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分异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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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290-2005

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

2005-06-28 发布 2005-08-01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DB11/290-2005

目 次

前言 I

引言 II

1 范围 1

2 术语和定义 1

3 抚育原则 6

4 抚育对象 8

5 林木分级 9

6 抚育方法 10

7 森林抚育调查设计与施工 13

8 抚育质量核查 16

附录A 18

附录B 19

附录C 20

参考文献 21

DB11/290-2005

前言

为适应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的需要,提高森林抚育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在国标GB/T 15781—1995基础上,结合北京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实际编制而成。主要定义采用国标GB/T 15781—1995定义。

本标准附录A、B、C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林业局提出,由北京市林业局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林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甘敬、杜鹏志、徐程扬、蔡宝军、王继兴、

闫学强。

DB11/290-2005

引言

北京市的生态公益林中,中幼龄林的面积为37.2万公顷,占现有林地总面积的81.8%以上,而且仍在逐步扩大。这些森林正处在生长发育的关键阶段,及时而合理的抚育是改善林分环境的主要措施,对提高造林保存率,促进林木的生长,以改善首都的生态环境,为市民提供优美的生活环境,更好地发挥森林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是林业建设的一项重点工程,必须统一技术标准,严格按照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切实保证抚育作业质量。为使我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工作科学、健康、有序开展,编制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地方标准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非常重要。

DB11/290-2005

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抚育对象、抚育方法、调查设计与施工、核查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山区生态公益林的抚育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生态)公益林 non-commercial forest

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GB/T18337.1—2001,定义2.1]

2.2

天然次生林 secondary forest

原始林或人工林,经人为的或自然的因素破坏之后,未经人为的合理经营,借助自然力量恢复起来的一种天然林。

2.3

飞播林 Aerial seeding stand

用飞机撒播种子造林方法形成的森林。

2.4

人工林 plantation

用植苗、播种、扦插和其他各种人工方法培育的森林。

[GB/T15781—1995,术语2.3]

2.5

风景林 handscape forest

以满足人类生态需求,美化环境为主要目的,分布在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度假区、滑雪场、狩猎场、城市公园、乡村公园及游览场所内的森林。有各种风景设施。

2.6

混交林 mixed forest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树种组成的林分。任一树种在林内所占的比例均不足65%,而且能够较长时间形成稳定的群体的林分。

2.7

中幼林 young-middle aged forest

幼龄林和中龄林的统称。幼龄林是森林生长发育的幼年阶段,通常指Ⅰ龄级或Ⅱ龄级的林分;中龄林也叫壮龄林,指林龄为Ⅲ龄级至不超过Ⅳ龄级的林分。

2.8

主要树种 main species

混交林中符合经营要求的居于主要地位的树种。

2.9

伴生树种 accompanying species

混交林中居于从属地位,陪伴和促进主要树种生长的树种。

2.10

自由木free tree

在天然林中,散生于林层上方,树冠庞大的林木。

2.11

林分 stand

在林木起源、林相、树种组成、年龄、地位级、疏密度、林型等内部特征相同的一个群落,并与相邻群落有所区别的一片森林。

2.12

林龄 stand age

林分中林木的平均年龄。

2.13

立地site

林地上影响林木生长发育的自然环境因子的综合。

2.14

蓄积量 volume

单位面积林地上所有活立木材积的总和,以m3为单位。

2.15

郁闭度 crown density

林分中树冠彼此连接的程度。以林分整个乔木树冠的垂直投影面积与此林地总面积的比值来表示。

2.16

林分密度 stand density

单位面积林地上活立木的株数。

2.17

林窗 gap

直接处于林冠空隙下,仍保持森林环境特点、面积在25m2以上的空地面积。

[GB/T 18337.1—2001,定义2.18]

2.18

林层 storey

林分中,林木构成的层次。

2.19

林木分化 differentiatian of tree form in even-aged stand

林木在树种相同、年龄相同、立地条件一致的地段上,高矮、粗细和生活力方面随着森林生长发育而表现出来的差异。如某个地段上,平均树高为1,则最高的1.2,最矮的为0.8;同样,如果平均树干胸高直径为1,则最大的为1.7,最小的0.5。林木分化的程度,因其自身的遗传性及环境特点而异。

