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法意义

一 强调城乡综合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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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最重要的改变是更加注重城乡统筹。它不仅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也包括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这意味着城乡二元的体系被打破,城乡规划进入一体化的新时代。

该法的颁布标志着城市与乡村的关系不再停留在政府政策上,而是从法律意义上给予了城乡统筹发展思想的定位。

在具体内容上,《城乡规划法》对城乡管理的强化很大程度上反映在协调城乡规划布局上。

城乡空间布局对于城市规划,是最核心的内容。如何理解呢?以一座城市规划为例。其规模比较大,周边有山有水,城市只是中间的平原部分,山水及周边土地不属于城市范围。按照旧的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考虑的只是城市边界内的规划范围,城市之外的区域,即使是近邻的区域也是规划法覆盖不到的,城市之外区域执行的是国务院村镇建设管理条例,所以城乡规划被人为分割成两层,即二元化。但是城市并不是孤立存在的。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城与乡的边界范围就模糊了。按照城市规划法规定,大城市是指城市和近郊区非农业人口50万以上的城市。农村人口不作为确定城市规模的指标。例如一个市有500万人,城区人口只有50万,按旧法的概念它就只能算作中等城市,但就新法而言这样的城市就是大城市了。两部法律完全是不一样的概念。城乡规划法取消了城市边界的界定,也就取消了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的界限,以后将会有户籍等相关适应法规和配套政策陆续出台。因此,这种影响将是根本性的。。

二 将人居环境建设作为目的之一

《城乡规划法》与《城市规划法》相比,另外一个最重要的变化是把人居环境建设提升到法律的高度。

《城乡规划法》第1条明确规定:“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这不仅仅是增加了几个字那么简单,而是将过去的实体空间规划提升到以人为本的居住环境建设层面。

而且由此可以明确,改善人居环境已经成为《城乡规划法》的重要立法目的之一,其重要法律地位得以确立。而且,还明确规定了一点,改善人居环境的工作是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来做,这是非常本质的改变。也可以理解为人居环境建设已变成了政府的责任。

在具体要求上,城乡规划符改变了城市规划法为规划编制而规划的指导思想,强调城乡规划要与经济、社会、环境等协调发展融合在一起,这也为建设和谐人居环境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简单的说,以前的城市规划法是摆在那里让有关部门去执行,现在的城乡规划法在内容上是互动的,城乡规划“纸上画画,墙上挂挂”的被动局面将得到改变。城乡规划法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将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并提出了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等要求。

当然,城市建设有一定的周期,城乡规划法对人居环境的影响不会立竿见影,真正发生变化应该是实施一段时间之后。

三 为城市未来的发展扫除了障碍,提供了更大的空间

原有的《城市规划法》为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专设了一章(见第三章),对新区开发作了专门的规定。回顾我国开发区的建设历程,我认为这也是起到积极作用的,在当时需要以经济发展为龙头带动城市的发展,以经济发展为核心。但是,经济开发区最大的失败就是浪费了土地。现在土地是最宝贵的资源,18亿亩生存底线已经比较接近。

而新法取消了这一内容,明确||地规定城市规划区范围之外,不得设立各类城市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显然,取消此项有三大作用。首先,有助于城市规模的健康发展。新区开发与旧城改造结合得不好,也不能成为一种城市发展的主流模式。其次,这样做有助于节约土地,对于增加城市的活力会有帮助。开发区占地多,生活设施不完善,缺乏活力。第三,有助于城市复合发展。

在城市性质的界定上,新法做出了一个极有利于城市发展的决定。按照《城市规划法》第19条规定,城市规划编制时首先要对城市性质进行明确定位,继而对城市产业结构调整产生影响。而随着经济发展的多样化和交叉化,实际上产业发展越来越难以明确定性,比如IBM作为计算机生产是属于第二产业,而作为电子综合服务的提供商则是第三产业范畴。在新的《城乡规划法》中,不对城市性质作清晰的规定,这将对城市未来的发展预留了更大的弹性空间。

