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规划设计乙级资质需要什么条件?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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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的不少于2人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具有高级 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6、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可以在全国承担下列业务:

1、镇、2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

2、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100万现状人口以下城市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

3、详细规划的编制;

4、乡、村庄规划的编制;

5、建设工程项目规划选址的可行性研究。

申请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3、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4、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5、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6、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7、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如何办理城乡规划编制乙级资质晋升甲级资质?

关于怎么办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升甲级资质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谢しろຂбちllみອろち)这有众多成功案例,以下为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三)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四)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五)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业务的范围不受限制。

资质申请与审批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的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职称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的证明、执业证明、职称、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申报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需要什么样的硬件设备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条件:

1、有法人资格;

2、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3、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4、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5、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6、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三)申请材料目录

1、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的初审意见;

3、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工作简历等;

5、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离职证明等;

6、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7、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8、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四)行政许可程序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审批:

1、申请人先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2、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进行审核公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许可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资质证书。

城乡规划管理局工作总结暨工作计划

XX年在州规划局和县委、县政府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的正确领导下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我局坚持落实科学发展观,协同建设局党支部完成总结好各阶段学习情况,并认真完成好州级、县级下发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的各种工作任务。业务上努力加快规划编制进度,提高规划管理水平,强化规划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城市规划理念,切实履行城市规划职能,努力审查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我县的规划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现将XX年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城乡规划工作情况

1、通过了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完成并通过了××县民族旅游文化风情的规划。

2、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办理好各项业务,截止XX年11月20日,我局共办理发放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18份;建设用规划许可证18份;用地面积15409.15平方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8份,建筑面积4472.13平方米,总投资387.59万元,城镇化水平为10.3。

3、认真组织编制完成了××县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方案,上报并通过了××县建设用地容积率调整管理方案,并于今年8月起执行。

4、加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坚持依法监察过程,控制与重点监察相结合,效能监察与效能建设相结合,及时调查解决了城乡规划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完成了实施方案、自查报告。

二、施工图送审及备案情况

严格按照《云南省建设厅公告(第2号)》文件执行,加强对辖区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的初审、送审及备案工作,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图没有进行初审、查审的施工图一律不许使用及办理相关的手续。

三、参与重点项目工程建设情况

参与了××县县城永久性大桥的规划拆迁及××县国门中学的规划测量前期工作。

四、存在的问题

1、需建立规划编制后具体实施办法。目前规划工作重点往往停留在规划编制上,而对规划的实施保证关注太少,往往造成规划编制与规划管理的脱节。

2、需加强对乡镇规划的管理。目前由于城乡二元结构、农村土地制度等因素,城乡差别仍然很大,表现在城乡规划建设上,二者差距也非常大。

3、江西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没有出台,给规划管理工作带来不便。

五、主要工作计划

1、严格规划执法工作。一是规范“一书两证”的审批程序;二是加大建设项目巡查力度,实行跟踪管理,及时查处违规建设项目;三是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城乡规划法及执法宣传,增强全民城市规划意识,自觉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

2、规范个人建房行为。严格个人建房审批,强化资料审核把关,改善县城城中村情况。

3、完成县城江西片区的详细规划编制。

4、继续加强对城乡效能监察的自查整改工作。

5、争取完成六个乡镇中的鹿马登乡和石月亮乡的总体规划修编。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第三章 资质申请与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质证书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申请表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等;

(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执业资格证明、职称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

(六)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等证明材料;

(七)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者资料。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许可完成城乡规划编制项目情况,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申请甲级资质的,应当向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对审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陈述申辩。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乙级、丙级资质许可,由登记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资质许可的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资质许可机关作出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九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初次申请,其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乙级。

第二十条 乙级、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满2年后,可以申请高一级别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

第二十一条 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登记注册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原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三)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编制单位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分立的,分立后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五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领取新的资质证书,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注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遗失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发布遗失声明后,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