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国家对农村有何规划?

未来国家对农村的规划:

微信号:MeetyXiao
添加微信好友, 获取更多信息
复制微信号

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农村教育,使国民水平生活逐渐提高。

农村经济体制更加健全,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基本建立;现代农业建设取得显著进展,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明显提高。

国家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得到有效保障;农民人均纯收入比 2008年翻一番,消费水平大幅提升,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明显推进,农村文化进一步繁荣,农民基本文化权益得到更好落实,农村人人享有接受良好教育的机会,农村基本生活保障、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健全,农村社会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农业生产体系基本形成,农村人居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

未来20年,大量人口将从农村转移出来,土地进一步集中,农业集约化以及农民收入将会提高。加快推进城镇化,能够有效带动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为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创造有利条件。

可以通过拉动农产品需求、促进农民就业、建设新农村,有效拓宽农民收入渠道,彻底改变传统的农村土地、资本、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单向流动的发展模式,带动城市资金、技术、信息、人才等现代生产要素向农业农村领域延伸,实现城乡要素平等交换。

扩展资料:

未来国家对农村的规划以河北省为例:

(一)科学制定编制计划

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台账

各地城乡规划部门要对当地乡村规划编制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本地行政村是否需要编制村庄规划、是否有村庄规划、是否审批等情况,逐村进行登记,建立乡村规划编制台账。

实现乡村规划全覆盖

根据当地乡村规划编制的实际,在县(市)域乡村建设规划指导下,根据全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安排,每年完成乡村规划编制任务,将编制任务落实到每个村庄,尽快实现乡村规划全覆盖。

(二)因地制宜编制乡村规划

有条件的行政村

有条件的行政村和建设活动比较多的行政村,编制内容全面的村庄规划。

特色村庄

美丽宜居村庄、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村庄等特色村庄在此基础上,依据实际需求增加相应内容。

没有条件的乡村

暂时没有条件的,可以乡、镇域或片区为单位编制村庄规划,依法批准后,作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依据。

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

分散型或规模较小的村庄可以只编制农房建设管理要求,经批准后也可以作为村庄规划。

(三)提高乡村规划编制质量

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

编制乡村规划要坚持简化、管用、抓住主要问题的原则,以农房建设管理要求和村庄整治项目为主,注重田园风光、自然景观、建筑风格和文化保护等风貌控制,突出地域特色,切实提高科学性和实用性。

建立抽查制度

建立专家指导、规划成果抽查制度,县(市、区)城乡规划部门要对本地当年完成的全部乡村规划成果组织审查、市城乡规划局随机抽查当地当年所编乡村规划成果不低于3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随机抽查各地当年所编乡村规划成果不低于10%。

(四)创新规划编制方法

了解乡村实际和农民群众需求

各地城乡规划部门应指导规划编制单位通过进村入户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深入了解乡村实际和农民群众需求。

确保村民全程参与

在乡村规划编制和审批等各个环节,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广泛征询意见、公示规划成果,确保村民全程参与,尊重村委会决议和村民意见,使群众看得见、看得懂规划。

(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严格审批程序

乡村规划完成后,要严格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进行报批。

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项目建设

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组织项目建设,提高项目建设水平,促进农村人居环境改善。

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和变更

经批准的乡村规划,不得擅自进行调整和变更。确需调整和变更的,要经原批准机关同意。

(六)加强乡村规划管理工作

完善管理制度

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认真落实乡村规划许可证制度,做到乡村建设规划管理全覆盖。

健全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配齐管理人员,加强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_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 《乡村振兴战略规划》

石家庄新建住宅容积率不超过2.0 部分项目不受约束

在10月27日召开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管控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将我市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一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上升到了法治层面。《决定》明确指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严格控制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一律不得超过2.0,项目内居住地块之间可进行指标平衡。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后,居住容积率一律不得超过2.0。