四 强化监督职能,政府将对城市建设和房产开发的调控将更有力

关于城乡规划实施内容,原来在《城市规划法》中只有11条,不到1页篇幅,新法则设置了专门章节,包括18条内容,占到2页半篇幅,内容非常充实。为什么增加了这么多内容呢?以前的城市规划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要素控制不是很严,现在城乡规划法对各个程序,比如选址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都有了非常明确的要求,包括乡村的建设规划许可证,城乡建设的全过程都有具体的要求和规范,没有空白点。此外,各个城市制定细则,没有统一,现在也都有了明确|| 的标准。这样将有助于政府主导城市发展的规模、方向、速度,调控城市建设和房地产开发。

由于以前不是特别清晰的监督制度,原来的规划与市场结合得很弱,导致城市规划滞后于开发,现在提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了,更加有法可依了,有助于城市以规划为龙头引领城市发展。这是一种巨大的进步。

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理解

浅谈对城市规划的认识

浅谈对城市规划的认识

城市规划顾名思义,其浅显的概念或者认为是规划城市,而后上了专业导读课之后,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城市规划的专业定义为:研究城市的未来发展、城市的合理布局和管理各项资源、安排城市各项工程建设的综合部署。在中国,城市规划通常包括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城市是由原始聚落到村落再到城邦,而城邦形成后到了第一次工业革命后的小型城市,开始了拥有住宅区、工业区、商业区及行政区的完整的城市体系,再到后来第三次技术革命之后城市的功能日益完善,文化区,服务区等等诸如此类的城市分区的形成,这也标志着人类已经步入了一个更加文明的时代。

而中国,这个拥有五千年博大文明的古国,也随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城市,城 ,廓也,'郭'意味着中国百姓,而‘广’意味着将其聚集到一起建立一个比‘家’这个单位更大更广的聚落,市,交易,交易市一中以自己不需要的物品与别人不需要而自己需要的物品交换,用现代的话说就是互通有无。中国古代的城市规划学说散见于《考工记》、《商君书》、《管子》、《墨子》等典辅之中。《考工记》确定了“都”、

“王城”和“诸侯城”的三级城邑制度,用地的功能分区和道路系统等;《商君书》论述了某一地域内山陵丘谷、都邑道路和农田土地分配的适当比例,以及建城、备战、人口、粮食,土地等相应条件。

中国古代城市规划强调战略思想和整体观念,强调城市与自然结合,强调严格的等级观念。这些城市规划思想和中国古代各个历史时期城市规划的成就,集中体现在作为“四方之极”、“首善之区”的都城建设上,著名的北京城就是典范,紫禁城为中心,其他宫门,形成了众星拱月的建筑局面,象征这皇权的至高无上,

战争、经济、人口、迁移、这些种种的原因使得城市不断的扩大(假设),人口的流动,而这些都使得城市用地不得不重新或者大部分的变动,这就产生了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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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浅谈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统筹发展

    论文关键词:城市规划 土地规划 统筹发展

    论文摘要: 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虽然是两个不同领域的规划,但是,在国民经济发展大背景下,二者却是统一的,土地的合理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大前提,城市的合理规划为土地的优化设定了格局。因此,在城市经济的发展中,应该将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统筹起来,从发展思路、发展途径、制度创新等方面统筹两个规划,实现双赢。

在现行的国民经济发展体系中,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编制。两大主管部门在行政级别上旗鼓相当,有各自独立的行政管理体制,这样的分管体制造成两个主管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各行其是,这使得两种规划相互间不协调、存在很大的差异性,产生严重的脱节现象。一方面,有的地方偏重于城市规划忽略土地规划,导致城市用地不合理,城市用地吃紧,土地价格波动,城市出现畸形发展。另一方面,有的地方特别注重土地规划看轻城市规划,从城市发展局部出发,惜土如金,该发展住宅用地的都用来发展商业,无视城市发展的总体布局,使得土地的规划脱离城市规划,相互间格格不入的困境。所以,要实现城市的现代化发展,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形成互补协调、互利共赢的格局。

