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规范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保管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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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值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纳入城市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各市(含地、州,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建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工作;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编绘和跟踪管理;对城建档案的形成、移交、管理等工作进行指导。第六条 城建档案范围包括:

(一)城市勘测方面的档案;

(二)城市规划方面的档案;

(三)城市建设管理方面的档案;

(四)城市基础设施方面的档案;

(五)城市交通运输设施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六)城市园林绿化、风景名胜区建设方面的档案;

(七)城市防灾以及人防设施方面的档案;

(八)城市工业、民用建筑方面的档案;

(九)城市建设用地方面的档案;

(十)城市环境保护工程建设方面的档案;

(十一)城市建设科研方面的档案;

(十二)城市规划、建设基础资料。

本条前款所列城建档案的具体内容,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央主管部门和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内容执行。第七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城建档案归档后六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按规定的范围接收和收集城市档案及有关资料,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城市开发区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城建档案。

建制镇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城建档案,三年内移交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保存。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预交工程造价3%--5%的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单项工程保证金最多不超过20万元)。对没有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存档保证手续和未预交保证金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后,保证金如数退还。建设工程竣工六个月后尚未编制或不按规定报送竣工档案的,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补测和补绘,补测和补绘所需费用从保证金中抵扣。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保证金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实行专户储存、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挪作他用。第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和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包括工程项目前期工程文件材料和竣工工程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竣工图由施工单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并移交建设单位。第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合同时,应明确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责任和要求。第十一条 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建档案必须是原件、原件的缩微摄影胶片,且应完整、准确、图形清晰、字迹工整,技术整理符合省城建档案业务技术标准。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必须由持证档案员报送。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时,负责审核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对不符合要求者限期修改完善。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建设各种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到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查明工程所在路段地下管线的分布情况,避免造成原有管线的损坏。第十四条 原有的城市建设工程无现状图的或建设工程竣工档案不完整、不准确的工程,其产权单位应进行补测、补绘和修订,并将补测、补绘和修订后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报送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五条 建筑物、构筑物产权转让的,其工程档案所有权必须同时移交给受让单位。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包含哪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集中保管、层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要的档案保护、数字化处理、信息化建设、动态维护、设备更新以及库房建设与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水利与渔业、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发展、规划、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人防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八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第九条 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二章 种类和内容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工程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第十二条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以及详细成果副本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包含哪些

(二)编制城乡规划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包含哪些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探测测量成果材料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包含哪些

(四)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材料;

(五)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形成的有关城乡建设管理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污水处理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以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十一)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和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程档案以及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工程档案;

(十二)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我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乡规划体系包括哪些?

一.城乡规划包括:

1. 城镇体系规划

2.城市规划.

3.镇规划

4.乡规划

5.村庄规划

二. 城市规划和镇规划包括:

1. 详细规划

2.总体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

1.控制性详细规划

2.修建性详细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