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巡察制度是什么
关于建立市重点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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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巡察制度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保证市委、市政府工程建设相关制度、规定的贯彻落实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防止违纪违规行为的发生,推进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顺利实施,依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行政监察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主要是指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以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以及以BT、BOT等融资方式投资建设的预算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
根据需要,也可对国有资金、财政性资金以及以BT、BOT等融资方式投资建设的其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他工程项目开展巡察。
第三条 巡察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具体由市纪委、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市纪委、监察局根据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成立巡察组。巡察组由纪检监察、发改、审计、建设、交通、水利、招管中心、财政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巡察组成立后,由市纪委、监察局发文通知项目建设各有关单位。
第五条 巡察工作重点:
(一)工程建设各方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工程建设制度、规定的情况;
(二)项目建设单位在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工程变更、质量、安全、资金管理和使用等重点环节的实施情况;
(三)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项目参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廉政合同》情况;
(四)发改、建设、环保、质监、安监、财政、审计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五)领导交办以及群众投诉举报事项的落实处理情况;
(六)其他认为需要巡察的事项。
第六条 巡察工作程序:
(一)开展巡察前,巡察组应当向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财政、招管中心等部门了解被巡察项目的有关情况;
(二)巡察组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制定巡察方案,并报市纪委、监察局。方案应包括前期工作、招标投标、工程监理、质量安全、决算审计等主要环节的工作方案;
(三)巡察组根据巡察方案,将巡察时间、巡察内容等事项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被巡察工程项目的相关单位;
(四)现场巡察;
(五)根据巡察方案要求,向市纪委、监察局提交分阶段巡察报告,项目结束后,提交总的巡察报告。
第七条 巡察基本方式:
(一)听取有关方面汇报;
(二)查阅有关资料;
(三)现场查看;
(四)参加有关会议;
(五)个别访谈。
第八条 巡察组在巡察过程中原则上不干预工程项目的正常建设活动。
在巡察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各方存在群众反映强烈、明显违反规定且能够及时解决的问题,巡察组在报经市纪委、监察局同意后,应当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整改。
第九条 在巡察过程中,巡察组发现下列行为,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事项管理权限进行报告,经有关方面调查处理并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建设:
(一)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制度规定且有可能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在工程招标投标以及设备(材料)采购等方面有重大违纪违规行为的;
(三)工程项目存在重大安全、质量隐患的;
(四)上级交办,需要项目建设单位作出解释说明的。
第十条 巡察结果的运用:
(一)作为项目建设单位、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工程建设参建单位诚信管理及《廉政合同》履行情况的重要依据;
(三)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巡察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巡察组应及时向市纪委、监察局报告。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组的监督检查,主动做好与巡察组的对接工作,重点是:
(一)定期报告工作。每月5日前,项目建设单位应将本月工程项目进展情况,以及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等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上报巡察组。对工程变更、安全生产等突发性事项应及时上报。
(二)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工程建设资料。主要包括:
1.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立项批复、规划手续以及土地批复等项目前期工作资料;
2.工程招标投标、设备(材料)采购资料;
3.监理资料;
4.项目质量监督、安全监督资料;
5.项目竣工验收资料;
6.工程决算资料;
7.其他巡察组认为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三条 巡察人员应当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严守工作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活动,不得接受建设单位以及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的吃请及礼品礼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对工作中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内容
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内容
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内容,随着城市规划政策的推进,高楼大厦拔地而起,每当一项建筑工程结束后,验收单位就会对建筑物作出一份工程监理报告。以下分享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内容。
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内容1
一、建设工程监理定义
建设工程监理也叫工程建设监理,属于国际上业主项目管理的范畴。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三条明确提出: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它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监理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活动的全过程监理,也可以是建设工程项目某一实施阶段的监理,如设计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监理等。我国目前应用最多的是施工阶段监理。