2.20

生长季 growing season

在某一确定地区一年中适合植物生长的时期。

2.21

生态交错区 ecotone

生态交错区又称群落交错区或生态过渡带,是两个或多个生态地带之间(或群落之间)的过渡区域。如森林和草原之间有一森林草原地带,两个不同森林类型之间或两个草本群落之间也都存在交错区。生态交错区的形状与大小各不相同。过渡带有的宽,有的窄;有的是逐渐过渡的,有的变化突然。群落的边缘有的是持久性的,有的在不断变化。

2.22

生物多样性 bio-diversity

单位空间或地段内生物物种的多样化程度。包括所有的植物、动物、微生物种类,可用单位调查空间或地段上所有物种的种类数表示。

2.23

食物链 food chain

物种之间通过相互攫食而行成的连锁关系。

2.24

中幼林抚育 young-middled aged forest tending

在幼龄林和中龄林阶段根据林分发育、自然稀疏规律及森林培育目标,在林分中适时采取割灌(草)扩埯、定株、间伐、修枝等人为干预措施,调整树种组成和林分密度,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条件,促进保留木生长所采取的营林措施的总称。

2.25

定株 singling

在幼林中,按照合理的密度保留一定林木的抚育作业。

2.26

修枝 pruning

又称人工修枝。人为地剪去树冠下部的枯枝及部分活枝。剪去树干上部分活枝的措施称为绿修;剪去树干下部枯枝的措施称为干修。

2.27

卫生伐sanitation cutting

为改善森林的卫生状况、促进林木健康生长而进行的采伐。

2.28

生态疏伐 ecological thinning

为使森林形成林冠梯级郁闭,林内大、中、小立木都能直接接受阳光,诱导形成复层异龄林,增强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防护功能而进行的一种综合抚育方法。

[GB/18337.1—2001,定义2.20]

2.29

景观疏伐 thinning for landscape impoving

对风景林按森林美学的原理,改造或塑造森林景观,创造自然景观异质性的一种抚育方法。

[GB/18337.1—2001,定义2.21]

2.30

抚育采伐标准地 thinning plot

为抚育采伐作业设计或科学研究、检查抚育效果提供依据的一定面积的森林地段。它能够反映待测林地的平均指标,是整个林分的缩影,通过它可以获得林分的各种数量和质量指标。有临时标准地和固定标准地之分。后者有不进行采伐的对照区。

2.31

疏伐强度 thinning intensity

砍伐和保留林木的程度。常用采伐木的蓄积(或株数)占小班蓄积(或总株数)的百分率表示。合理的强度取决于经营目的、树种的生物学特性以及经济条件。一般根据森林的生长与立木之间的数量关系,在不同的生长阶段按照合理的密度确定。确定合理的强度可依据蓄积、最适株数、郁闭度等方法。

3 抚育原则

总原则是“留优去劣,留强去弱,分布均匀,疏密适度”。

3.1 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原则

3.1.1 保留林分中不影响主要树种生长的乔、灌、草,促进林分发育为复层林,保持森林的近自然状态,给林中鸟、兽提供生息繁衍的场所;保留桑树、构树、欧李、悬钩子、山楂、杜梨、栎类等乔灌木,以维护鸟类、小兽类的食物链;

3.1.2 保护森林中珍贵的动物和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

3.1.3 保护天然更新的实生幼树,促进林分发展成异龄林;

3.1.4 林中空地和林窗是重要的生态交错区,要尽可能地保留其自然植被。

3.2 注重景观效果的原则

3.2.1 保留林分中有观赏价值的“春花秋叶”的乔灌木,如山桃、山杏、黄栌、杜鹃等;

3.2.2 在保证林分健康的条件下,保留观赏价值高的自由木,以及生长奇特的多头树、畸形树、寄生树等特形树,使其成为林中景观。

3.3 注重树种配置的原则

在人工纯林中应尽可能保留天然次生树种,不应将混交林伐为纯林。

4 抚育对象

4.1 防护林

目的树种多,抚育不会造成水土流失和沙化的防护林,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抚育对象。

——郁闭度0.8以上,林木分化明显,林下植被受光困难的林分;