一、 统筹两种规划的整体思路。

区域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深化,而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又是区域规划必不可少的两个方面。在时间上,两个规划要统筹编制,城市规划的编制要兼顾土地规划,因为土地规划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城市总体发展,土地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内容;土地规划也要兼顾城市规划,城市的土地规划是否有效要看是否符合城市发展的总体标准。在空间上,两个规划要互补互利,在城市区域的发展中,必须要坚持城市规划指导与土地规划,必须要坚持土地规划服务于城市规划,即前者的发展是为后者的发展做铺垫,后者的发展是为了前者的更进一步发展。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做到弹性规划。无论是城市规划,抑或土地规划都要具有可量化性,要留有一定的空间。而弹性规划能够有效适应变化的市场环境,根据不同地点、不同时期做出适时调整,避免规划失灵以及出现重复规划。第二,做到协调规划。在整个城市区域规划中,不能片面强调城市规划,也不能一贯重视城市规划。两个规划不是彼此独立的,城市规划必须要做好土地规划,土地规划的好坏又取决于城市规划大局,在城市发展中必须注重二者的协调关系,实现互助发展。第三,做到多元规划。规划的目标不是单一的,在两个规划的具体编制中,对规划的目标要明确,不能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还要注重环境效应和社会效应,最终实现多重效应叠加,实现社会的全面发展。第四,做到效益规划。没有价值的规划是没有意义的规划,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效益高低决定市场成败,为此,在两个规划的编制中,一定要注重规划的效益性,实现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的大一统。第五,做到整体规划。在两个规划的实施中必须从国民经济发展大局出发,从城市区域经济发展大局出发,做好整体布局,既要搞好物质方面的规划,也要搞好非物质方面的.规划,既要做好整体规划,又要做好局部规划。第六,做到实用规划。任何规划都是用来指导发展实践的,所以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注重规划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得制定的规划能够落实到城市经济发展中去,为城市的发展搞好理论铺垫。

二、 统筹两个规划的发展途径

两个规划受制于不同行政主管部门,这种分离的管理体制使得两个规划的侧重点、标准、目标往往出现较大差距,两个主管部门不能及时进行相关信息的交流,以及在规划过程中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共同发展。这对这一现状,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将两个部门进行合并,制定统一的规划,形成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规划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能够充分体现城市体系规划是一种基于整体利益的协调规划的实质,能够较好地统一行政指令,加强规划的实施效果;也能够充分考虑地方区域发展实际,立足于区域发展的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广泛征求各利益主体意见后的综合协调;也有利于规划管理体制从上级的集权制转化为公平合理的民主制。这样制定出的规划更能适应城市发展实际,更能为解决规划问题献计献策,这样的规划透明度高、可信度强、可满足全社会的发展愿望。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的双向结合有以下优势:首先,从国民经济发展总体出发,统筹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避免在两个规划的编制过程中相互脱节、各自为战的现象。其次,这样的结合既能够满足上级规划实施的执行力,加快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也能充分发挥地方优势,利用特色资源。再次,这种结合对于在规划的实施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可以进行及时纠正和处理,避免出现重复建设造成资源的浪费。最后,这种结合途径既兼顾了城市经济发展的大局,有考虑了局部土地的优化利用,提高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