二、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内容
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是工程验收中的重要资料,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签署。 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设概况介绍,参加各方的单位名称、负责人。
(2)工程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划分情况。
(3)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4)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中,涉及桩基工程的质量检测结论,基槽承载力检测结论;涉及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监测结论;建筑物沉降观测资料。
(5)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及处理情况,验收结论。
(6)结论。本工程项目(单位工程)是否达到合同约定;是否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条款的规定。
具体应当这么书写:
1、前言
1、1说明本报告所针对的是单位工程抑或是分部工程(现阶段主要是针对单位工程)
1、2说明编写本报告的条件:以承包单位对分项工程的自检合格资料为基础,根据监理工程师日常巡查、旁站、建筑材料试验见证取样、平行检查、复查、资料审核等方式所掌握的情况,结合本工程初验意见
1、3编写本报告时应注意掌握的总体要求:做到评估意见客观、公正、真实;对监理过程作出综合描述;能反映工程的主要质量半况、工程的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及观感质量等
2、工程概况
2、1工程项目名称(全称)和参建各单位名称(项目法人、承包、设计、监理等单位)
2、2工程规模(如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及用途
2、3工程所在地理位置及地质概况
2、4设计主要要求。如抗震设防、防火及地下室人防、屋面防水与保温、配电设施与自动控制等
2、5工程特点。如工程的功能、地基基础和主体工程结构形式、跨度*开间或柱网间距、装饰特点等
3、质量评估依据
3、1国家、地方现行有关建筑工程(或其他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
3、2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及相应的国家、地方现行标准
3、3试验、检测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3、4设计文件
3、5《施工承包合同》和《建设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控制目标
4、质量受控状态
4、1承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运作情况和效果的扼要描述
4、2承包单位按图施工,按规程操作和接受监理、对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状况
4、3监理单位质量控制的情况
4、3、1监理单位质量控制体系与承包单位质量保证体系衔接情况及其效果的描述,着重叙述监理工程师(员)对工序、分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复检、质量认可的情况。抽检、复检成果汇总和分析
4、3、2所用检测主要仪器;复测、复检数据汇总和分析(如轴线、标高、垂直度、平整度、截面尺寸等方面的数据)
4、3、3原材料、半成品、设备等试验或检测成果(含承包单位自检试验;监理单位抽检、平行试验)及沉降观测成果汇总与分析意见
5、分部工程质量评估
5、1简述承包单位对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核查情况
5、2综述监理工程师日常对分项工程质量等级核查情况
5、3根据本分部工程的功能特点说明其质量状况、综合上述两节,按验评标准和方法提出分部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意见
6、单位工程质量综合评估
6、1综述土建(或其他工程)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情况;叙述水电和设备的安装及试行结果
6、2着重叙述观感质量评定和质量保证资料的审查结论
6、3综合评述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是否达设计要求;建筑物有无异常的沉降、裂缝、倾斜等质量问题,以及处理情况和结论
6、4综合以上三节,对该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提出意见;对实现合同约定的质量控制目标进行评述 工程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应由项目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写,由项目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后交予建设单位。
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内容2
安全生产自我评估报告范文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指示精神,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落实安全责任,强化防范措施,切实做好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行业和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要求,检查安全责任和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情况、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具体自查内容如下:
一、安全制度和责任的落实情况
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备案存档工作完整,各制度健全,应急预案完整,演练可行,各项操作规程考核效果较好,各级干部职工自觉遵守制度和规程内容,无违章现象。
各项目部与生产一线各班组组长签订了《班组长安全生产责任书》,各班组负责人安全生产意识较强,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思想,职工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为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提供了有力的保证。
二、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
公司根据上级领导的整体安排,组织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宣教活动。一是深入开展普法教育,通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等形式,宣传和学习《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二是丰富宣传活动形式,通过组织职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利用宣传栏、横幅、标语等宣传各种安全知识、及安全法规。使广大员工深入了解安全,广泛重视安全,极大提高了全员安全生产意识。
通过各种形式(警示牌、宣传栏、标语等)使员工明确自己岗位存在的危害因素及预防措施,明确在危害发生时的救护措施。培养员工熟练掌握小型工伤的紧急处理技能,将伤害控制在最小程度。使职工能够熟练的`使用劳动卫生防护用品,降低职业病危害,预防职业病的发生。
使职工能在突发事故中正确熟练地采取自救和互救措施。 公司共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多次,经常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总结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隐患,针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与预防措施,交流安全工作经验,传达安全生产方面的文件,布置有关安全工作,通报安全检查情况。
三、施工现场