——遭受病虫、火灾、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受害木达到10%以上的林分;

4.2 特种用途林

抚育不会造成特种功能降低,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列为抚育对象。

——密度过大,竞争激烈,林木分化明显,影响人们审美和风景游憩需求的林分;

——生长发育不良已不符合特定主导功能的林分;

——遭受病虫、火灾、雪压、风折等严重自然灾害,受害木达到5%以上的林分;

——出于观赏目的需要改变群落结构与组成的林分。

4.3暂缓或有限制地进行抚育的森林

4.3.1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森林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抚育,缓冲区原则上不进行抚育,试验区的森林只进行卫生伐,在试验区内按试验设计进行抚育。

4.3.2 山体坡度36°以上或土层瘠薄、岩石裸露,生态环境极端脆弱的林分,一般不进行抚育间伐;

4.3.3 国家级森林公园,除林分过密和景观改造等情况外,一般不进行抚育间伐;

4.3.4 国防林和环境保护林只进行卫生伐。

5 林木分级

5.1 人工林及天然次生林中的单层同龄纯林林木分为5级:

林木分级是确定间伐木的重要依据。根据林木的生长、受光情况及在林分中所处的位置,将林木分为五级。

Ⅰ级木—优势木。树高最高,胸径最大,树冠处于主林层之上,几乎不被挤压。

Ⅱ级木—亚优势木。胸径、树高仅次于优势木,树冠形成林冠层的平均高度,侧方多少会受到挤压。

Ⅲ级木—中等木。胸径、树高均为中等,树冠能伸到主林层,但侧方受挤压。

Ⅳ级木—被压木。树干纤细,树冠窄小且偏冠,处于主林层之下或只有树梢能达到主林层。

Ⅴ级木—濒死木、枯死木。处于主林层之下,生长衰弱,接近死亡或已经死亡。

5.2 天然混交林或复层林林木分为3级:

优良木—树干圆满通直,天然整枝良好,树冠发育正常,生长旺盛,有培育前途的林木。

辅助木—有利于促进优良木天然整枝和形成良好干形的,对土壤有保护和改良作用的及伐除后即可能出现林窗或林中空地的林木。

有害木—枯立木、濒死木、罹死木、被压木以及妨碍优良木与辅助木生长的林木。

6 抚育方法

6.1主要内容

幼林抚育可分为割灌(扩埯草)、定株(间苗)、修枝、补植等经营管理措施;中林间伐是指以生态疏伐、景观疏伐为主的森林经营管理措施。林龄组的划分标准,执行附录A。

6.2 抚育措施

6.2.1 割灌(草)扩埯

当幼树受周围的灌草遮蔽、盖压而影响生长时,需割除幼树周边1m2左右范围的灌木、杂草,为便于集水,同时进行培埂、扩埯,以促进幼树的正常生长发育。适用于幼林。

6.2.2 定株抚育

在幼林出现明显营养空间竞争前进行定株抚育。伐除过密的幼树,同时对稀疏地段补植目的树种。定株一般分2~3次进行。对封山育林和飞播造林形成的幼林必须进行定株抚育。

人工林定株,造林密度(株数/单位面积)设计合理的,每个种植点(穴)有多株幼树者,根据林木生长状况进行定株,每个种植点(穴)保留1株;株行距太小者,需按照合理密度进行定株,每667m2视具体情况保留70~150株,且分布要均匀。

天然次生林定株,阔叶树种胸径大于等于6cm的,每667m2视具体情况保留70~150株,且分布要均匀;胸径小于6cm的阔叶树萌生丛,每667m2视具体情况保留150株以上,且分布要均匀。

飞播林定株,树高小于2米的苗木每667m2视具体情况保留150~440株以上,树高大于等于2米的苗木每667m2保留70株以上,且分布要均匀。

6.2.3 补植

主要适用于林相残破的林分,根据林分内林隙的大小与分布特点,采用均匀补植或局部补植的方式,补植后形成不同树种或不同起源镶嵌分布的混交群落。针叶树纯林或以针叶树为主的林分,补植阔叶树种;阔叶树纯林,补植针叶树种或与其不同的阔叶树种,以形成不同树种的混交林。经补植的林分,树种不能少于2个,且一个树种的比例不能超过65%。种植密度参见附录B。

