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经营范围怎样填
1 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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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专业队)的资质等级、条件、申请、审核等。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对从事森林、林木、经济林果的有害生物治理的防治公司(专业队)的管理。
2 有关术语解释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防治公司
指由单位、集体或个人组建,具有一定防治能力、技术水平和资金保障,经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核,在工商部门注册,专门从事或经营范围包括防治生产的企业或组织。
2.2 防治专业队
指单位、集体或个人组建,具有一定防治能力、技术水平,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核并备案登记,专门从事防治生产的相对稳定的防治团体或组织。
3 资质等级及条件
3.1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资质等级及条件
3.1.1 甲级公司
——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5年承担过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具有较强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历的林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5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10名以上;
—— 具有熟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产的熟练工人6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200千瓦,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10000亩/天;
—— 取得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3年以上,有良好业绩。
3.1.2 乙级公司
——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3年承担过暴发性或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和影响力;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历的林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5名以上;
—— 具有熟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产的熟练工人3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100千瓦,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5000亩/天;
—— 取得丙级资质后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2年以上,有良好业绩。
3.1.3 丙级公司
—— 持有法人营业执照,注册资金20万元人民币以上;近1年承担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经历的林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1名以上,林业中级技术职称人员3名以上;
—— 具有熟悉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生产的熟练工人2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30kw,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1000亩/天。
3.1.4 新成立公司
新成立的防治公司,在当地县级以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进行审查、办理工商登记后,可在承担审查部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一年后申请资质等级。
3.2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专业队资质等级及条件
3.2.1 一级防治专业队
—— 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登记审核3年以上,近2年承担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10千瓦,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1000亩/天;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2人以上,作业人员2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3.2.2 二级防治专业队
—— 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登记审核2年以上,近1年承担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经验收,工程质量合格;
—— 具有相应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取样、防治设备,其中防治器械总功率大于5千瓦,防治作业能力不低于500亩/天;
—— 具有从事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技术人员1人以上,作业人员10名以上;
—— 具有依据林业部门提供的工程规划、计划编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程设计、实施方案与工程费预算的能力。
3.2.3 三级防治专业队
—— 在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登记审核;
—— 防治器械总功率低于3千瓦,防治作业能力500亩/天;
—— 具有从事防治作业人员5名以上;
—— 具备安全使用农药、防治器械能力。
4 资质申请
4.1 资质申请表申领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公司(专业队)资质申请表由资质申报单位(人)到申请单位(人)所在地县、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机构领取,并按要求填报(见附表)。
4.2 申报资质需提供的材料
—— 防治公司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防治专业队为专业队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公司法人代表和工程技术、财务负责人的有关证件复印件;
—— 公司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专业人员明细表,聘任合同复印件及技术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
—— 主要设备清单;
—— 公司业绩证明等。
5 资质审定
5.1 资质审定
5.1.1 甲级防治公司审定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查,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初审,国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定,颁发资质证书。
5.1.2 乙级防治公司审定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查,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初审,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报国家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备案。
5.1.3 丙级防治公司审定
由申请单位所在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查,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报省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备案。
5.1.4 防治专业队审定
各级防治专业队由申请单位(人)所在地县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审定,颁发资质证书,报市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管理机构备案。
5.2 资质调整
防治资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评定一次,符合晋级条件的,重新颁发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降级或取消资质。
6 各级防治公司(专业队)业务范围
—— 甲级防治公司,可投标和独立承担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各类作业任务;
—— 乙级防治公司,可投标和独立承担不大于200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 丙级防治公司,可投标和独立承担不大于100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 一级防治专业队,可投标和承担不大于20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 二级防治专业队,可投标和承担不大于10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 三级防治专业队,可投标和承担小于5000亩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作业任务。
林业资质甲乙丙承担工作任务的区别
主要的区别在于人数、资金。
1、林业鉴定机构丙级和乙级,以及甲级单位,鉴定采用的法律法规、政策是相同的;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是一致的。
2、林业鉴定机构在注册资金上的区别:一般情况下各省规定丙级单位注册资金不能少于20万元;乙级单位注册资金不能少于50万元;甲级单位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
3、林业鉴定机构在人员组成上的区别:各省规定不一样,正常情况下丙级单位5人-10人;乙级单位10人-20人;甲级单位20人以上。
4、林业鉴定机构在业务区域范围上的区别:丙级单位业务区域范围是所在的市(地区、自治州)之内;乙级单位业务区域范围是所在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甲级单位业务区域范围是全国各地。
林业检验机构管理办法废止后怎么办
2007年11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4号 2015年4月30日国家林业局令第37号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
(二)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拟申请检验检测的产品及其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评估等;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林业质检机构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林业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三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授权标识。
第十五条 林业质检机构对在检验检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
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
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
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林业质检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 林业质检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作为一家第三方质检机构,主要是服务于哪些领域呢?
第三方检测机构又称公正检验,指两个相互联系的主体之外的某个客体,我们把它叫作第三方。第三方可以是和两个主体有联系,也可以是独立于两个主体之外,是由处于买卖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如专职监督检验机构),以公正、权威的非当事人身份,根据有关法律、标准或合同所进行的商品检验活动。独立第三方检测企业的存在有着其自己特别的意义,既是政府监管的有效补充,帮助政府摆脱“信任危机”,又能为产业转型升级提供支持,为产业的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服务平台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国际贸易壁垒的加剧,我国第三方检测行业快速发展。
拥有CMA检测资质的机构,可以做食品检测,食品药品检验,饮用水检测,自来水检测,井水检测领域等组成,并可提供检测分析数据,出具报告具有法律效力。
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林业局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质检机构,是指经国家林业局批准设立的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机构。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法负责监督和指导林业质检机构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第五条 申请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
(一)具备《国家林业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机构基本条件》要求的机构与人员、仪器设备、设施与环境和质量体系等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
(二)具有与从事林业产品质量检验检测相适应的资金林业质检机构资质经营范围;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申请材料:
(一)设立林业质检机构申请书。
(二)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专业人员构成、仪器设备和设施、资质、资金来源、拟申请检验检测的产品及其标准、检验检测能力评估等。
(三)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收到林业质检机构设立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第八条 国家林业局作出本办法规定的行政许可,需要组织专家现场评审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通知书》,将专家评审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现场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期限内。第九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出具《国家林业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者《国家林业局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
国家林业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颁发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并予以公告。第十条 在法定期限内不能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经国家林业局负责人批准,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法定期限届满前5日办理《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林业质检机构需要变更检验检测范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第十二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需要延续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有效期的,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书面申请,国家林业局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第十三条 林业质检机构授权证书依法被撤销或者注销的,国家林业局应当及时予以公告。第十四条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在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国家林业局规定的授权标识。第十五条 林业质检机构对在检验检测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因泄密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不得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第十六条 未经国家林业局批准的其他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国家林业局”、“中国(或全国)林业”等易与林业质检机构相混淆的字样。第十七条 国家林业局应当对林业质检机构从事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林业质检机构应当如实提供国家林业局要求的有关材料和情况。第十八条 国家林业局有关工作人员在实施林业质检机构审批的行政许可行为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九条 林业质检机构接受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委托提供林业产品检验检测服务,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林业质检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检验检测中,伪造、变造检验检测结果的,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5日公布的《林业部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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