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

这个国家有一个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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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说明

一、本“标准”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1218”号文取消了1993年版“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外资编制城乡规划的情况下外资编制城乡规划,为了规范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面调查基础上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制定并发布的行业统一收费指导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国境内的各项城市规划设计收费。

三、本“标准”采用单价法,进行标准的制定。

四、本“标准”补充了部分以前“收费标准”中所缺项目类型及现在正在进行的项目类型。

五、本“标准”中,各规划设计单位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不同地区、规划资质等级等情况诚意0.8-1.5的调整系数进行上下浮动。

六、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参照国际城市规划收费标准,又承担方和委托方协商解决。

七、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含境外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城市规划设计证书,并经工商登记后,方可进入市场,收取城市规划设计费。

八、境外设计单位在中国从事规划设计业务必须执行此标准。

九、执行该“标准”,其各项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国家和各省有关项目规定的要求执行。如果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方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其所占工作量要相应增减。

十、编制城市规划所需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又委托方负责组织各有关单位提供。如委托方不能提供所需资料,要由承担方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的,其资料费、地形图(含电子文件)等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十一、执行本“标准”,设计方成果需提供外资编制城乡规划:中间成果(含论证材料)最多为15套,最终成果为6套,另提供彩色图纸一套,如委托方须增加份数则需另行支付成本费用。

十二、执行本“标准”成果版权归设计方所有,收费标准不包括提供电子文件及版权费用,如委托方须设计方提供电子文件和版权的,须支付相应费用。

十三、城市规划设计费按进度分期支付,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订后三日内委托方即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方案确定时支付40%,规划设计成果交付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用。

十四、本“标准”从二零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3.5

2 中等城市(20-50) 3.0

3 大城市(50-100) 2.5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2.0

注:1、本次总体规划收费标准的城市分类,按照“城市规划法”所规定的特大城市、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已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人口规模确定收费标准,按实际规划建成区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收费标准不含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定额的50% 记取设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最低设计收费基价为40万元/个。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要警醒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特大城市为30万元/个,大城市为20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为10万元/个。

8、城市总体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30%,方案阶段为4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如由委托方组织的,则由委托方承担,如由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由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城市分区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新区 2.5

2 旧城区 3.0

注:1、城市建成区按照旧区标准收费,城市新区按照新区标准收费。

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所惊醒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收费标准进行。

3、分区规划最低设计收费基价为15万元/个。

4、分区规划工作量划分为:现状调研20%,方案阶段为50%,成果制作阶段为30%。

三、详细规划设计

1、控制性详细规划

序号 项目类别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城市新区、开发区 2500

2 城市一般地段 3000

3 城市重点地段 3500

注:1、表中收费标准不含酚图则,如增加分图则,则令增加500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增加2000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最低设计基价10万元/个。

4、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量划分建成区为:现状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35%。

新区为:现状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为现状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40%。

2、修建性详细规划

(1)居住区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3 15000

2 3-10 12000

3 10-20 11000

4 20-30 10000

5 30-50 9000

5 50以上 8000

注:1、最低设计费基价按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作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记。

3、委托方如要求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加收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2)城市一般地段

序号 用地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3 16000

2 3-10 14000

3 10-20 12000

4 20-30 11000

5 30-50 10000

6 50以上 9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5万元/个。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

序号 项目类型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城市重点地段 16000

2 大型公建 18000

3 主要公建及周围地段 18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6万元/个。

2、大专院校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收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方如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加收50%的规划费用。

(4)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规划

序号 用地面积(公顷) 收费单价(元/公顷) 备注

1 1-10 12000

2 10-20 9000

3 20-30 8000

4 30-50 7000

5 50以上 6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5万元/个。

2、委托方如要求做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四、风景区规划

(一)风景区规划大纲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收费单价(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于50 5000

2 50-100 4000

3 100-200 3500

4 200-500 2500

5 500以上 15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规划大纲收费标准为单独编制大纲标准。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

序号 规模(平方公里) 收费单价(万元/平方公里) 备注

1 小于10 1.6

2 10-20 1.4

3 20-50 1.2

4 50-100 1.0

5 100以上 0.8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

2、风景区总体规划收费标准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

序号 规模(公顷) 收费单价(万元/公顷) 备注

1 小于20 11000

2 20-50 10000

3 20-100 9000

4 100-200 8000

5 200以上 6000

注: 1、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万元/个。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收费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40%收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贬值则按城市总体规划收费的30%收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20万元/个。

