约带来的风险。由于挂靠本身就违反了国家相关规定,应属于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如果用人单位不按协议约定支付挂靠费用,不按协议的范围或超出协议的范围使用证书时,建造师的约定利益将无法得到法律保护。3、证书本身的风险。证书一般是两到三年进行一次年检,一旦发现挂靠的违规现象,那么年检将无法通过,因此也就无法再继续执业。

违规出借本单位资质如何处理

只要损失是由出借资质造成,发包人就有权请求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与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法律对承包人资质作了严格规定。承包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目前,建筑市场出借资质情形较为常见,如何确定出借资质的单位与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条规定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第一,在借用资质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下,名义上的承包人是出借资质的单位,实际上的承包人是借用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出借资质方之名与借用资质方之实共同构成承包人,缺少任何一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都不能订立。

因此,在对外关系上,可将出借资质方和借用资质方作为一个整体,对发包人负责。

第二,出借资质一方通常会以收取管理费等名义向借用资质一方收取费用,因此应当对他人借用其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三,借用资质一方本无权进行建设工程施工,其违反法律规定通过借用资质获利,因此也应当对其借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四,目前建筑市场上借用资质的情况较多,如果不让出借资质一方承担连带责任,出借资质一方不会慎重选择借用方,出借资质的违法现象会更加泛滥,对于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有弊无利。

第五,根据《建筑法》第66条规定,出借资质方与借用资质方应对建设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借用资质与挂靠的法律性质相同。对于挂靠关系,司法实践中主流的观点是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的过错在于出借资质,其所承担的责任应与其过错相当。实践中,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主要是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

《建筑法》第6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第4条规定吸收了《建筑法》第66条的规定。同时,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还可能造成工期延误等损失。

以上就是出借建筑工程资质存在的法律风险,卓玺集团建议还是自家公司办理建筑资质更安全有助于公司快速发展。

借用资质的法律后果最新规定

【法律分析】测绘公司借资质出问题:借用资质属于违法行为,依据情况不同分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执照。具体分为测绘公司借资质出问题:1.出借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实际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承担没收违法收入、处以罚款、吊销资质,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其测绘公司借资质出问题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测绘公司借资质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测绘公司借资质出问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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