决定适用于石家庄市“一主、四辅、一带、多点”城市空间结构涵盖的地区内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管控工作。严格按照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进行审查,严控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精心打造优美天际线。同时,实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全面管控,彻底断开土地市场一二级开发联动。决定出台后我市新建居住项目(不包括已出让项目、纳入房地产解遗、烂尾楼、专项整治台账和纳入历史遗留的城中村、旧城项目台账及市政府已确定容积率的居住项目),一律按本决定执行。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决定全文:

石家庄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管控的决定

(2021年10月27日 石家庄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次会议通过)

为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全面提升城市内在品质,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化美丽省会城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管控,作出如下决定:

一、本决定所称居住项目容积率,是指住宅建筑及配套设施建筑面积之和与居住用地总面积的比值。

二、本决定适用于石家庄市“一主、四辅、一带、多点”城市空间结构涵盖的地区内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管控工作。其中:“一主”为主城区(包括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及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四辅”为藁城区城区、鹿泉区城区、栾城区城区、空港组团;“一带”指滹沱河生态经济带(城区段);“多点”指石家庄经济技术开发区、装备制造产业园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新区拓展区、铜冶镇区、上庄镇区、冶河镇区等7个重要的功能节点。

三、坚持政府主导,实行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全面管控,彻底断开土地市场一二级开发联动。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配地行为、房地产开发乱象和社会信访稳定问题。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遵循城市发展规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坚持二环内做“减法”,有效疏解人口和低端低效产业,保障城市发展空间,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补充公共服务设施和功能;二环外做“乘法”,拉开城市框架,拓展空间、优化布局,进一步完善教育、医疗等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推动城市内涵式、集约式、绿色可持续发展。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严格控制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出具的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中,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一律不得超过2.0,项目内居住地块之间可进行指标平衡。

六、加强城市风貌管控,新建居住项目容积率中包含建筑风貌容积率,建筑风貌容积率为专属容积率,其他容积率奖励不得占用,实行建筑风貌与容积率联动,提高建筑品质、环境品质,让城市更加宜居宜业宜游。

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审查设计方案,合理控制建筑高度和建筑密度,精心打造优美天际线。

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给予建筑面积奖励后,居住容积率一律不得超过2.0。

八、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严格新建居住项目规划核实,加强全过程监管,凡建设与审批不一致的项目,一律不予规划核实。

九、本决定适用范围内的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巡查制度,依法加强对辖区新建居住项目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十、对于违反本决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和举报,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并及时处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违反本决定的企业应当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管理,建立并完善失信惩戒机制。

十一、本决定出台后我市新建居住项目(不包括已出让项目、纳入房地产解遗、烂尾楼、专项整治台账和纳入历史遗留的城中村、旧城项目台账及市政府已确定容积率的居住项目),一律按本决定执行。

十二、其他县(市、区)可根据自身情况参照执行。

十三、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乡镇城建办工作岗位职责

乡镇城建办工作职责(一)

1、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2、负责编制全镇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3、负责协助办理各村农民公寓建设的各项手续;

4、负责对农民公寓建设进行监督和管理;

5、负责对农房进行管理,组织拆除各类违法建设;

6、负责调查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事宜;

7、负责建筑市场的管理;

8、负责全镇园林、绿化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9、负责在政策允许情况下,向上级城建部门申报危旧房屋的维修和其他报表;

10、完成镇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乡镇城建办工作职责(二)

1、根据市定重点项目台账,协助开发商完成规划设计、各项前期手续、证件的办理,力争项目尽快落地;做好科室分管项目工地的安全服务工作,确保各项目进展顺利

2、根据上级要求做好道路的协调、附属物清理及赔偿工作,确保道路按期施工。

3、认真做好政策的解释宣传,负责对申请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资料提交,配合房管局做好此项工作的办理。

4、负责做好城改办、建委月报、年报的填报工作

乡镇城建办工作职责(三)

1、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建设工程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对全街道办事处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管理、质量监督和技术指导。