6.2.4 修枝

剪去树冠下部已枯死、濒临枯死的枝条。修枝措施主要适用于中龄林。

6.2.4.1目的

消除死节,减少活节,加大树干饱满度,提高观赏和防护功能;改善林内通风和光照状况,促进林木生长,减少树干火、雪压和风害的发生程度,防止病虫害发生。

6.2.4.2开始期

林分郁闭,树干下部出现枯枝后开始。

6.2.4.3间隔期

针叶树在前一次修枝后出现两轮枯枝时再行修剪;阔叶树的间隔期一般为3年。

6.2.4.4季节

一般树种以冬末春初为宜。有些萌芽力很强的树种和冬春修枝会形成严重伤流的树种,宜在树木生长旺盛季节进行修枝。

6.2.4.5方法

修枝分为干修和绿修两种;针叶树多进行干修,阔叶树多进行绿修。

修枝采用平切法(贴近树干修枝),要求切口平滑,不撕裂树皮。

6.2.4.6强度

幼龄阔叶树和针叶树不超过树高的三分之一;中龄阔叶树不超过树高的二分之一。

6.2.5 生态疏伐

6.2.5.1 适用条件

山体坡度小于25度、土层深厚、立地条件好,郁闭度大或密度大的林分。

6.2.5.2 伐除木选择

一般要伐除枯倒木、濒死木(Ⅴ级木)、和被压木(Ⅳ级木),保留优势木、亚优势木、中等木和适量的灌木、藤蔓与草本;对于过密的林分,还应考虑适量伐除部分中等木(Ⅲ级木)。同时,应注意保留林缘木、林界木和孤立木。对复层林要根据林木生物学特性,注意各林层的合理分布。

6.2.5.3 疏伐强度

一次生态疏伐强度不超过蓄积(或总株数)的15~20%,伐后郁闭度应保留在 0.6~0.7。飞播林首次疏伐后郁闭度应控制在0.7~0.8。

天然次生林生态疏伐强度,用面积单位立木株数作为控制指标。立地条件好的地段保留株数要适当小些,反之则大些。适宜保留密度执行附录C。

6.2.6 景观疏伐

风景林按森林美学原理和不同的景观特点进行景观疏伐,改造或塑造新的景观,创造自然景观的异质性,提高林分的可及度,维护生物多样性,提高旅游和观赏价值。

6.2.7 卫生伐

坡度小于25度的风景林可进行卫生伐,伐除病腐木、枯立木等严重影响森林培育目的的林木。

7 森林抚育调查设计与施工

7.1 抚育作业设计资质

抚育作业设计应由具备林业调查设计资格的单位承担或由林业主管部门授权基层单位承担。

7.2 设计文件编制

以市属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乡镇(县属国有林场)等为单位编制。

中幼龄林抚育作业要分轻重缓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优先安排最急需抚育管理的重点地区的林分。

7.3 调查设计内容与施工

7.3.1 作业区区划

按经营目的、树种、起源、林龄、立地等因子将作业区区划为不同类型小班,测算汇总出面积。

7.3.2 标准地设置

7.3.2.1 以作业小班为单位设置标准地;

7.3.2.2 标准地数量、大小和形状

每小班设置1~3块典型标准地,每块标准地面积不小于300m2;标准地应均匀分布在作业小班内,对小班内林分的不同情况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标准地的形状一般要设计为长方形或正方形,以便于生产操作;

7.3.2.3 绘图和标号

将标准地内各林木的位置绘在坐标纸上,并进行林木编号和每木检尺,测定树高(H)和胸径(D)。

7.3.2.4 间伐量计算

计算标准地的伐前、伐后郁闭度;根据林木分级和间伐木选择的原则,结合现场每木调查情况,在标准地林木位置图上确定伐除木,计算伐除木株数和蓄积,利用伐前和伐后的数据,计算间伐强度(株数强度、蓄积强度和伐后郁闭度)。

株数强度:

D=a÷A×100%

D—株数强度

a—间伐林木株数

A—标准地林木总株数

蓄积强度:

