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始地貌图由哪家单位出

原始地貌图由项目法人、招标人或建设单位提供。原始地貌图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有测绘资质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的测绘单位负责绘制。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能否同一机构

建设工程规划放线验线不可以同一机构。因为不是一个单位委托的,行使的工作职责不同。建设工程规划放线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出具符合要求的放线成果。验线管理分为两步实施:规划放线成果验线及工程基础±0.00规划核实,由市城乡规划局委托具有资质并经考核确认的测绘单位实施。对承担建设工程放线、验线工作的测绘单位考核办法,由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制定并实施。

2018年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2018年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

关于公开征求《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长沙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对《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为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立法质量,现将《长沙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草案)》全文刊登,广泛征求我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8月5日前寄送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委或者发电子邮件至392802270@qq.com。

联系人:武玉霞联系电话:88668556(兼传真)

邮政编码:410013地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7月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规范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行为,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市区范围内地下管线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信息及档案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工业、电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以及用于敷设上述管线的综合管廊。

第三条【基本原则】地下管线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管理体制】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地下管线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的综合管理。

发改、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文广新、城管、规划、安监、质监、人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下管线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职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地下管线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运行安全。

第六条【技术使用】鼓励和支持地下管线智能化管理的研究,鼓励新技术、新材料在地下管线设计、建设及管理领域的推广应用。

第七条【财政支持】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地下管线规划的要求,完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地下管线管理资金,加大对地下管线管理的投入。

第八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侵占、盗窃地下管线。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前款行为以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维护地下管线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管线综合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地下管线综合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

电力、燃气、通信、给排水等专项规划(包含地下管线内容)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各类专项规划的内容应当相互衔接,符合总体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含地下管线内容)应当作为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规划的重要内容。

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应当包括地下管线的建设区域、管线种类、铺设方式、规模及布局等内容。

第十条【管线工程建设程序】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立项、可研批复、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竣工验收等手续。

第十一条【管线建设年度计划】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实施年度计划管理。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统筹编制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时,应当征求地下管线相关管理部门及权属单位的意见。

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调整。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报,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因地下管线应急抢修等原因实施的地下管线工程,不能纳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后书面报告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管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安排项目建设,未列入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建设资质】承担地下管线工程测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第十四条【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报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地下管线工程规划方案应当包含地下管线的容量、管径、位置、走向和主要控制点标高等内容。

第十五条【规划许可】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与道路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现状调查】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前,应当通过查询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咨询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现场探测等方式查明既有管线等地下设施现状。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开展现状调查时,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地下管线综合设计】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组织编制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管线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迁改工程,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委托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下管线综合设计。

第十八条【施工许可】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可以由道路建设单位到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并申请办理;因市政项目建设(道路建设除外)引起的地下管线永久性迁改的,由市政项目建设单位一并申请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配合。

单独建设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放线要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依据管线规划审批要求进行放线,并将放线结果反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道路建设单位应当统筹城市道路和管线工程建设,合理安排施工时序和工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服从道路建设单位的统筹安排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覆土前测量】地下管线工程在覆土前,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测量图,并记录地下管线类别、材质、管径等基本属性特征信息。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将前款规定的测量成果报送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未报送的,不得组织下道工序的建设。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及时进行地下管线覆土前的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

第二十二条【规划核实】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完工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竣工验收】单独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地下管线工程的竣工验收。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并及时向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移交。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义务】建设单位在既有地下管线区域内建设,应当加强地下管线的保护,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保护协议,并督促施工、监理单位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在城市道路上占道挖掘的,建设单位应当先查明施工区域内的既有管线情况,制定管线保护措施,并按相关规定办理占道挖掘手续。

第三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五条【运行维护主体】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地下管线的运行维护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地下管线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二)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风险管理体系;

(四)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后,按照应急预案实施抢修,并向市城乡建设及相应主管部门报告;

(五)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及时更新并报送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禁止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地下管线安全的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建设建(构)筑物;

(二)擅自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钻探、爆破、机械挖掘、种植深根植物等;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安全警示标识;

(四)向地下管线井(室)内倾倒垃圾、建筑泥浆等,排放腐蚀性废弃物;

