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存在的不足及如何解决.doc

目前实施城乡规划尚存在哪些方面不足停止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因,如何解决 一 龙山县规划局停止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因的基本情况 县规划局是从建设局的一个下属单位——县城建站分离出来。我县于一九九0 年成立县规划办停止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因,从90 年至97 年作为建设局的一个内设股室从事全县规划管理工作,先后有工作人员4 至 6 人;一九九七年十月,规划办被升格为副科级单位,成为独立的法人,隶属于建设战线领导,97 年至2007 年主要从事县城规划及建制镇规划管理工作,先后有工作人员8 至14 人,有专业技术人员4 至7 人;随着我县建设形势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区的逐步扩大,特别是县委、县人民政府实施城市带动战略后,规划工作的重要地位日益凸现,为了使规划工作满足服务建设的需要,经县委、县人民政府努力争取,二 00 七年县规划办升格为正科级单位——龙山县城镇规划管理局。县规划局现在岗干部职工共16 人,有建设专业技术人员8 人,中级技术职称工作人员 5 人。县规划局目前主要是从事各类建设项目的审核、审批、规划设计、规划管理等工作,局内设办公室、法规股、业务股、财务室、设计室,各股室按分工分别做日常各项服务工作。 二、我县实施规划工作的基本作法 、县城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建设概况 我县于一九九二年编制了比较详细的县城总体规划,县政府邀请的编制队伍是原省城建专科学校的规划技术工作人员。规划 范围是民安镇大部分行政村、新城乡和华塘乡部分行政村,确定的规划发展方向是向北指向石羔镇方向,规划只有一个城市核心——民安镇,科学有效地指导了我县城城市建设。因为县城扩容的需要,一九九七年县委、县政府对我县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了第一轮修编,城区规划范围扩大,主要包括民安镇全部行政村、华塘乡新城乡大部分行政村,确定规划发展方向指向来凤县城,将县城规划为两个城市核——民安镇和华塘乡,两城市核之间由一绿带——皇仓坪森林公园紧密联结,为龙凤两县城市总体规划有机衔接打下坚实的基础。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我县坚持实施可持续发展的城市建设带动战略,经过十年努力,到二00 七年,民安城市核区建设基本完成,这十年,是我县改革开放以来取得建设领域丰硕成果的十年,先后建成了民族路、朝阳路、湘鄂路、环城路、延伸了长沙路、湘鄂路等等,修建了长沙大桥,极大地改善了城市环境,使我县城市建设迈出了跨越式的步伐,也为我县城市建设进一步发展提供了许多有益的经验。二00 七年县委、政府为了实施龙凤融城战略,决定对我县城市规划进行了第二轮修编,有力地指导了华塘新区的开发建设。先后完成了岳麓大道、青年路、财富路等建设项目,修建了湘鄂情大桥,为龙凤两县建设规划的进一步衔接与共同发展奠定了良好的规划基础。在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县委、县政府和相关各职能部门坚持不懈,努力抢抓机遇、锐意进取,积极主动到国家、省、州力争各类建设项目,有力推进了我县各项建设的全 面发展。最直的骄傲的是我县努力争取的铁路和高速公路两大建设项目,终于获得国家批准立项,现在已进入道路测设阶段。经过铁路和高速公路两大建设项目的引入和成功实施,这将给我县的各项建设和经济的发展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我县县城总体规划和相关乡镇的总体规划面临极大的挑战。为了满足建设对规划的新要求,全面服务好铁路和高速公路两大建设,二0 一0 年底县委、政府决定对县城总体规划进行第三轮修编,现在已启动了规划预定范围内的地形测绘工作。 、乡镇总体规划编制及建设概况 随着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我县经济和建设开始进入发展阶段。为了科学指导建设,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六年,县委、县政府组织抽调全县职能部门各类技术工作人员,分别深入全县广大农村扎实调研,编制了全县各个乡镇及重点村的中心建设规划,规划范围仅仅局限于各乡镇和中心村的核心区域,规划发展方向随意性大,表现规划意图只有两张图纸——现状图和中心区规划图,文字说明粗略,规划指标欠缺。虽然规划本身对乡村建设起一定指导作用,但是因种种原因没有真正用于实际建设中,只是纸上画画、墙上挂挂而已。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5 周年——一九九四年,在我县农村经济和建设得到快速发展的情况下,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同意,规划办组织建设规划技术工作人员,对全县重点建制镇规划进行了第一轮修编,以后几年又分别对其他建制镇和重点 乡集镇进进行了规划修编,因经费不足和技术力量薄弱,所编制规划的科学性和对实际建设的指导作用存在局限性。94 至99 年,随着我县人民群众家庭收入和县级财政收入的不断增长,全县各乡镇建设从少到多、从小规模到一定规模。特别是我县的里耶镇、召市镇、红岩镇、洗车河镇、洗洛乡等重点乡镇街道进行硬化整修后,触动了人民群众建房的热情,经过几年建设,我县乡镇面貌焕然一新。一九九九年按照上级指示精神,县委、县政府积极部署,在我县掀起了小城镇建设的热潮,先后增加了苗儿滩、靛房、石牌三个建制镇,为了使各建制镇和重点乡镇的小城镇建设有比较科学的规划指导,规划办针对我县建设形势的变化,主动给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请求对部分乡镇的规划进行调整,对新增建制镇编制总体规划。在县委政府的领导下,县规划办邀请省城市学院规划技术人员来我县,先后对部分乡镇规划进行编制和修编,经过两年多的时间,终于完成了预定乡镇的规划编制和修编任务。通过这次编制和修编的规划,对我县小城镇建设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明确指出了各规划乡镇未来建设的发展规模和发展方向,比较科学地提出了各项建设的经济技术指标。全县各乡镇在新规划的指导下,相继主动进行了小城镇建设,如苗儿滩镇、靛房镇、隆头镇、石牌镇、里耶镇、桂塘镇等乡集镇,经过几年的建设,小镇已初具规模,现代化新集镇如雨后春笋般遍布我县各地,呈现一派欣欣向荣的景象,特别是我县里耶镇经过移民工程、秦简发掘、古城规划与建设后,现在已成为湘鄂川一 个美丽而充满传奇色彩的历史文化名镇,我县形成了“北有民安、南有里耶”的建设格局。全县经过多年小城镇建设,到二 00 七年已有许多乡镇规划局部不能满足建设需要,为了服务建设新形势,县委政府决定分三年完成我县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任务。经过规划工作人员的努力,到二0 一0 年初,我县终于全面完成了这项重要而艰巨的工作任务。这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我县建设规划工作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过渡到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打下了坚实的规划基础。 