三、 统筹两个规划,做到制度创新。

从法律制度上讲,就目前的法律体系而言,城市规划已有相关领域的法规——《城市规划法》作保障,而我国到现在都还没有为土地规划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在规划的实施进程中城市规划比土地规划更加严肃、更加科学、更有可操作性。而从管理角度看,城市规划和土地规划分别由两个行政级别对等的管理部门加以编制,这必然导致两个部门各行其是,缺乏有效的沟通,行政指令措施无法进行统一,效率低下、浪费资源。另外,我国已经是市场经济国家,规划的行政属性 还相当浓厚,在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中 常常忽略市场经济规律,不考虑客观的供求状况,主观行事,造成规划与经济规律不服,与市场经济脱轨的严重后果。基于以上的种种制度诟病,要统筹两个规划必须进行制度创新。一、要创新法律制度,完善相关法律制度,特别是要尽快制定《土地规划法》来为土地的实际规划保驾护航,使得两个规划都有相关法律制度的庇护,为统筹战略提供法律保障。二、要创新管理制度,将两个制定规划的部门合二为一,统一政令,增强规划的执行力度和社会经济效应,为统筹战略提供管理保障。三、要创新环境制度,要打破长期以来形成的行政主导,市场为次的管理方法,坚持市场运行为基础行政干预为辅助的管理,尊重客观经济规律,尊重市场规律,为统筹战略提供环境保障。

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关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四条 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工作的领导。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市和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区域内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建设、住房、城市管理、水利、交通、人防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协同做好规划实施管理。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城市管理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实施城乡规划的工作协调机制、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机制和社会公众参与制度,广泛运用科技手段,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七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范围以外的区域,可以遵循城乡规划中的有关专项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管理。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深化和完善。第八条 在风景名胜区、世界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地下文物埋藏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保护范围内,旧城区改建、危房改建和重建、重要基础设施等用地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因客观情况难以符合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置、绿地率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会同相关部门组织论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九条 依法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部门在报请有权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拟征收用地范围等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收部门相关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征收部门提供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征收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建设项目符合城乡规划或者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经实地查勘,合理拟定征收用地范围,并按照法定程序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 用海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依法办理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其中,填海项目形成土地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凭海域使用权证书,办理土地供应手续,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后,依法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交建设项目需要批准、核准、备案的证明文件,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政府年度投资计划目录、项目建议书批复等。第十二条 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材料。

前款所指的可能严重影响环境、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十三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坐标放线成果等材料。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内容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内容还应当包括相关技术经济指标;涉及日照要求的,应当包括日照分析内容或者报告。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坐标放线成果等材料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信息化审批程序的格式标准。第十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一)公共自行车亭、报刊亭、简易通信天线;

(二)除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要街道以外的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

(三)小型户外广告设施;

(四)建筑工程用地范围内的管线;

(五)不改变道路线形、断面的道路维修;

(六)不改变管位轴线和管径的地下管线局部更新;

(七)雨水口连接管、入户管等零星管线;

(八)交通信号灯、护栏、电子警察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

(九)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

(十)建筑内部装修;

(十一)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太阳能设备等设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其他建设工程。