(五)堆放易燃、易爆或者有腐蚀性的物品;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管线接驳】建设单位在接驳地下管线前,应当书面告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废弃处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及时处置,消除安全隐患,同时报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信息及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综合信息平台】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遵循资源整合、标准统一、及时准确、综合利用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三十条【信息收集】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收集,并提交至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三十一条【档案报送】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长沙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档案。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既有的地下管线信息数据按相关标准和要求报送至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信息查询及保密】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和应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事业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阅本单位报送的地下管线工程信息,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第五章综合管廊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三条【建设区域】城市新区、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旧城区应当结合地铁建设、道路整治、棚户区改造、河道治理等,逐步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综合管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要求,并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需求。

第三十四条【入廊管理】凡建有综合管廊的区域,规划入廊的各类地下管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全部入廊,综合管廊以外区域不得建设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有关单位应当做好地下管线入廊工作。

对于已规划入廊的地下管线,在综合管廊以外的位置进行建设的,发改、规划、建设、城管等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五条【综合管廊使用】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向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缴纳入廊费和综合管廊日常维护费,有偿使用费用标准依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单位在运营期间不能通过收费弥补成本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贴。

第三十六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义务】综合管廊运营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及附属设施的维护管理,履行以下义务:

(一)养护和维修综合管廊共用设施设备,保障正常运转;

(二)配备相应的建筑、机电、给排水等专业技术人员,建立值班、检查、档案资料等维护管理制度;

(三)建立安全监控系统,制定安全保障制度;

(四)统筹协调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日常维护管理,配合和协助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巡查、养护和维修;

(五)保持综合管廊整洁,照明和通风良好;

(六)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险情时采取紧急措施,及时通知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进行抢修,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

(七)保障综合管廊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义务】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管线的设施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程使用和维护管线;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编制实施综合管廊内管线维护和巡查计划,并接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施工时对综合管廊及综合管廊内管线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四)在综合管廊内实施明火作业时,应当取得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同意,施工方案应当符合消防要求;

(五)制定管线应急预案,并报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备案;

(六)保障入廊管线安全运行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安全保护区】综合管廊周边区域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并设置相关标识。在安全保护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由从事活动的单位会同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一)爆破;

(二)挖掘城市道路、公路;

(三)打桩或者进行顶进作业;

(四)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

(五)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六)其他可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

安全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九条【人员管理】进入综合管廊施工、巡检、维修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的管理,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确保综合管廊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应当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建立和维护综合管廊信息系统。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综合管廊信息系统纳入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

第四十一条【衔接规定】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信息及档案等管理活动,本章未作规定的,按其他章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行政管理主体法律责任】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未制定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或者未按照年度计划执行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未按规定督促地下管线建设单位进行覆土前测量和进行规划核实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未履行地下管线综合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维护、管理职责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未按照规划建设综合管廊的;

(五)违反本条例相关规定,其他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覆土前测量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未进行跟踪测量和竣工测量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覆土前测量后,未按规定报送测量数据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罚款。

因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交的地下管线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由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禁止行为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影响地下管线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不入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应当按规划纳入综合管廊而不进入,在综合管廊外进行建设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综合管廊运营单位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提供施工安全保护方案的,由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其他情形】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例外情形】国防管线、军事禁区及军事管理区内的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等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地下管线不适用本条例。

第五十条【参照执行】宁乡县、浏阳市、长沙县地下管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十一条【实施日期】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自然资源部发文规范测绘地理信息安全 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

易车讯 8月30日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关于促进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维护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的通知》。通知明确目前已在提供智能网联汽车售后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存在向境外传输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行为或计划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等,在此之前应停止数据境外传输行为。

通知指出,当前智能网联汽车(包括智能汽车、网约车、智能公交以及移动智能配送装置等)新业态迅猛发展,为方便出行、减少污染、改善交通提供了有效的解决方案,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同时其运行和服务高度依赖实时的高精度坐标、高清影像等数据支持。为统筹发展与安全,在守牢安全底线的前提下,积极扶持智能网联汽车新技术、新业态的发展,扩大内需、促进消费,通知就测绘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和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适用与执行问题进行明确。

一、智能网联汽车安装或集成了卫星导航定位接收模块、惯性测量单元、摄像头、激光雷达等传感器后,在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的测绘活动,应当依照测绘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规范和管理。

各类车载传感器以及智能网联汽车的制造、集成、销售等,不属于法定的测绘活动。

二、对智能网联汽车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产生的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是测绘活动的行为主体,应遵守相关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从当前市场运行的情况看,数据的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者大多为车企、服务商及部分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而仅获得辅助驾驶等服务的智能网联汽车驾乘人员,不属于有关测绘活动的行为人。