、我县规划管理工作的基本情况 规划管理包括规划执法、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审核等方面的工作。俗话说“三分规划,七分管理”,这充分表明规划管理在规划实施工作中的重要性。我县一九九0 年以前,即规划办成立以前,是由县城建站负责规划管理各项工作,主要从事县城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乡镇建设只从业务上进行指导,乡镇规划建设工作主要是由基层党委、人民政府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于一九九0 年四月一日实施后,县规划办在做好县城规划管理工作的同时,逐步深入全县各建制镇,积极协助基层党委、人民政府做好各项规划管理工作,从项目的选址、用地地形测绘、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设计初步审查、工程审批、施工放线等到工程竣工验收,规划工作人员需要做大量而细致的工作,为我县小城镇建设的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在做好规划审批和搞好项目建设规划服务工作的同时,97 年到2007 年,规划办积 极组织工作人员全力搞好全县规划执法工作,主要是对在建工程的跟踪管理、对违规建设行为的及时查处等工作。虽然规划执法工作条件差,但是执法工作人员没有一个人后退,不管日晒雨淋,都能坚持天天做好规划巡查和查处工作,如新建路两侧旧房倒修的规划控制、209 国道城区段两侧工程建设的规划控制、长沙路延伸规划控制、民族路两侧建设规划控制等等,尽管我县规划执法工作难度很大,规划工作人员却能坚持严格、公正执法,从不以权谋私,有力地规范了我县的各项建设的规划行为,对保障我县建设市场的稳定和发展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二 00 七年,县委政府为了进一步做好规划执法工作,经请示省委省政府,省政府下达了将规划执法权移交给县城管综合执法局的决定。规划办并没有因此而放弃规划执法工作,而是积极从规划业务方面给执法工作搞好全方位服务,主动配合执法局做好规划执法各方面工作。2007 年至2010 年,规划局和执法局对全县各建设项目进行扎实有序的管理,先后严厉查处了十多起严重违规建设行为,查处纠正了一百多起一般违规建设行为,有力维护了建设规划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我县实施城乡规划工作的基本经验 通过以上我县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的回顾,认为我县实施城乡规划的基本经验有以下几方面停止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因: 、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和领导的重视,是搞好实施规划工作的领导基础。实施规划工作是是一项综合性工作,规划的编制、 规划的宣传、规划的管理等等,都需要领导的支持和重视,这一系列工作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没有领导的支持就好像无米之炊,是寸步难行的。 、编制好一部科学实用的规划,是搞好实施规划工作的前提和基础。编制一部科学实用的规划,是指导城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有力保证,它对城乡建设与发展的影响是积极而深远的,反之不但不能对城乡建设起到指导作用,而且影响城乡建设的长远发展。 、培养一支高素质的规划技术队伍,是保证实施规划工作的业务技术基础。仅有一部好的规划,没有一支高素质的规划技术队伍是不可能搞好实施规划工作的。就好像木工有了好的木料,不知道材尽其用一样,要么浪费了木材,要么做工粗糙。 、培养一支良好综合素质的规划执法队伍,是搞好实施规划工作的法制保障基础。要搞好实施规划工作,必须要一支既懂规划业务知识又懂规划法律法规综合素质良好的执法队伍,只有这样的队伍,才能充分保证实施规划工作正确性。 四、我县实施城乡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一、实施规划工作存在的问题 经过对我县规划工作全面深刻反思,认为我县实施城乡规划工作存在一些几方面问题: 、规划编制工作步伐滞后于建设现状 纵观我县规划编制工作经历,不难看出,我县每次规划编制 或修编都是在建设急迫需要的情况下进行的,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基本处于被动服从的地位,这极大地影响了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的质量,使规划编制和修编工作处于不良循环状态中,同时也影响了城市的建设。 、实施规划的执法体制不顺,权力移交频繁 我县规划执法从建设到规划,又从规划到建设,再从建设到城管综合执法,一路颠簸到现在,随着执法单位的变化,执法人员也几经易面,虽然执法工作没有停止过,但是每次执法权力的移交,都或多或少对执法工作带来不利的影响,既有损执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激情,又不利执法工作的有序过渡。 、实施规划存在部分不科学的行政干预 我县建设基本是在规划指导下进行的,但在建设具体过程中仍然存在局部不依规现象,如公共设服务施用地的预留,要么按规划没预留,要么没按规划预留等等,这严重影响城市服务的综合功能。当然,并非行政不能干预规划实施,对规划实施工作中的过失或不力是可以整改的,对规划因建设的需要做科学合理的局部调整,也是合理合法的,但不能有随意性,应严格按程序进行。 、实施规划工作中存在一定重城市、轻乡镇的现象 我县在城乡一体化规划建设工作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并总结了很多有益的工作经验,但是,在实施规划实际工作过程中,不难看出有重城市、轻乡镇的现象。如我县每年对 各乡镇被确定为“重点”的各项工作都进行了全面表彰,而在建设规划工作方面很久没有开展争先评优活动了。当然,规划管理各项工作城市比乡镇突出没有可厚非的,因为城市规划建设规模比乡镇大,但是,不能因为城市建设工作繁重就可以不重视乡镇建设规划工作了。只有城乡兼顾、城乡联动,才能真正做好城乡一体化各项规划建设工作。 、对实施规划工作提几点建议 为了搞好我县实施规划各项工作,推动我县规划建设工作的长远发展,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如下: 、强化领导的规划意识,确保规划实施的科学性延续性 、理顺规划管理体制,确保规划实施的规范性严肃性 、培养素质良好的管理队伍,确保规划稳步有序实施 、坚持城乡一体化战略,确保城乡规划实施的共同进步 五、简单说明 以上关于我县实施规划的论述,只是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如有错误和不当之处,望领导和同志们多多批评指正,谢谢。 编写人:叶 坚 本人单位:龙山县城镇规划管理局 编写时间:二0 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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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法律分析: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3)

