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报条件
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分为 甲、乙 两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类别包括 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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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甲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省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单位乙级资质的审批和监督管理。
同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资质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其中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高级技术职称;专业
技术人员中退休人员数量不超过本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最低数量要求的10%;
(三)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探地雷达等设备;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
施工资质,应当具备全站仪、水准仪、锚杆锚索钻机、凿岩机等设备。
(四)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
【人员和业绩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人员
和业绩条件:
(一)甲级资质
1.人员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50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 25 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10 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30 人,其中高级、中级技术职称人员总数不少于 20 人,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10 人。
2.业绩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 5 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项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项目总数不少于5 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60 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 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不少于 5 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1000 万元;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申请之日前 5年内应当独立承担并完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项目不少于 5 项,完成项目总经费不少于30 万元。
(二)乙级资质
人员条件: 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 10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3 人;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20 人,其中高级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5 人。
【申请材料】 申请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的单位,应当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名单、身份证、职称证书、学历证书、申报前连续3个月由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记录文件,技术负责人的任命或者聘任文件;
(四)本单位设备的所有权材料或者租赁合同;
(五)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安全管理制度文件;
(六)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者质量管理制度文件;
(七)申请地质灾害评估勘查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申报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甲级资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甲级资质的单位,还应当提供申报业绩的项目合同、验收报告。申报业绩的信息应当与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公示的有关业绩信息相一致。
综合设计甲级能做地灾吗
可以的
地灾资质有五种,施工,勘查,设计,监理,评估,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
业务范围: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规范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市场秩序,保证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质量,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是指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时,对建设工程和规划区遭受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和工程建设中、建设后引发地质灾害的可能性做出评估, 提出具体预防治理措施的活动。第四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五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六条 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业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活动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第七条 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三十名;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不少于十五项二级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监测、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八条 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八人、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十五人;
(二)近两年内独立承担过十项以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三)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测试、物探、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九条 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二)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第十条 除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申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三)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第十一条 取得甲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一、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二、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
取得丙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的单位,可以承担三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第十二条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三个级别。
(一)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一级:
1进行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3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二)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其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二级:
1在地质环境条件中等复杂地区进行较重要建设项目建设;
2在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区进行一般建设项目建设。
除上述属于一、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项目外,其他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项目级别属于三级。
建设项目重要性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保证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质量,有效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实施对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第三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均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第四条 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资质的审批和管理。第五条 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项目。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二章 资质等级与业务范围第六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五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单位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第七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八名;
2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名;
2近三年内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任务,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2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3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地质灾害治理资质
法律分析: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是指对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质沉降等地质灾害或者地质灾害隐患,采取专项地质工程措施、控制或者减轻地质灾害的工程活动。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自然资源部负责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管理部门负责乙级和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的审批和管理。甲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大、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中、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丙级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和施工资质单位,可以相应承揽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和施工业务。
法律依据:《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 第八条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各等级资质条件如下:
(一)甲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五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中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优良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大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二)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三十名;
3.近三年内独立承担过五项以上小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项目,有良好的工作业绩;
4.具有与承担中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三)丙级资质
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
2.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3.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
一、删去《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八条第一项、第九条第一项。二、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0号)第六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删去第七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一千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六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上”。三、删去《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31号)第五条第一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二百万元以上”,第二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第三项中的“1.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资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四、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第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矿山地质环境调查评价结果,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五、将《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7号)第八条第三款修改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集中产地名录由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拟定,由国土资源部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