三、需要从事相关数据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车企、服务商及智能驾驶软件提供商等,属于内资企业的,应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测绘活动,由被委托的测绘资质单位承担收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业务及提供地理信息服务与支持。

四、根据《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1年版)》的规定,地面移动测量、导航电子地图编制等属外资禁入领域。取得这些专业类别测绘资质的内资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五、目前已在提供智能网联汽车售后和运营服务的企业,存在向境外传输相关空间坐标、影像、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测绘地理信息数据行为或计划的,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等,在此之前应停止数据境外传输行为。同时按照本通知第三条要求,尽快申办导航电子地图制作等测绘资质,或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

六、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提升行政效率,为相关企业申办测绘资质、使用基础测绘成果、导航电子地图送审以及政策咨询等提供便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切实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新业态发展中涉及测绘活动及测绘地理信息数据的监督管理,强化与有关部门的协同与信息通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促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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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新房交房需要什么机关部门验收?

开发商在交房前需要验收的整个流程

一般情况下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开发商也就是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施工完毕后可以组织各项验收,主要有以下一些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开展

一、竣工五方主体质量验收:施工单位先将竣工资料做好,先进行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组织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五方主体对所建房屋进行质量验收。

二、质监站验收:由地方质监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到质监站的全部竣工资料包括五方主体验收合格证明文件进行资料检查,之后在认为资料合格的情况下,可以约定时间对建设单位所建房屋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质监部门将会在几个工作日之内将资料提交到建委,建设单位在建委处领取《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每个单体5份,三正两副。

三、专项验收:主要有规划、绿化、消防、环保、交警、防雷、人防、卫生、土地复核验收,下面分项介绍:

1、规划验收:施工完成后,勘测院对所建房屋进行竣工测量,对照规划报批图纸,查看有无与规划报批不一致问题,若无,则由规划部门发放《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2、绿化验收: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绿地测量单位,对所建房屋的绿地率进行复核,与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核对,若没有问题,则发放《绿化审查意见书》。

3、消防验收:所建房屋通上正式水、正式电之后,由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联动调试,若无问题,先进行消防试水,试水通过后,报消防验收部门备案并抽签验收(杭州2009年5月1日起抽签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消防验收意见书》。

4、环保验收:应首先完成排水接管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申请,卫生验收,验收后发放《“三同时”验收意见》。

5、交警验收:施工单位完成车位和标志标线的施工后报交警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交警验收意见》。

6、防雷验收:项目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防雷检测机构对所建房屋进行防雷测试,测试通过后,将测试报告和其他资料交由当地气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防雷验收合格证书》。

7、人防验收:地下室完成后,建设单位将需要验收的资料整理好提交到人防办,现场验收合格后,发放《人防工程验收意见》、《平时使用证》、人防红线图(房屋测绘用)。

8、卫生验收:办理好排水接管审批手续、排污许可证后,可办理卫生验收,验收合格后发放《卫生验收意见》。

9、土地复核验收:房产测绘正式成果取得后,委托有资质的土地测绘单位进行土地测绘,后由国土资源局进行土地复核验收。

四、资料归档:将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全部资料和绿化、交警、防雷、人防、卫生验收证明文件交由档案馆归档,归档合格后发放《归档合格证书》。

五、竣工验收备案:将备案需要提交的资料整理好,包括《归档合格证书》、规划、消防、环保验收证明文件、《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交到建委,几个工作日后便可以取得经建委盖章的《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六、房产测绘正式成果:规划验收合格证和人防红线图是必备材料。

七、物业管理用房、社区配套用房确认:物业管理用房在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多层35元/㎡,高层65元/㎡)和工程保修金(造价2%)后可以在房管局进行移交确认(地上建筑面积3‰物业管理用房,地上建筑面积4‰物业经营用房),社区配套用房(30㎡/百户)和当地街道进行移交。

八、各专业管线专项确认:对工程实施期间的自来水、电力、燃气、邮政、电信、数字电视、网通进行确认,要求各家管线实施单位填写《分项确认书》,并盖章。

九、配套公建验收:完成以上全部工作后,可以进行配套公建验收,由建委组织房管、街道、建设单位、城管办、物业公司进行配套公建验收,验收完成后街道、城管办、物业公司、房管填写《分项确认意见》。

十、房产初始登记:完成以上全部工作后,可在房管局进行房产初始登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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