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行业规章,并结合本地实际、提出工程建设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全生产规划目标。

3、负责建设工程,现场管理工程,处理建章施工,负责建筑工工地的`文明施工管理和评比考核工作。

4、综合管理全街道的规划、建设、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工作。

5、负责办理村(居)民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报建、规划放线和施工报建手续。

6、会同有关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7、会同专业部门对工程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8、完成街道党工委、办事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城建办工作职责(四)

1、支持并配合县规划管理局开展乡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并按程序进行规划审查、共识、听证和报批。

2、支持并配合县规划管理局开展乡镇范围内建设项目规划管理工作。

3、负责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农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并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负责乡镇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支持并配合县规划管理局开展乡镇范围内规划实施情况的日常巡查、批后管理和规划执法工作,可以采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措施。

5、负责协调相关局和乡镇各部门工作关系。

6、负责落实县规划局和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乡镇城建办工作职责(五)

一、主管新区建筑业和工程建设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综合管理建设工程的项目报建、招标投标、工程管理、质量监督、施工安全,竣工验收备案;建筑节能的有关工作。

二、主管区内房地产开发、房地产转让、抵押和房屋租赁以及村镇住宅产业化工作;规范房地产市场;负责房屋产权管理工作。

三、积极配合招商工作,优质服务客户,重点完成百栋楼建设任务。

四、主管区内基础设施管网管线等建设管理工作,完善建设管理程序,做好基础配套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

拖欠民工工资怎么办!

为了彻底解决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巩固清偿工作所取得的阶段性成果,防止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反弹,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施工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约束和保障机制,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一是施工企业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工程所在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交纳职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专款专用。二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工资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三是施工企业招收农民工,必须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依法享有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以及保险福利的权利,并在规定期限内持农民工名册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是施工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施工工程期限小于一个月的或者双方约定支付工资期限低于一个月的,另其约定。五是在工程建设期间及工程竣工后60日内,有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工资保障金,及时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2、严格规范新建项目的审批手续。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建设项目不办理项目审批,不予立项、不予开工建设,做到新帐不欠,老帐限期付清。

3、建立企业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主管部门记入企业信用档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房地产和建筑业企业,将向社会公布进行曝光。

4、建立日常工作机制和监督机制。通过设立拖欠举报投诉电话,加强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业企业的监管,促使每个建设领域企业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清欠责任,及时兑现农民工工资。

5、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政府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专门用于应付突发性、群体性的欠薪纠纷。目前,浙江省嘉兴、温州已经建立这一制度。其主要针对农民工这一特殊群体抗市场风险能力比较弱,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存在时间成本和程序复杂难以让农民工接受的情况下,有效地保证农民工群体临时性的生活救济。

6、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维权意识。加强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提高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法规保护意识,有关部门应设立农民工工资清欠举报电话,一旦发现有工程款拖欠的,农民朋友能及时向政府反映。

7、国家应继续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力度,抑制不合理的投资行为发生,以切实防止新的拖欠现象发生。

朝阳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含地热水、矿泉水)和再生水。本条例所称再生水,是指生活污水、生产经营废水、入流雨水等经人工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使用要求的水体。第三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统筹协调、综合利用、有偿使用的原则,合理开发利用地表水和区域外调水,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鼓励使用再生水,强化节约用水,实行水量、水质和水域综合保护管理,科学开发云水资源。第四条 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管理相关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畜牧、卫生计生、城管综合执法、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园(景)区的水资源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新闻媒体、社会单位组织应当组织开展水资源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资源保护管理的法律和科学知识。在全社会增强节水意识,倡导新时代节水环保的生产生活方式。推行节约用水措施,推广应用节约用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第七条 本市实行河长制,建立市、县、乡三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库水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资源保护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保护管理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评体系。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义务,有权对破坏和污染水资源的行为进行制止、举报和控告。