六、城镇体系规划

序号 规模(万人) 收费单价(万元/万人) 备注

1 30-50 1.1

2 50-60 1.0

3 60-70 0.95

4 70-80 0.9

5 80-90 0.85

6 90-100 0.8

7 100-200 0.75

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收费标准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的,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省城和区域按30万元/个,特大城市为25万元/个,大城市为20 万元/个,中等城市为15万元/个,小城市10万元/个。

4、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20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七、城市发展战略规划

1、参照“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基本要求进行。

2、收费标准按同等城市总体规划的40-50%收取。

3、有些非城市地区发展规划按所规划范围中的规划建设用地的1万元/平方公里计算。

4、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八、概念规划

1、概念规划收费标准按其相应阶段规划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

2、概念规划的规划费用如小于15万元,则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九、环境景观规划

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收费标准的30-40%收取。

3、景观设计详细规划按详细规划收费标准执行。

4、景观设计收费最低基价为8万元/个。

十、城市设计

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收费标准: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期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50-80%收取。

2、如在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则收费标准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30-50%收取。

十一、小城镇总体规划

1、在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城镇体系规划。

2、按规划建设用地4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3、本收费标准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镇区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5、设计收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6、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5-20万元/个。

7、如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收费,收费标准为5万元/个。

十二、城市单项专业规划

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境保护、绿地系统、道路工程、交通轨道、城市竖向、地下空间利用等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标准(万元/万人)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及省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对于单项专业规划委托方委托时如有特殊要求,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的系数。

6、专业规划根据该表中的收费标准,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1.1;消防、抗震、人防为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0.9;道路工程为1.2;环境保护为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则为1.5);其他为1.0。

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收费单项收费标准基础上乘以1.5的系数。

十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

序号 城市规模(万人) 收费标准(万元/万人) 备注

1 小城市(20以下) 1.0

2 中等城市(20-50) 1.0-0.8

3 大城市(50-100) 0.8-0.6

4 特大城市(100以上) 以60万元为技术,每增加10万人增加5万元设计费

注: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以国家及省交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最低基价为15万元/个。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收费标准未包括委托方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方如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2-1.5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收费标准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十四、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

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万元/平方公里收取。

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8000元/平方公里收取。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为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历史文化遗迹为市级以上保护的。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5、规划设计收费最低基价10万元/个。

十五、旅游业规划

1、按规划期末旅游人数收取,标准为15000元/万人。

2、省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120万元。

3、市域旅游发展规划基价为50万元。

4、如增加旅游产业规划,则在原收费标准基础上增加20%。

十六、咨询收费

1、咨询收费之从事各类规划咨询收费,工程类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咨询收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收费的30%记取。

3、专家咨询:教授级高工按5000元/工日记取,副高工按4000元/工日记取,工程师按3000元/工日记取。

十七、编制标书收费

1、编标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表书制定等服务项目。

2、编制标书收费按所编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收费。

十八、规划标底费的规定

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

2、规划标底费按照该项目规划设计收费的30-40%收取,不得低于30%,不符合规划标底费要求的招投标项目,各规划设计单位不得参加投标。

十九、电子文件收费

1、电子文件收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出院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方进行的收费行为。

2、电子文件收费标准按所规划项目设计费的10%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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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福建的一个流程外资编制城乡规划,请参考

本《补充规定》总工作时限50个工作日,只适用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每个环节的审批时间从材料齐备受理之日算起。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项目不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应向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办建设许可证。建筑方案审查范围:高层建筑

、大中型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0.5万平方米的生产性项目或建设用地超过1万平方米的项目、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建筑、某些特殊地段的建筑。较复杂需联审的方案10个工作日。初步设计审查只审大中型项目(含高层建筑)及重点项目;房地产项目以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设书申? 肓⑾睢? 各地市可按本《补充规定》再进一步细化,但总工作时限不得超过50个工作日。

具体操作如下:

一、工作步骤和时限

(一)选址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自己的投资意向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预审,在城市规划区内,同时按要求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现场踏勘、选址意见书发放、提出选址意见和总平面规划设计要点,10个工作日;用地预审3个工作日。

凡属甲、乙类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应征得消防监督部门的认可、同意。

(二)总平面设计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意见书后,向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项目建议书批复(房地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项目建议书合并批复)。同时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总平面设计,以及其外资编制城乡规划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环境影响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总平面设计