浅谈如何做好城市规划与土地规划衔接

一、两个规划不协调的主要表现 1、地方政府以及相当多的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总体规划时单一强调目标导向,有些目标过高过远。 2、地方政府急功近利,盲目扩大地盘,致使土地管理失控。而土地利用规划也没有实现预期目标:由于土地利用规划的目标太单一,在保护耕地的单一目标和发展经济的综合目标之间,地方政府往往更偏向于发展;信息不对称,用地指标一刀切,致使真正需要耕地用来发展的地区因为远远不够只有犯规,发展机会较少的地区因地多而浪费。 3、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科学性不够、实施不好、规划之间不衔接等,是各种规划共同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体制问题。土地规划和城市规划衔接不好,反映了中央和地方的关系。土地规划是5级规划,有一个指标控制,所以地方规划首先要反映中央的意图。但是就城市规划而言,由各个城市按照国家法律政策的要求编制,不排除很多地方单位完全按照地方政府的意图去编制规划。 二、两个规划不协调的原因分析 一是编制历史不同。城市规划在我国产生较早,在长期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吸收借鉴了古今中外许多优秀的规划理论和方法,规划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比较强。土地利用规划20世纪80年代才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编制工作,规划中主要用地指标由上至下分解,对实际发展用地的需求考虑不充分,造成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滞后于城市总体规划。 二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不同。城市规划是综合研究分析城市的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城市发展的客观规律编制,从城市需要出发,着眼于发展,重在解决城市空间布局问题,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土地利用规划从土地供给出发,以上级下达的非农业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为前提,切块用于城市建设,重在“控制”,在各方面都对城市建设用地给予严格限制,不得突破上级下达的指标。 三是规划范围不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比城市规划的范围大,它要对规划区内(包括城市用地)全部土地的利用结构及其空间布局(包括城镇体系的用地布局)做出安排,而城市总体规划则着重对城市建设用地做出安排。在土地利用上,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点和面的关系、局部和整体的关系。 四是规划统计口径不同。人口和用地规模都是两个规划最基本的规划依据和指标。两项最基本指标的不统一,造成了统计口径的不一致。在人均建设用地上,城市规划不考虑规划期年耕地水平和规划目标年耕地保有量,土地规划则分为城镇居民点用地指标和农村居民点用地指标,为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建设用地总量与均量都受到耕地保有指标的限制。 五是编审程序不同。两个规划的编制、审批都是政府行为,都经专家评审后报批。在评审报批前,城市规划要有方案论证、政府会议研究、人大审议等环节,而土地规划一般只经政府办公会讨论。 1、建立统一的规划空间体系。规划打架其实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如果是两个规划不协调,开发商可以说我符合这个、不符合那个,另外一个说我符合那个、不符合这个,都是对的。国外的空间规划都是一个体系,从大到小、从国家到区域,相互衔接,层次关系清晰。而我们由于部门管理的侧重点不同,规划之间相互矛盾。城市总体规划是综合性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综合性的还是专项的?如果是专项的可以去保护农田、保护生态用地,如果是综合性的,都这样定,能不能发展到一起?应该建立一个统一的空间规划体系,按照从大到小的层次去梳理。 2、协调需要共同努力。土地利用和城市规划两者在审批权限、分类体系、编制技术路线上有差异,但在衔接上没有大问题。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统筹城乡发展,正确处理好人口增长、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是两个规划衔接的总基础。而具体的衔接是:规划指导思想、目标要衔接;土地分类、建设用地标准要衔接;对城乡结合部的交叉点问题要共同研究;重视跨区域、跨流域的规划。实际上,无论是城市规划也好,还是土地规划也好,现在的问题非常多,但是好多问题不在于规划本身,而是规划之外的因素,需要其他方面共同努力。 3、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非常必要,关键是要把握好彼此的角色和作用。城市规划应该说更侧重于规划市区的科学合理的布置,甚至于深化到城市的设计、建筑艺术层面,更多地强调技术层面的合理性。土地总体规划主要涉及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含复垦)计划两个指标,应更多地强调保护土地资源,对保障措施提出意见。因此,两者的衔接首先要落实到规划的编制阶段。在审批和实施的过程中也要衔接,在一个坐标系里面来研究问题、形成共识,落实管理的规则。目前我们的做法是:保证按时序实现规划;城市土地和规划部门共同开展区镇乡镇的土地利用规划和乡镇规划,用途管制和规划实施步调一致;搭建平台、信息共享;两个部门共用一套卫星资源,共同介入规划和土地实施管理;尝试建立城市空间资源利用效果反馈系统。 4、改变目标导向,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现在我们要转变观念,城市规划首先要考虑资源约束,寻求集约紧凑的布局模式,强调内涵发展,千方百计杜绝形象工程。土地规划要重新审视目标。从城市的科学合理布局、交通运输功能之间的联系出发合理确定城市化布局,其中免不了要占一部分耕地。我们要承认这个现实,因地制宜制定土地规划。对于科学合理的发展需求,不管是城市还是农村,都应该给予支持、及时满足。与此同时,要建立相应的约束和考核指标,尽可能挤掉水分和泡沫,提高土地利用的效率。另外,两个规划也好、两个部门也好,要经常沟通、互相探讨,建立长效的合作机制。 1、要尽快制定全国的城市发展战略。目前,这一轮城市总体规划还是一个过渡,因为先天不足,所谓先天不足是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发展战略来指导各个城市的发展。所以我觉得国家应该认真研究全国的城镇发展战略,同时跟全国土地利用规划很好地结合起来。 2、必须要用经济手段调控。各个城市扩大规模的主要驱动力是经济利益,控制不住的原因是没有采用经济手段。发达的地区要想发展,占地的话,就要付出更多的经济代价,补偿到发展不够好、或者需要保护的地区。 3、加大土地开发和土地整理工作(含复垦),实现占补平衡。同时,要切实做好划区定界,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顺利实施,各项规划指标得以落实,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田块,确保基本农田不被占用。 4、土地利用要坚持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调控作用,在严格控制农用地转用的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在强化计划对用地审批调控的同时,强化计划对实际用地的调控;在强化计划执行过程监管的同时,加强计划执行结果的评估考核。要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凡不符合规划、没有用地计划指标的,不得批准用地,杜绝超计划批地、用地;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禁止类和限制类项目用地的规定,切实控制工业用地,禁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等项目用地。同时,要统筹安排土地利用计划,在坚持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优先保障重点基础设施和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建设用地需要,积极为民生项目建设提供用地保障。 5、要以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为契机,依法开展规划效能监察,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也要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为效能监察工作的重点工作,着力推进城市规划依法行政。同时,将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情况与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结合起来。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贯彻实施的有关具体要求纳入指标体系,定量、定性分析执行情况。要认真开展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效能监察绩效考核工作,纳入对地方党政主要领导(一些地方的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是通过地方党委常委会研究后或地方党委一把手首肯后,再提交政府常务会研究,而责任追究只是政府的领导)和分管领导以及相关责任单位(部门)领导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对他们升迁、降职、处罚(包括刑事)的重要依据。 6、要培养一批懂既城市规划,又懂土地管理的专业队伍,负责对该地区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进行研究。