对在水资源保护、管理和节约用水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与开发利用第九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总体规划、各类园(景)区规划等规划时,应当根据当地水资源承载能力和水环境容量,开展科学论证和调查评价。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水行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编制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内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条 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产业政策、投资项目指导目录时,应当综合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水污染防治要求,对高耗水的项目予以限制。

各类园(景)区的建设应当与当地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及水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入驻园(景)区的建设项目取用水量予以限定并向社会公示。禁止超过取用水量限额的建设项目进驻园(景)区。第十一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级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经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第十二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农田水利规划,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编制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规划涉及农田水利的,应当与农田水利规划相衔接,并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十三条 兴建农田水利工程(包括土地整治、农业综合开发等涉及农田水利的工程,下同)的单位或者个人,除国务院《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十四条 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管理台账,对本行政区域内政府组织兴建的农田水利工程及其他应当办理取水许可的农田水利工程登记存档。

已有的农田水利工程可以满足需求的,不得重复建设其他农田水利工程。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51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已经2008年8月28日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市长:葛红林

二○○八年八月三十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施、

取消和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的决定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有关转变政府职能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的要求,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的规定,成都市政府对市级各部门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经依法审核论证,市政府决定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7项,登记14项;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91项;调整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133项,其中,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19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22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的15项,调整为监管措施的21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26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项目的30项。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成都市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规定》,对公布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要逐项进行规范;对取消的项目,要按照取消后的处理办法做好衔接工作;对调整为受上级行政机关委托实施审查的项目,要严格按要求实施;对下放管理层级、调整为区(市)县部门实施的项目,要加强指导、监督;对调整为不需要行政机关审查的告知性备案、监管措施的项目,要创新管理方式,依法实施监管;对调整为根据当事人要求提供服务的项目,要切实提高服务品质和效能;对调整为其他行政审批实施中的环节、不单独作为审批的项目,有关审查应在所纳入的项目中实施。

凡没有进入目录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各部门不得组织实施。

附件: 1.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2.继续实施的登记项目目录

3.取消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4.调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项目目录

附件1

继续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

(共137项)

序号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实施单位1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市发改委2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备案《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发改委3创业投资企业备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39号)市发改委4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外商投资技术改造项目核准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办发〔2005〕17号)市经委5市级审批权限内技改项目招投标核准、技改项目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新增所得税确认手续审核和技改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手续审核《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号)市经委6民办非企业、社会团体设立前置审批《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市经委、市民宗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环保局、市交委、市国土局、市信息办、市文化局、市劳动保障局、市质监局、市林业园林局、市房管局、市体育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规划局7普通高中招生计划、中等职业学校招生专业及招生计划审核教育部《关于印发和的通知》(教职成〔2000〕8号)市教育局8普通话水平二级甲等(含甲等)及其以下等级测试发证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开展普通话水平测试工作的决定》(国语〔1994〕43号)市教育局9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录取审核教育部《关于统筹管理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职成〔2005〕3号)市教育局10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成都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成办发〔2007〕72号)市科技局11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和专利奖评审《成都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市政府令第84号) 市科技局12市级科技计划申报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科委《关于印发的通知》(财政部财工字〔1996〕44号)市科技局13科技风险投资项目审批《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4成都市技术标准研制资助项目、新药成果转化资助审查、专利资助(专利扶持专项)和国家、省(部)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助审查《科技进步法》市科技局15科技成果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市科技局16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市民宗局17宗教教职人员经宗教团体认定后备案、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和宗教教职人员跨行政区域举行或主持宗教活动备案《宗教教职人员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3号)、《宗教活动场所主要教职任职备案办法》(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4号)、《四川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2号)市民宗局18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暂住证核发《居民身份证法》市公安局19福利企业资格审核认定民政部《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市民政局20民办福利机构审核《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9号)市民政局21城区建筑物名称备案《成都市地名管理规定》(成人发〔2002〕11号)市民政局22建设项目管理费用支出、财务关系划转和资产核销处理审核、财政性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批复《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86号)市财政局23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审核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