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全文」

第五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六十三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停止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因,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停止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因,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在网站、报刊公开等方式征求公众意见。

第六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的规定,适应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要求,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五条 乡规划、村庄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

(一)上级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实需要修改规划的;

(三)其停止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因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

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论证,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依据法定程序修改或者因实施涉及公共利益的工程建设需要的,有关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修改专项规划,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十七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已经修改,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对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区域的功能与布局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经评估发现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确需修改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修改的其停止编制城乡规划的原因他情形。

第六十八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修改,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一)因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导致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二)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和其他涉及公共利益原因致使无法按照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建设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按照前款规定确实需要修改的,审定机关应当将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修改原因、修改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对城乡规划工作做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七十条 上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违法行为通报、违法行政责任人约谈制度。

第七十一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政府所在地镇以外的镇、乡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执法巡查制度和巡查责任追究制度、城乡规划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工作信息共享平台,采取网格化管理等措施监控建设项目。

第七十二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政府授权的镇政府应当对批准后的建设工程的基槽开挖、基础施工、地面首层和顶层封顶、建设工程外装修、室外工程和景观环境设施等建设过程进行监管。经检查不合格的,责令改正;改正后符合要求的,方可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第七十三条 实行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上级政府应当向下级政府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和修改进行督察,所需经费纳入上级政府本级财政预算。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具体办法由政府制定。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统筹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环境保护、旅游资源等基础信息,建立城乡规划空间信息系统。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利用卫星遥感图像和其他技术手段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将监测情况通报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第七十五条 城市、县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违法建设行政处罚决定及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税务、文化、安全生产监督、公安等部门和供电、供水、供气等单位。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违法建设予以相应处理。

第七十六条 监督检查城乡规划实施情况和处理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公众可以查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上级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四)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乡村建设规划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进行房屋登记的;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依法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

(七)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八)以会议或者集体讨论决定方式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不符合城乡规划的建设项目核发规划许可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十八条 违反城乡规划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的形式、色彩、材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条 未在住宅建筑房屋预售、销售场所公布规划条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对按期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前款所称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河湖水域、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信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的;

(二)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重要控制性内容的;

(三)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

(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

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由县级以上政府城乡规划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其中,占用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进行建设的,应当拆除。

第八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确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工程、临时建设工程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应当报告本级政府。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自收到有关部门的报告之日起三日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拆除等措施,并在实施拆除前发布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可以依法拆除。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县(市)政府可以组织编制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城乡总体规划,并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审批、修改程序审批。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不再编制城市或者县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城乡总体规划的具体要求由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第八十六条 未设行政建制的农场、林场、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和管理,应当参照本条例有关镇、乡、村庄规划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6月8日河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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