“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有效证书上岗,做到人证相符,塔吊、施工升降机等其中机械设备进行了复检合格。
四、落实安全责任和隐患整改情况
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及上料平台、护栏、脚手架等防护设施的保养维护记录齐全有效。各种安全消防设施配备齐全、合格有效,操作人员按规定穿戴劳保防护用品。
电气设备的安装和维修,由电工操作,非电工不准装修电气设备和线路,对易发生事故的电气设备有专人管理,责任到人。电工人员作业时能够按规定配备劳动保护用品,按操作规程作业,并定时检查线路及一切电器设备,所有高压危险场所,都设置了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非电工作业人员严禁进入配电房或电气设备护栏内、严禁私拉乱挂、严禁靠近高压危险场所。
安全生产委员会小组成员按照要求,分阶段开展了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出的各类隐患作出整改及治理方案,真正消除了事故隐患。每月进行一次自查。在检查过程中,我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针对薄弱环节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认真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检查安全制度是否落实,安全措施是否到位,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是否齐全完好,漏洞隐患是否纠正。
五、应急预案制定和演练情况
为防止突发事故的产生,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小组针对部门员工进行了多次突发事故预案的学习,在学习的基础上针对单位生产的特殊性,模拟了突发安全事故演练和火灾消防演练。
在演练上着重考察了员工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对突发事件的排查处理及人员自我防护措施等情况。通过实地开展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员工和管理人员的安全思想意识,使员工清楚认识到了安全在生产上的重要性,增强了员工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逐步健全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提高员工应急处理及实地救援的技能。
监理质量评估报告内容3
安全评价范文篇:安全评价报告审核
一、审核目的
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机构的产品,评价机构必须对产品质量承担相关的责任。安全评价报告的质量直接影响评价机构的声誉,为了提高评价报告质量,实现评价质量标准化,体现安全评价过程控制和质量控制,安全评价报告必须经过“报告审核”
二、审核人员
评价报告的审核人员至少应包括经评价机构正式任命的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和专职技术负责人,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审核人员可以适当扩展。项目内部审核时,可请非评价项目人员参与报告审核,在过程控制与技术审核之后,增加安全评价负责人或总工程师报告审批,报告全部完成并加盖单位公章前,增加法定代表人报告签发等
三、审核范围
过程控制负责人的审核范围是项目安全评价的各个控制过程,包括承接项目风险分析过程、评价项目组建立过程、项目评价计划过程、调查分析与现场勘查过程,项目自审过程等。
技术负责人的审核范围是评价的技术环节,包括评价资料是否齐全、危险因素辨识是否遗漏、评价内容和评价方法是否合理、对策措施或整改意见是否有针对性、评价结论是否准确、报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等。
公司应设有报告签发环节,法定代表人的签发审核范围可确定为本项目是否可能引发法律纠纷、评价过程是否存在违法现象、项目各类风险本公司是否可以承受、评价报告的密级是否正确等。
四、审核要求
审核人员对所审核的报告应该要求一致,这也是评价报告能审核通过的基本要求,达不到基本要求时,审核人员应该提出意见并退回修改。
五、审核程序
审核程序的每一步都是报告审核的否决项。凡不符合要求,不再继续审核,在提出审核意见后退回。
评价报告审核前,先检查安全评价过程是否有效控制,每一过程是否有评价机构专职过程控制人确认完成。对照评价合同,检查报告是否清晰注明评价边界和评价责任范围。
报告逻辑结构是否连贯,是否出现前面提出而无后续下文,或在报告后面突然冒出前面没有提到的内容。按报告审核核心要素进行审核。对报告引用信息的溯源性进行审核。对报告附件完整性进行审核。对报告归档资料的系统性进行审核。
六、审核方法
评价报告的审核不能停留在报告本身,更重要的是内容的核实,包括专家会议讨论、现场核实、资料核实、方法和计算核实等,特别是对策措施的针对性和可行性的核实。
七、报告审核
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核,是保障安全评价质量的重要环节。评价报告审核分为三个层次:项目自审、技术审核、过程控制审核
1、 项目自审
安全评价报告完成初稿后,为了减少评价人员个体差异对评价报告质量的影响,项目负责人应召集评价项目组全体人员及评价项目组之外的评价人员参加项目自审会议,用集体智慧体现安全评价机构法人行为。项目负责人主持召开项目自审会议。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介绍项目概况及评价过程,核对项目组成员按分工完成的工作。
就报告是否真实反映评价项目状况的问题征求项目组成员意见,确认项目组成员对报告的贡献,听取评价项目组之外的评价人员和专家对报告提出的问题和意见。项目自审会议的主要工作是核实评价项目组分工完成情况。
检查各评价过程是否经过确认,检查报告是否存在技术问题,检查报告格式和文字,列出报告附件,整理归档资料等。项目自审内容必须有会议记录,并作为下一步审核的依据。没有项目自审的会议记录,不得移交技术审核和过程控制审核。
2、 技术审核
项目自审结束并修改报告后,由项目负责人将评价报告交技术负责人进行技术审核。技术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现场收集的有关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危险有害因素辨识是否充分、评价方法是否合理、对策措施是否有针对性、结论是否正确、报告格式是否规范、报告文字是否有错误,并确认存档资料的完整性。
项目评价组根据技术审核意见修改报告并保留修改前底稿,修改后,报告必须再次报技术审核,不通过技术审核要求,技术负责人不得签字,未经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告不准发出。
3、 过程控制审核
过程控制审核是评价项目在完成每一个过程后,由项目负责人将评价报告和过程资料交过程控制负责人进行过程控制审核,确认评价过程的完成。评价过程控制审核主要包括是否进行了项目承接风险分析、是否编制了项目实施计划、是否进行了现场勘查、是否采集了现场证据、是否进行了项目自审、是否进行了项目技术审核、评价过程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满足过程控制要求等内容。
评价项目组要根据过程控制审核意见完善评价过程,过程不符合要求,或过程证据不充分未能形成证据链,应及时补充并作出说明。评价项目组根据过程控制负责人的审核意见,补充相关过程并获得证据,再次报过程控制审核,未经过程控制负责人审核签字确认评价过程完成,不得进入下一个环节的评价过程。
八、报告签发
评价机构法人代表必须对项目评价报告进行签发,可在最大限度上规范安全评价行为。报告签发需完成以下工作:
1、 对可能影响评价机构信誉问题的问题进行核实。询问并确认本评价项目是否可能引发法律纠纷;询问并确认评价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判断本评价项目可能的各类风险是否在评价机构可以承受的范围内;是否与客户签订保密协议并据此确定该评价报告的密级;确认报告印刷数量;确认存档资料的完整性。
2、 报告考核。报告是否反映了评价机构总体控制水平、报告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最新要求、报告文字校核是否认真、项目自审、技术审核、过程控制审核是否完整。
3、 法人代表签发报告。报告签发后,项目负责人应将报告全套存档资料交档案管理员归档。评价报告由办公室印刷、装订、插入资质证书影印件,盖公司印章,发送客户。
查看往期巡查整改报告的作用