浅谈如何加强城市建设与管理

建设与发展现代城市是带动社会发展的大战略,是实 现中国特色的城市化道路的正确选择。21世纪又是实现城 市发展集中化、人本化、生态化的世纪,因此,大力发展 城市建设就成了我国当前社会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城市 建设在数量扩张上取得了显著成绩。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注重提高城镇化质量,科学规划城市群规模和布局,是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的需要。在推进城镇化过程中,城市建设规划起着龙头作用。近年来,城市建设的违法违规现象时有发生,如:城市规划随意更改、不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未取得规划许可就建设等等,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但严重影响了市容市貌和城市投资环境,破坏了城市发展的健康肌体,同时衍生了一系列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问题,理应引起高度重视。

1 、切实加强规划管理,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引领作用

规划是建设和管理的根本依据,是保障城市功能格局有序发展的重要基础。省委高度重视规划工作。县政府为贯彻落实省里总体部署,适应吉林统筹城乡发展的新形势,深入实施《吉林省城乡总体规划》,进一步扩大城区建设规模,高效配置城区空间资源,完善城区功能,促进县级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在2005年分区规划的基础上,明确了“政府组织、专家咨询、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修编原则,该规划充分考虑了时代进步的要求和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在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坚持规划时序性、可操作性原则,对我县今后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准确的定位,对城区的分区功能予以了合理的界定和设计,较好地体现了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对我县功能定位要求和我县发展转型特点。在今后实施过程中,必将切实发挥其在城市建设中的引领作用。一是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建设”的原则,保证建设服从规划、建设按规划进行。二是要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实行“规划一张图、管理一本法、审批一支笔、建设一盘棋、实施一道令”,保证规划执行的严肃性。三是要加强规划体系建设,当前在认真执行城市总体规划的基础上,要把规划工作的重点放在各类专项规划、控制性详规和修建性详规的编制上,为完善城市服务功能提供配套。