、环境影响报告编制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分别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行政部门、计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报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10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可行性研究报

告审批及总平面图会审、提出建筑红线和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分别为15个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7个工作日)

(三)方案设计阶段

外商投资企业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进行建筑方案设计,建筑方案设计完成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建筑方案审查,建筑方案审查7个工作日。

(四)初步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完成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计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初步设计审查(小型项目、技术简单项目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初步设计会审8个工作日。

(五)施工图设计阶段

初步设计审查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办建设用地批准手续(含基本农田审批)。建设用地批准后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拆迁手续,申请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基本农田使用许可证5个工作日,用地审批15个工作日,先期办理拆迁手续3个工作日。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向抗震、消防、人防、规划各专业部门报请施工图专项审核,各施工图专项审核和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各5个工作日。

(六)报建阶段

完成房屋拆迁和施工图专项审核后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施工许可证、向审计部门申请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独资项目免)。签发放样单、核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个工作日。核发施工许可证

3个工作日,审计2个工作日。

总工作日50 天。(见附表)

二、各审批环节应提交的资料:

(一)申请选址意见书

1、填写《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3、1∶500地形图。

(二)用地预审

1、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2、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报批项目建议书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选址意见书》及蓝线图;

3、《土地预审意见书》和《土地预约协议》;

4、企业名称核准通知(房地产项目及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5、由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地市计委转报批文;

6、同级房地产、旅游、文化等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房地产、文化、旅游等特种行业项目提供);

7、外商资信证明;

8、合作、合资中方资信证明。

(四)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填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公司成立批准文件、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3、选址范围的总平面图;

4、与原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

(五)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1、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下一级环保部门审查意见。

(六)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独资项目免)

1、投资意向或项目建议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附件。

(七)建筑方案审查

1、建筑方案设计图。

(八)初步设计审查

1、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规划总平面和建筑方案审查意见;

4、初步设计图和相关文件(含地下管线图)。

(九)建设用地审批

1、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

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文件;

3、经审查的总平面图;

4、年度投资计划;

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或土地部门签章的征地地形图;

6、征地协议及征地有关报表;

7、原土地权属证明;

8、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十)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市规划区外免)

1、《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表;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4、拆迁计划、安置方案;

5、拆迁房屋产权审查证明;

6、建设单位与拆迁单位签订的正式委托拆迁合同。

(十一)施工图专项审核

1、规划施工图专项审核

(1)施工图;

(2)绿化总平面施工图;

(3)初步设计批文。

2、抗震施工图专项审核

(1)工程地质报告;

(2)计算书复印件(24米以上建筑);

(3)施工图;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3、人防施工图专项审核

(1)初步设计批文;

(2)规划总平面图;

(3)施工图。

4、消防设计图审核

(1)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请表;

(2)初步设计批文;

(3)规划总平面图;

(4)施工图(含建施、结施、水施、电施、设施图)。

(十二)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2、各专业部门施工图审查意见

(十三)中方开工前资金审计

1、项目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及使用情况。

(十四)申请施工许可证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施工图专项审核意见;

3、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和用地界限图;

4、《房屋拆迁许可证》;

5、现场拆迁已满足施工需要。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外资编制城乡规划,规范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外资编制城乡规划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加强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外资编制城乡规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实施对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设立,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以及外资企业。

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服务,是指从事除城市总体规划以外的城市规划的编制、咨询活动。第四条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中国从事城市规划服务,必须依法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或者外资企业,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未取得《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资格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的初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除具备中国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外资编制城乡规划

(一)外方是在其所在国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或者专业技术人员;

(二)具有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以及相关工程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20人以上,其中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占全部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25%,城市规划、建筑、道路交通、园林绿化专业的外籍专业技术人员分别不少于1人;

(三)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装备和固定的工作场所。第七条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的,应当依法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的核准。第八条 申请人在取得拟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核准后,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

(二)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及企业设立方案(包括专业人员配备、技术装备计划和工作场所面积等);

(三)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和章程(其中外资企业只需提供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

(六)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七)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的企业注册登记证明、银行资信证明;

(九)外方投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学会、公证机构出具的从事城市规划服务经历及业绩的证明。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初审;初审同意后,报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将申请材料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申请人在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依法办理企业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