G=v÷u×100%

G—蓄积强度

v—间伐林木蓄积量

u—标准地林木总蓄积量

郁闭度强度:

q=p÷s

q—伐后郁闭度

p—保留木树冠投影面积

s—标准地面积

7.4 编写调查设计施工说明书

调查设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设计的依据和原则、作业设计地区的基本情况、标准地调查表、林木位置图、抚育间伐作业区划图、抚育的技术措施、抚育作业施工安排、人员组织。对松属类林分的抚育间伐,区县森林病虫害防治部门应提出预防意见,加强对危险性病虫害的监测。

7.5 施工技术要求

7.5.1 先标号后砍伐

由设计技术人员对间伐木进行双标号(也称间伐号树),即胸号和地号,然后由施工人员按标号砍伐施工。

7.5.2 间伐作业注意事项

按照由山下向山上的顺序进行间伐作业;

伐桩高度不得超过5cm;

不得损伤保留木。

7.5.3 抚育剩余物清理和伐桩处理

抚育剩余物的清理方式可多样化。主要景区应及时将间伐木及大小枝桠清出林地外,保持间伐迹地清洁整齐,有条件的情况下,提倡将剩余物进行机械粉碎后撒盖于林内,加快其腐烂;以防护为主的林分可堆积任其腐朽。

对松属类林分的伐根进行覆土处理,以免因松脂气味诱集红脂大小蠹,危害健康的林木。

7.5.4 抚育间伐的监督检查

技术人员要现场带工,严格按照批准的抚育间伐设计方案进行作业。

8 抚育质量核查

8.1核查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其审批、审核的抚育设计及其施工质量组织专人进行抽样检查和验收。检验合格的单位要发给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的单位要限期返工,直到合格方能发证。

设计质量检查的抽样比为原测量标准地数的5~10%,小班面积的1~5%。现场核实标准地的测树因子、抚育作业设计等项目。

施工质量检查验收按照作业设计小班进行。林分因子采用机械抽样方法现地实测,实测样地的最小面积不得小于200m2,每小班的实测样地数3块以上,样地累计面积不得低于作业面积1%。

8.2中林间伐核查

8.2.1 林分郁闭度降低,不小于0.2。

林分抚育后郁闭度在0.6~0.7范围内;或不低于0.7。

8.2.2 按照“留优去劣、留强去弱、分布均匀、疏密适度”的原则,伐除Ⅳ级和Ⅴ级木。

8.2.3 混交林伐后能保持原混交树种组成。

8.2.4 纯林和混交林伐后能保留天然侵入种和特色灌木草本。

8.2.5 间伐木的伐桩低于5厘米,伐桩上应标有地号。

8.2.6 抚育剩余物清理得当(粉碎、平铺、归堆),松类伐根覆土处理。

8.3 修枝核查

8.3.1修枝强度符合标准

阔叶树幼龄林、针叶树修枝不超过树高的1/3;阔叶树中龄阔叶林修枝不超过树高的1/2;风景林要剪除林冠下全部干死枝条。

8.3.2 修枝切口平滑,无撕裂树皮现象。

8.3.3 修枝季节适宜,无伤流现象发生。

8.4 割灌(草)扩埯核查

幼树不被灌草盖压,通风透光,幼树周边环境整齐,1 m2范围内草灌清除干净;培埂要夯实、扩埯要开口向上,以便于集水。

8.5 幼树定株核查

8.5.1 各种林分按保留密度定株。

人工林保留70~150株/667m2;天然次生林保留150~330株/667m2。

8.5.2 每个种植穴保留1株幼树;飞播林定株,按照树高2米以下的苗木每667m2保留150~440株,树高2米以上的苗木每667m2保留70株以上的标准进行定株。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森林龄级、龄组划分标准表