巡察报告是巡察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的产品和最终成果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是体现巡察组工作成效的重要载体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与每个巡察成员的工作密切相关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对巡察组而言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辛辛苦苦一两个月,一个很重要的目的就是写出一份高质量的巡察报告。巡察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巡察报告是“巡出来”的、“干出来”的。
巡察报告不同于其他报告,他是政治巡察中形成,以精准发现的问题分类提出,针对问题形成意见建议性的报告,具有政治性、政策性。
1、起草巡察报告是重大的政治任务。
2、巡察报告是巡察成果的具体体现
成都市城乡规划监督规定
第一条 (目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的依据)
为加强城乡规划行政监督,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行政行为的监督,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监督体制)
市规划管理局主管本市城乡规划监督工作。市规划执法监督局是本市城乡规划监督的执行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监察、国土、建设、环保、工商、市容、园林、市政公用、房管、经济、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监督工作。第四条 (监督制度)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持证监督制度。规划监督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2人以上,并出示行政监督证件。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报告制度。市规划管理局应当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规划监督工作的情况。第五条 (社会监督)
城乡规划监督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制定。
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举报;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应当公开举报电话,畅通举报渠道,并为举报人保密。第六条 (规划行政监督)
对下列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并视情况作出《规划监督检查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或者《规划监督检查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
(一)制定规划,未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公示、审批或者备案的;
(二)未按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城市(镇)和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建设规划、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的;
(三)委托不符合资质或资格管理要求的规划编制单位的;
(四)违反规定调整规划强制性内容的;
(五)建设项目选址违反城乡规划的;
(六)违反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批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七)违反村庄、集镇规划或者规定程序批准建设住宅、乡(镇)村企业或者其他设施的;
(八)对不符合规划验收条件的项目而予以规划验收通过的。第七条 (规划执法监督)
对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下列执法行为,应当调查处理,视情况作出《建议书》或者《决定书》。
(一)拒不受理对违法建设行为的举报,或者受理后推诿、拖延查处的;
(二)发现或者查实违法建设后不予行政处罚、处理的;
(三)对严重影响城乡规划应予拆除而罚款予以保留的;
(四)查处违法建设程序违法的;
(五)不督促或者不强制执行违法建设单位(个人)履行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的;
(六)指使、授意、放任已经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构)筑物的单位(个人)恢复使用的。第八条 (相关行为监督)
在城乡规划监督过程中,发现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涉及规划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告知有关部门。第九条 (其他行政行为的监督)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的其他规划行政行为,应当进行监督。第十条 (《建议书》和《决定书》的内容)
市规划执法监督局作出的《建议书》、《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
(一)被监督人的名称、地址;
(二)违法事实;
(三)法律依据;
(四)履行被监督义务的方式和期限;
(五)作出文书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并加盖印章。
《建议书》或者《决定书》抄送被监督人的同级人民政府。第十一条 (监督方式)
规划监督采取定期检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通过受理信访、投诉、行政复议、项目备案等途径进行。第十二条 (监督程序)
规划监督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监督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监督;
(三)提出监督报告;
(四)发现违法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程序立案并组织调查;
(五)对违法实施行政行为的被监督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需要移交的按职能分工移交有关部门;
(六)告知被监督人监督结果、处理决定;
(七)跟踪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第十三条 (监督职权)
监督人员在实施监督过程中,享有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监督人的办公场所或者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经营场所检查、勘验;
(二)要求被监督人提交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档案及材料;
(三)要求被监督人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情况;
(五)责令停止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六)建议有关部门履行法定职责;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其巡察城乡规划编制质量报告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 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七十一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政府授权的镇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 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政府应当向下级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等基础信息,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县(市)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审批。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不再编制城市或者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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