2、 提速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开发,全力打造城市建设的精品工程

当前我县城市建设特别是基础,转载请保留此标记。 设施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以“五纵五横”为骨干的城市道路建设取得了新进展;完成了园林绿化建设;全面实施“蓝天、碧水、绿地、宁静”四大行动;公厕、垃圾站的建设、污水处理、市容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顺利推进;城市的保障服务功能也进一步提高。但按照我县的发展定位,要打造生态和谐宜居区,还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工作:一是要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加快“五纵五横”建设步伐,加强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以及公厕等的建设,不断配套完善城市功能。二是要积极推进建筑设计和建筑风格的创新,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打造精品工程,突出城市的地方特色和文化内涵。加大环境污染治理,深入推进伏牛溪河等河道综合治理,做足水的文章,美化人居环境。四是要把房地产开发同旧城改造结合起来,加快旧城改造步伐,提升城市建设的档次和形象。

3、 积极探索城市资产经营的有效途径

城市建设必须坚持多元化融资的方向,大力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元化城建投融资体制。一是要加强融资平台和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探索城建融资的有效途径,更大程度地吸引开发性金融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二是要放宽准入限制,积极推进市政基础设施的市场化经营。借鉴市内外等地的经验,通过采取bot等方式,吸引有实力、会经营的企业参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三是要切实发挥城投公司在政府融资中的核心作用,通过投资经营、借款、担保等方式,建立新型的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及贷款运作机制,提高政府的融资能力。四是要加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管理,坚持经营性用地的招拍标出让,努力形成土地开发利用保障城市建设的良好格局。进一步完善城市建设规划立法。目前违法违规建筑在法律地位上处于模糊状态,建议在《城市规划法》中明确规定违法违规建筑的定义,明确统一的界定标准,这将有利于进行统一管理;建议在《物权法》中承认建造人对违法违规建筑原材料上存在动产所有权,在被依法拆除之前可以享有相关权利。这样有利于缓解各方压力,均衡各方利益。与此同时,政府要加快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

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执法力度。违法违规建设不是单一的土地、建设、规划管理问题,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要客观分析违法违规建筑的特点与趋势,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一是齐抓共管,综合整治。建议由政府牵头,各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参加,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齐抓共管的综合整治机制。二是区别对待,分层处理。对于已经用地审批而受规划控制的违法违规建筑,确实符合建房条件且建后自用的违法违规建筑、新搭建的违法违规建筑等,采取不同处理措施。三是加大对城市规划的透明性与实用性的宣传,增强居民群众的规划意识、法制意识和城市意识。四是健全监督网络,强化日常巡查监督,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上报、早查处。

4 、大力推进管理创新,着力构建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

城市发展“三分建、七分管”。城市越发展,越需要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当前,我县城市管理工作才刚刚起步,还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一是要创新城市管理体制,加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力度,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由多口管理向归口管理转变。二是要尽快研究制订加强城市综合管理的办法,为构建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奠定基础。三是要深入推进数字化城管和智能交通体系建设,不断探索高效管理的新途径。四是要以创建“国家园林城市”和市级“文明城区”、“卫生城区”为契机,深入开展环境卫生和交通、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活动,为广大市民营造良好的工作生活和发展环境,提高城市管理水平。五是要加强市民意识的教育和培养,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城市管理,人人有责”的浓厚氛围。

根据“可持续发展”要求,必须紧紧围绕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特色经济、改善生态环境三个方面开展城镇规划建设工作,用科学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发展思路,努力强化中心城市功能,提高城镇集聚能力和建设水平,积极发展小城镇,形成以城带镇、以镇带村、整体协调发展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