单位:年

树 种 起源 龄级年限 林龄组的划分 主伐年龄

幼龄林 中龄林 近熟林 成熟林 过熟林

侧 柏 天然 20年 1-60 61-100 101-120 121-160 ≥161年 ≥121年

人工 20年 1-40 41-60 61—80 81-120 ≥121年 ≥81年

落 叶 松 天然 20年 1-40 41-60 61—80 81—120 ≥141年 ≥81年

人工 10年 1-20 21-30 31—40 41—60 ≥61年 ≥41年

油 松 天然 10年 1-30 31-50 51—60 61—80 ≥81年 ≥61年

人工 10年 1-20 21-30 31—40 41—60 ≥61年 ≥41年

栎类、胡桃楸等阔叶树 天然 20年 1-40 41-60 61—80 81—120 ≥121年 ≥81年

人工 10年 1-20 21-40 41—50 51—70 ≥71年 ≥51年

山杨、桦树、椴树、榆树、槐等中生树种 天然 10年 1-30 31-50 51—60 61—80 ≥81年 ≥61年

人工 10年 1-20 21-30 31—40 41—60 ≥61年 ≥41年

杨树、柳树、刺槐、泡桐等速生树种 人工 5年 1-10 11—15 16—20 21—30 ≥31年 ≥21年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生态公益林补植后密度 单位:株/667m2

树种(组) 株数

油松 80~267

落叶松 70~167

侧柏 100~233

刺槐 70~167

榆树 53~107

蒙古栎、辽东栎 100~133

麻栎、栓皮栎 42~80

元宝枫、五角枫 42~80

香椿、臭椿 50~67

杨树 40~107

山杏、山桃 23~33

紫穗槐、沙棘 110~220

附录C

(规范性附录)

天然次生林生态疏伐不同径阶适宜保留株数

森林类型 面积单位 不同径阶(cm)保留株数

6cm 8cm 10cm 12~14cm 16~18cm 20~22cm 22cm以上

针阔混交林 株/hm2 4000~6400 2100~4400 1580~2730 930~1790 810~1320 700~880 640~830

株/667m2 267~427 140~293 105~182 62~119 54~88 47~59 43~55

硬阔叶林 株/hm2 2550~4110 1490~2980 1130~2050 850~1300 780~1030 650~890 600~790

株/667m2 170~274 99~198 75~137 57~87 52~69 43~59 40~53

软阔叶林 株/hm2 4060~6540 2020~4610 1590~2920 1040~2050 910~1520 780~910

株/667m2 271~436 135~307 106~195 69~137 61~101 52~61

杨桦林 株/hm2 2460~4330 2010~3660 1450~2550 1180~2020 900~1320 760~1000

株/667m2 164~289 134~244 97~170 79~135 60~88 51~67

参考文献

1. GB/T 15781 森林抚育规程

2. GB/T 15776 造林技术规程

3. GB/T18337 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

4. DB11/T126 封山育林技术规程

办理临时用地涉及林地是否为前置条件

只要不违反国家用地政策,办理临时用地涉及林地不设置前置条件。

办理材料:

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五份,并附电子文档;上报省林业厅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三份,并附电子文档;上报市林业局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档;由县林业局审批的,提交以下资料一式一份。

1、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法人证明,个人为身份证;

2、《使用林地申请表》;

3、项目批准文件;

4、被临时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

5、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法人单位预算作出的项目临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建设单位与被临时占用林地单位或个人签订的林地、林木补偿协议和到期归还协议;

7、对临时占用林地位置特殊,面积较大或可能对生态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项目,还需提交相关部门的意见和保护树种的移植方案等;

8、需申请采伐临时占用林地上林木的,还应提交采伐作业设计;

9、属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工作人员或有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所作出的《现场查验报告》,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的征占用林地现场查验和初审意见表;

10、属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编制的恢复森林植被措施;

11、涉及退耕还林应制定异地置还方案、文件;

12、省、市、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用正式文件上报的审查意见;

13、组织机构代码。

以上材料适用于自然人、法人。

办理流程:

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提交申请资料;林业窗口初审、受理申请资料;林业窗口将申请资料转局林政股办理;林政股将办理结果交林业窗口(或报省林业厅、国家林业局审批);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办件。

乡镇采伐许可行政审批特殊环节时限

5个工作日。

不能提供林权证的需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权属证明原件。具有设计资质队伍,依据省厅规范文本设计并填写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要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提供。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其他单位和个人需要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伐区调查设计文件。其他单位申请采伐许可证时,必须提出有关采伐的目的、地点、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方式和更新措施等内容的文件。对伐区作业不符合规定的单位,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收缴采伐许可证,中止其采伐,直到纠正为止。

公益林多少年可以采伐森林

林业部门规定至少十五年以上林业采伐作业设计资质,还要向林业局书面申请。

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一、加强对保留审批项目实施的监管

此次公布保留和合并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律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各实施单位要向社会公布优化后的审批流程和办理时限。市政务服务中心要强化对项目实施的监管,实行“一门受理、联动服务、集中审批、限时办结”审批运行模式,健全完善实时监控、预警纠错、投诉处理、绩效评估于一体的电子监察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审批违规行为。二、做好取消和调整审批项目的衔接

各地、各部门要做好工作衔接,确保行政审批项目的取消和调整及时落实到位。对取消的审批项目,要制定监管措施,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对下放管理层级的审批项目,市有关单位要及时办理委托手续,同时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各地要对承接的审批项目,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对备案和转为日常监管等转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要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和措施,实现从行政审批向一般管理和主动服务转变。三、建立审批项目动态清理工作机制

由市监察局牵头,法制办和编办配合,每两年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审批项目设定依据被废止、修订或国务院予以取消或调整的,与现实管理要求不相适应、难以达到管理目的的,外市取消或调整的,下放后实施效果不好的,及时提出清理意见,报市政府决定,按程序予以取消、调整或收回管理权限。四、推进行政服务方式改革

继续加强市政务服务中心、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和村便民服务站建设,建立健全四级政务服务体系,整合部门审批资源,优化行政审批权配置,归并内部审批职能,切实做到行政审批权“三集中、三到位”。强化行政审批绩效管理,推行网上审批、并联审批和服务质量公开承诺等做法,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节约行政成本。五、规范审批中介行为

坚持“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原则,强化对中介机构特别是与行政审批相关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把适合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担的事务性工作和管理服务事项,通过委托、招标、合同外包等方式交给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承担。研究制定加强中介机构管理的相关制度,理顺监管体制,切断权力依附,实现中介活动与行政职能的彻底分离。借鉴先进地区经验,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内部建立涉及项目行政审批的“中介超市”,引入竞争机制,建设公平、公正的中介市场,打破部分中介机构独家经营、垄断经营的现象,用市场手段促使中介机构改进服务、提高效率。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02项)

序号部门编号项 目 名 称审批性质清理决定保留后实施机关备注1市财政局1代理记账机构资格审批许可保留市财政局 2会计从业资格颁发许可保留市财政局 3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变更审批非许可保留市财政局 4收费票据准购证核发非许可保留市财政局 5政府采购计划审批非许可保留市财政局 6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赠款审批非许可保留市财政局 7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及年检非许可保留市财政局 8党政机关及所属单位培训办班收费审批非许可保留市财政局 9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用车审批非许可保留市财政局 2市公安局10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许可证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11网吧安全审核意见书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12停车场审批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13临时占挖道路审批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14公交客运线路站点审批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15教练车教练线路审批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16集会游行示威许可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17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18枪支弹药携运、运输许可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19大型焰火燃放许可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20爆破工程作业审批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21枪支(弹药)配购许可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22开办犬类养殖场审批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23市级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许可保留市公安局 3市城管局24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经营许可许可保留市城管局 25占用绿地许可许可保留市城管局 26树木移植砍伐许可许可保留市城管局 4市交通局27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28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审批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29公路增设平交道口、跨越、穿越公路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0损坏公路路面机具及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1更新、砍伐路树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2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3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4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5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6道路运输服务经营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7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8城市公共交通经营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39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4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41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和船舶管理业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42新增客船和液货危险品船许可审批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43对港口设施建设和港区陆域设置设施等行为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44港口(码头)经营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45危险品货物场所建设作业许可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46对通航河道内开采砂石等行为许可 许可保留市交通局 5市人社局47职工跨地区转移及随军家属安置审批非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48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非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49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核准非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0中省直和市直单位接收高校毕业生审核非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1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福利待遇审批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2津贴补贴审批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3公务员登记审批非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市人社局54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审批非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5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非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6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审批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7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设立审批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8国有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审批非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59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审批非许可保留市人社局 60